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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身体维权的成因与对策

    [ 张帆 ]——(2011-12-22) / 已阅17498次


    出于对司法效力的怀疑、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或是认知上的误解,维权者也会凭着心理本能的“拒诉”心理而排斥诉讼,而选择上访或者其他非理性的维权方式,在笔者的调查中,受访者普遍认同的观点是“打官司要有熟人,要有关系才会去的”,甚至认为法官都是见钱眼开的。

    (三)其他原因

    1.媒体失声

    媒体在公民维权道路上所着关键作用,尤其是在身体维权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及网络的普遍应用和中国人注重颜面的个性,使得某些利益团体迫于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相关部门的重视,而对受害者加以特殊对待,最终受害者利益得到维护。而媒体失声对于维权人的打击无疑是致命的,在“宁波女企业家谢小玲遭遇暴力拆迁自焚案”(2010年11月7日,浙江宁波科力陶瓷塑料封件厂遭遇暴力拆迁,女企业家谢小玲在城管队员争执过程中,请求新闻媒体关注要求未果后,用打火机点燃了早先浇在身上的汽油自焚致死。)中,女企业家谢小玲在城管队员争执过程中点燃了早先浇在身上的汽油自焚致死,她死前曾要求过媒体报道和曝光,但新闻媒体惮于政府与开发商的权力而未有理会,设想如果此时媒体秉持了无冕之王的德行,或许这场悲剧就不会发生。

    2.侵权人社会地位强大

    侵权人的为富不仁,极大地刺激了维权人本就处于经济弱势的脆弱的自尊,特别是在侵权人有时还是代表国家公权的机关、事业单位,或者是在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沆瀣一气的情形下,维权者更是深感体制维权的无望,滋生了维权人宣泄愤怒的情感需要,做出非理性维权的极端行为。

    四、身体维权危机的缓解措施

    身体维权危机的缓解需要维权主体与裁判主体的良性互动,其需要的措施是规定性的,但更主要是建构性的。防止维权主体产生极端化的行为,现行制度必须培养弱势群体的司法信任情节

    (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培养弱势群体的公民意识

    所谓人文关怀,是从人文角度,以人文精神为导向,对人的生活状态、生活环境进行关注,是对人的尊严和符合人性的条件、人的自由和解放的一种诉求。弱势群体所需要的,不仅仅是物质关怀,更重要的是人文关怀。

    对民众自身而言,具有制度维权的公民意识,首先需要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守法观念,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不仅仅为了自身利益,更是对漠视权利者的人生教育。[6]

    身体维权危机的消解,还需要公民制度维权意识的培植和发展。政策在关注弱势群体生存权的同时,人文关怀还关注弱势群体的发展权,在培植其法制精神,完善其法制人格的同时,实现从“臣民”向公民的转换。

    (二)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保证弱势群体维权的经济能力

    对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防止身体维权越演愈烈,需要从根本上分析弱势群体存在的根源,解决根本性问题。一方面国家要加快经济的发展,实现物质的丰富,并且在现代化进程中,保证经济发展的恩泽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避免贫富差距的拉大。另一方面在社会发展中追求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尤其是实质公平。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利益主体之间的差异,不能让形式上的公平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公平。最后,要建立以法律为保障措施的相关社会福利制度,主要包括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发展公益基金等社会慈善团体、法律援助制度、社会保障责任分担机制、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弱势群体教育法律制度、弱势群体医疗法律制度等。同时加强宣传力度,加深弱势群体对各项福利制度的认识。

    (三)培养弱势群体的制度维权倾向,通畅制度维权渠道

    媒体在传播新闻时事时,为追求社会反响往往选择性地选择那些发生频率更低、更能吸引眼球的诸如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信息,同时给了民众一种强烈的信息刺激。这往往具有很强的心理暗示和相当的传染力,而弱势群体对“辟谣”往往具有很强的逆反心理,形成一种虚假性的共识。鉴于此,制度维权机构一方面需要彻底真正地杜绝枉法与腐败现象,另一方面,需要提升自我的公众形象,通过适当的宣传以及成功的个案,争取弱势群体对制度维权机构群体的认可,以塑造良好的公信力。

    再者,制度维权渠道应多元化,社会应加强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救济的途径,如信访和上访制度的贯彻实施。此外,诉讼、仲裁、调解、谈判、和解等纠纷解决机制都需要整合完善,针对弱势群体,扎根基层、贴近群众,因地制宜、因人制宜。

    (四)强化媒体监督保护作用,同时媒体增强自律意识

    我们应重视舆论的作用,当制度维权不能保全弱者利益时,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电视媒体的力量,在维权主体极端化行为前,媒体就能够缓和、调解双方的矛盾冲突。而作为“无冕之王”,媒体也要敢于揭露不法行为,不惮于钱权阶层的恐吓。在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的同时,要加强媒体的自律意识。媒体不能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对相关事件的报道力求客观公正,不可影响司法独立。这一方面需要靠新闻媒体的自律,一方面也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结语

    经济的快速发展难免会产生形形色色的法制乱象,自零九年张海超“开胸验肺”、孙中界“断指验法”、唐福珍“自焚拒拆”的案例曝光,社会对此类非理性维权现象愈发关注以来,身体维权现象愈演愈烈。目前我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时期,市民社会中的公民意识正在崛起,国家的福利关怀仍在健全,司法改革仍在被法学家热议,独立性的媒体力量也还在成长。相信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的演进,会有更多的注意将被集中在经济发展背后的那片社会阴影,而各种矛盾冲突和利益对抗也都将会逐步得到缓解。



    注释:
    [1]杨继斌.身体维权者:悲情维权的灰色隐喻[N].南方周末,2009-12-30.
    [2]徐昕.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5.
    [3]陈成文.社会弱者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0.
    [4]刘菁,李兴文.微博渐成突发事件的传播舆论中心[J].瞭望,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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