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帆 ]——(2011-12-22) / 已阅17428次
2.维权人教育程度低,法制意识淡薄
虽不排除有部分属于社会中产阶级甚至社会高层,但绝大多数身体维权现象都是发生在弱势群体中。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与人的联系逐步加深,“弱势群体”这一标签愈发难以通过客观化指标,如收入、学历等加以确定。虽然学者现更多地通过社会身份的从属来划定“强弱”,但笔者仍然观察到身体维权者多数教育程度低,匮乏最基本的法制观念。在“您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以及遭遇侵权事务时的选择”的调查问题中,受调查者的结果如下:
表2调查结果
不需要他人帮忙(1分)
请亲友帮忙(2分)
咨询法律工作者(3分)
自己有能力处理(4分)
十分精通(5分)
总和
数量(人)
45
106
75
25
2
253
百分比(%)
17.79
41.90
29.64
9.88
0.79
100
图3调查结果
由调查可见,弱势群体多是“法律依赖者”,产生的问题有二:依赖原始的亲族感情,难免会降低维权者的维权收益,特别是维权人在其亲友中也难寻法律素养高者;(2011年2月12日,在江西宜春发生的一起案例,因当事人法律素养的低下,债权过时效而全然不知,导致其诉讼请求不受法院支持,后该债权人携带5升汽油和打火机欲与债务人同归于尽。)而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高昂成本也非弱势群体一般所能承受。
3.维权人心理扭曲,往往有着极端化行为的倾向
身体维权归根结底是一种非理性现象,维权者常常在维权过程中表现出情感宣泄需求大于权益维护需求,这也往往与弱势者极端恶劣的生存环境所致,典型者如唐福珍、钟家姐妹的自焚拒拆。更有者甚至有着精神疾病和精神分裂倾向。(2011年3月23日,在福州台江区两车意外刮碰,小车司机雷某因气不过大车车主,从三楼跳下。据了解,雷某其有精神分裂倾向。2011年4月1日,广州一罗姓男子拉横幅爬上海珠桥顶,并在自己身上淋泼汽油。后经查罗某的精神状态不正常,曾多次向各监督机构写信,反映罗边村的土地管理、财务公开、选举等问题。经过联合调查,均不属实。)
(二)裁判人
1.诉讼成本过高、程序繁琐
弱势群体往往难以接受投入较多且风险较大的诉讼以及其他制度维权,他们一般都未习惯为司法诉讼和法律服务买单,会凭着心理上“有理就有处说,干嘛要花钱”的朴素本能而自然地产生一种厌诉情感。其次,程序化往往是社会发展达到一定程度的前提下人们对社会效率和社会公正的要求的体现,弱势群体身处的环境,往往另其未习惯以程序繁琐、严格、确定性较强的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诉讼成本高、耗时长、时效性弱,对于已经遭受财产损失的弱势群体而言,他们往往很难承受诉讼带来的经济、时间、人力和心理成本了。
现有的社会制度下,高成本、低效率、实效不足、处理结果不确定是公力救济济的缺陷所在,加之当今法制的不完善,公力救济往往无法帮助弱势群体维护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正是公力救济处于滞后状态,加上有关部门出于对既得利益的保护对维权过程的阻挠和干预,权利主体无法于常规范畴内实现自我的权益保护,才催生身体维权这一准丛林状态下的个人校正正义实现方式的出现。
2.得不到维权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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