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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当中购房人的知情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告知义务

    [ 武志国 ]——(2011-12-3) / 已阅23025次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5)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3、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4、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六、公示收费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价格公示的同时,公示一下内容:
    (1)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2)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3)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交房标准信息

    1、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向购房人发出《入住通知书》,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的文件;(1)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规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4、买卖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5、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建设方案,并将建设方案和以下内容作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写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6、《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7、样板间的提示义务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没有告知预购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标准、布局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等与样板间是否一致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间一致。

    八、市政、公共配套信息

    1、《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2、《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住宅小区每期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组织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按照建设方案内容,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竣工验收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验收合格,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工程达到下列要求:
      ①生活用水及节水设施齐全,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的,须取得供水专业单位的供水认可。采用自供水的住宅小区,供水设备应符合给水设计规范、设备完好。
      ②生活用电应按有关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若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提供永久供电的,须取得供电专业单位的认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过渡性供电措施,并需保证用电的使用功能要求和使用安全。
      ③采用市政管道燃气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的燃气供应方案完成室内和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和衔接,并经燃气供应企业验收确认。若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实现燃气供应,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同燃气供应企业提出过渡性解决方案。采用自建管道燃气供应站的住宅小区,须提供该自建管道燃气供应站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④供热系统要符合供热配建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要取得供热专业单位出具的具备供热条件认可文件。
      ⑤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按设计要求敷设到户。
      ⑥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道路相联,并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
      ⑦完成住宅小区相应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有防尘措施。
    ⑧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采取分期建设的,已建成与下一期施工工地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已完成道路、道路照明或者绿地建设。

    九、面积、共产告知义务

    1、开发商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地点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资料或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
    2、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买受人可要求面积计算表或测算表,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签订房屋交接书或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前述两表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中必须将分摊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并能与建筑平面布置图对照查核。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应当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下列分摊情况:(一)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二)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三)不分摊的共用部位。其他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
    4、《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应明码标价,维护购房者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计算的知情权,严格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资料包括: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总平面图、建筑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小区公建配套建筑和房屋公用共有部位说明书、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明细表。
    5、设施产权归属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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