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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法律与伦理

    [ 王人博 ]——(2011-12-22) / 已阅21683次


    基于对这些问题的考量,Kirk Hanson先生提出了以伦理或价值引导企业行为的重要性,并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方法论体系,其中包括九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第一,建立企业价值观声明。企业应声明以此为信条,并在其中明确表明其对待员工、顾客等利益相关方的方式、其产品可靠性程度、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员工申诉机制、工资标准、岗位安全标准等。这样尽管美国员工与中国员工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但由于统一价值观的确立,他们可以享受同样的待遇。Kirk Hanson先生称之为“价值的管理”。

    第二,选择认同企业价值观并对此作出承诺的管理人员组成企业管理层。一个公司的价值观很大程度上受该公司管理层的影响。没有实际执行人的价值观是空洞而无意义的。一个只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在乎一味降低行为标准的管理层将使企业价值观声明无异于一纸空文。

    第三,加强公司内部交流,统一价值观认同。一个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可能开遍世界各地,美国的总公司和印度尼西亚的子公司可能对企业价值观的理解不同,同一个公司内部的管理团队和销售团队的理解也可能不同。管理团队需要创造机会加强彼此沟通,形成统一价值观。

    第四,制定合规法则或准则。该准则须符合法律要求。

    第五,对所有员工进行价值观培训。

    第六,创造进一步推动价值观的制度。主要包括企业对伦理或价值观的承诺。在该制度下,企业的一切行动,比如建立新工厂等,都需要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投入列入预算。

    第七,对伦理风险进行进一步评估。

    第八,创建出现困难问题不易作出决策时对员工的辅助机制。

    第九,对企业价值观进行每三年一次的更新,并将更新内容向企业员工进行推广。这一点在管理团队组成发生变化时尤为重要。

    在演讲的最后,Kirk Hanson先生又一次强调了以伦理道德或价值观治理企业的重要性。Kirk Hanson先生说,“企业对价值观或者伦理道德的承诺,无论是对企业,尤其是对跨国企业,还是对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做的,不能仅仅停留在追求行为合法上。但是中国的企业,还有一些美国的企业,他们采取的战略,还仅仅停留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曾面上。这样的做法,终将会把他们带进死胡同。而公众对他们的满意度也会越来越低。这是不利于他们的长远发展的。”


    从理论角度分析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王军教授的主题发言


    研讨会临近尾声,王军教授纵观全局,回溯本源,从理论角度分析了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王军教授认为,法律与伦理是不同的社会治理方法。就此而言,对比东西方国家,至少在传统上,西方国家更重法律,而东方国家至少在传统上更重伦理。

    为阐明这个观点,王军教授通过举例,对比了中国与美国侵权法上的区别。王军教授回忆了他作为专家参与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的过程。该法起草时曾有人建议,将英美法上“侵入他人土地”(trespass on land)的有关规则吸收到我国侵权法中,但在进一步讨论时有专家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如果将不小心进入他人土地作为一个侵权法上的问题,且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会将人们彼此间的关系变得紧张,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氛围将不复存在。最后该专家主张得到了采纳。王军教授就此评论说:现在回想起来,这位专家的观点是正确的。在中国,这样的法律留白在中国并不会产生严重问题,是可以在伦理的范围内进行调整的;其社会效果可能会比用法律调整更好。相比之下,在注重法律治理的美国则不然,进入他人土地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在那里,人的行为的对错与否更多地要靠法律来评判。

    接着王军教授从民族文化的角度分析了不同国家对法律与伦理的不同侧重。在单一民族构成的社会,伦理的作用一般非会更加重要,比如法国、德国和日本,也包括虽有多民族但以汉族为主的中国。而美国则不同。今天的美国人是从四面八方汇聚到一起的,他们没有共同的祖先,没有共同的文化传承,无法依靠一种共同的伦理规范去治理国家,故他们非常注重法律的治理。

    关于在今天的社会条件下社会的法律治理与伦理治理哪一个更为重要,王军教授认为:基于两个原因,法律治理无疑更加重要,当然,理论治理也是不可忽视的。首先,商业投资要求有确定的结果。这必须通过法律来保障。举例来说,一个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施行企业并购,可能会成为非法的垄断行为。因此,明确的法律规定成为商人投资的前提。第二,在当今的国际化背景下,跨文化交流对行为后果的确定性有着高度的要求。人们来自四面八方,没有共同的文化伦理传承,法律便成为基本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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