[ 杨立新 ]——(2012-1-5) / 已阅25412次
[8] 同注[2]
[9] 参见注[4]
[10] 参见张红:《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研究》,载《大规模侵权法律对策国际研讨会会议资料》, 2011年4月
[11] 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
[12] 参见朱岩:《从大规模侵权看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变迁》,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13] 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7页
[14] 参见注[12]
[15] 参见注[11],第143页
[16] 参见注[12]
[17] 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9页
[18] 参见注[4]
[19] 参见注[6]
[20] 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页
[21] 参见注[12]
[22] 参见王竹:《试论市场份额责任在多因大规模网络侵权中的运用》,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
[23] 关于上述侵权责任形态规则的说明,在本文中无法展开,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其中先付责任是我提出的概念,以《侵权责任法》第44条关于“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为代表,先付责任是指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中间责任人首先承担直接责任,请求权人只能向中间责任人请求赔偿,中间责任人在承担了中间责任之后,有权向承担最终责任人追偿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殊形
[24] 参见注[6]
[25] 参见夏芸:《医疗事故赔偿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页
[26] 参见注[25],第203-204页
[27] 参见[日]加藤一郎:《公害法的生成与发展》,岩波书店1968年版,第29页
[28] 参见杨立新:《德国和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载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8
[29] 参见王生智:《论群体性媒体侵权案件的诉讼模式》,载《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30] 参见郭雳:《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制度反思》,载《北大法律评论》第十卷(2009)第二辑,第426-446页
[31] 参见注[12]
[32] 这是尹飞副教授的观点。参见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和具体规则的适用》,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 id=48483,2011年5月14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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