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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身体维权的成因与对策

    [ 张帆 ]——(2011-12-22) / 已阅17545次

    利益失衡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化的社会问题。贫富分化、区域差距、城乡二元、行业垄断导致的利益失衡,在弱势群体心中产生了强烈的失落和报复性情感,人们便可能以非制度化、非程序化、非合法化渠道,表达不满以及主张权利。

    (三)公权力机构公信力的削弱

    吉登斯将信任区分为对个人的信任和对社会系统的信任,认为信任是对一个人或是一个系统的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5](P287)但对政府等公权力机构信任不可能凭空而存,必须嵌入关系网络之中,因此制度信任与个别信任是相互加强的关系。身体维权之痛加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身体维权所暴露的公权力问题频繁地以毁灭个别信任的方式去减损公众的制度信任,减损公权力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公共权力是为公众服务的。当由公权力加以维系的司法制度无法实现维护权利的目的时,维权主体便更多地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实现个体正义,而维权者在制度维权途径上的频繁碰壁,潜在维权者便开始转向其他,甚至非主流、边缘化的方式了。由于公共权力错位导致的权力滥用严重损害了公权主体的形象,使民众产生怀疑、厌恶、鄙视情绪,产生了信任危机,特别是当相对人位于社会底层,积贫积弱,法治意识淡薄,甚至有着极端行为倾向时。强弱的悬殊难免会让公众难塑信任,恶性循环,将更多的无助者推向非理性维权的边缘。

    三、身体维权现象频发的原因

    身体维权现象成因复杂,牵涉到了维权人、侵权人、裁判人、媒体以及公众等多方主体,笔者试用图1表达其中的关系,再逐一分析:
    图1身体维权主体关系图

    (一)维权人

    1.维权人往往处于恶劣的法律环境,极易遭遇侵权侵害

    维权人作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往往难以有效地介入法治化进程。从其基本的需求来看,他们所看重的是满足基本的生存条件,很难产生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的意愿和冲动;从其能力来看,由于长时期地缺乏教育,文化素质较低,而且又长时期地处在封闭状态,因而很难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性的事务。社会参与经验的匮乏使得维权主体在维权领域受到更多的阻碍。针对身体维权,侵权方常常是执法机构的现象,笔者在学校周边对初中以下学历的工人、农民做了一个调查,调查问题为“您对自己遇到的执法机构是否满意”,调查结果如下:

    表1调查结果


    遭遇过侵权事件,十分不满意(1分)
    态度傲慢,不满意(2分)
    十分冷漠,一般(3分)
    可以交流,比较满意(4分)
    态度良好,非常满意(5分)
    总和

    数量(人)
    17
    66
    110
    48
    12
    253

    百分比(%)
    6.72
    26.09
    3.48
    19.05
    4.76
    100



    图2调查结果

    结果显示,弱势群体普遍遭遇过执法冷淡,还有相当的比例遭遇过执法侵权。信息的不对等,使得维权人在与执法者的对峙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任其摆布。弱势群体占有的社会资源有限,可以动用的法律资源太少,甚至在成为侵权行为的受害对象时可能表现出的维权倾向都较他人为弱,可能就造成了侵权人通过侵权获益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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