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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当中购房人的知情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告知义务

    [ 武志国 ]——(2011-12-3) / 已阅23011次


    十八、中介代理销售的告知义务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不得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十九、合同文本的公示义务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应当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附件,均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和购房人知情权的体现。

    二十、用途使用限制告知义务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规定,当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变更时,在转移、变更合同中,必须注明:“1.用途属人防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规定,平时由所有人使用、维护和管理;2.当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紧急状态命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无偿征用;3.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防工程,损坏人防工程使用效能。”

    二十一、遮挡妨碍使用等不利因素告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再次征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中提及“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其实,凡直接或间接对房价或业主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在销售时应明确告知、主动提示客户:
    (1)红线内不利因素:小区内的各种公建配套都可能对毗邻房屋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包括居委会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垃圾房、公厕、自行车棚、停车场、水泵房、商铺、儿童设施、篮球场、地下室排气口等。
    (2)红线外不利因素:包括可直接感知的显性不利因素,也包括精神风俗禁忌类不利因素。
    噪声:机场、铁路、公路、车站、立交桥、工厂、集市、学校等;
    恶臭:垃圾场、污水河/塘、屠宰场、养禽/畜场等;
    污染:造纸厂、水泥厂、火电厂、化工厂、废品站、产生烟雾和扬尘的场所;
    禁忌: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监狱、看守所、刑场等;
    辐射性:高压线路、微波信道、无线通讯基站;
    环境变迁:规划中的公路、铁路、高架桥建设;

    二十二、保修信息告知义务
    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在保修期限内,出卖人应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保修问题,明确以下信息:
    办公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办公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十三、房地产广告提示义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渝工商发〔2011〕7号)
    (三)房地产广告对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环境的描述应当清楚、明白,属于规划或建设中的项目,应在广告中注明“规划中”、“建设中”。不得向购房者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根本无法兑现的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
    (八)房地产广告不得违反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批准要求,明示或暗示可以进行内部插层等改造内容,对赠送面积的表述应当科学准确。涉及面积表述的应表明是建筑面积或是使用面积;对依法减半计算面积的,以及属于公共区域面积等,不得宣称赠送。如“买一层送一层”、“买一房送一间”等。
    (十一)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或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如“即买即租”、“带租约销售”、“一铺富三代”、“投资避风港”等。
    (十二)房地产广告中应当标明忠告语“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推销境外房地产项目的广告,还应当标注忠告语“购买境外房地产项目有风险,购房者应当事先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购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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