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 古晶 ]——(2003-9-2) / 已阅90282次

    我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即不属于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也不属于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因此尚没有法律法规规范。根据该条规定,若要适用证券法,需要由国务院依法认定才行。这样,发行人就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注册、审批、信息披露义务作法。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证券法律制度及其配套措施,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操作以较低的成本纳入正规化的渠道。
    也有专家认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做市商制度。理由是: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通常要符合较为严格的规范,包括发行规模方面的限制,如果非要等到凑足一定规模才能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那么对SPV的资本金要求也会加大,而且会限制商业银行通过转让住房抵押贷款来筹措资金的速度;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简便灵活,不需要复杂繁琐的上市程序;交易所交易对于规模不大的证券容易产生炒作,而做市商制度不然,由于做市商根据自己对证券价值的分析给出证券的买价和卖价,况且每一种证券有多个做市商,多个做市商将通过银行以及自己建立的营业网点,吸引众多的投资者,因此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被炒作的可能性不大;固定收益的证券比较适合做市商制度的交易 。因为我对做市商这方面的知识掌握的不多,所以姑枉录之,不作评判。
    问题2:在发行证券时,SPV是否须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资格、发行条件以及发行程序;
    如果SPV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自应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可以作出变通规定;如果 SPV采用信托的形式,就不必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了。
    问题3:SPV发行证券后,如确属必要,变更证券化计划的法律规定。
    a. 变更要件:受益人会议决议通过(若与受益人利益无重大关联可省去此程序);向银监会申报核准;
    b. 申报的法律文件:变更的内容、理由(附事实材料),变更后的证券化计划,收益人会议记录(若未召开受益人会议则自无),专家评审意见,其他银监会规定的文件。
    问题4:应如何选择证券化运作工具。
    国外已开发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工具繁多,目前在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的主要有三种:抵押转递证券(mortgage pass -throughsecurity)、 抵押支付债券(mortgage-backed bond ) 和担保抵押债务证券(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简称CMO) 。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主要是基于转递证券的原理,即把抵押贷款证券投资本息的归还方式与发行所依赖的抵押贷款还款现金流设计成简单的对应关系,而不改变抵押贷款归还本息的现金流量。管理者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按顺序提取费用,然后根据所发行债券数量把收到的证券等比例划转给投资者。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国在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时,可考虑采用抵押支持债券和CMO两种工具,尤其要重点考虑CMO工具。此外,证券化工具的设计是否合理,能否吸引投资者,还要考虑其收益、风险以及流动性,因此,在设计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证券利率应高于同期的国债利率;(2)通过信用增级使证券具备相当的信用级别,提高投资者的信心;(3 )证券应在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确保其充分的流动性和交易的活跃性;
    问题5: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发行方式: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和其他证券一样,公募(Public Offering)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两种方式皆可。公募即公开发行,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出售证券的要约。
    问题6: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券面的法定记载事项有哪些。一般应当包括:表明“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字样,发行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债券面币及面额,票面利息及本息支付方式,发行时间、范围,偿还保证,票面编号,批准发行机关名称及时间,其他事项。
    问题7: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后住房抵押贷款的日常管理者应是谁:证券化后一般仍由商业银行承担服务商的角色。
    第五节:其他法律问题
    一 税收问题
    在住房抵押贷款转让的过程中,有些税收要予以减免,如印花税;证券化以后,贷款银行每月代收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还款本息不必缴税。而其获得的服务费应当缴税。
    会计方面,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准则,根据证券化监管的需要以及参考外国证券化实践中的会计规定;证券化方面的会计法规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表外处理。即商业银行转让住房抵押贷款后把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出去,提高银行的资金流动性和资产收益率以及资本充足率。但剔除的关键取决于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转让是出售而不是担保性的融资。
    (二)会计报表的合并方面。是指在商业银行编制合并报表的过程中,SPV的财务资料是否要被包括进去。我国现在的会计准则规定:公司需要合并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三)损益的确认。证券化加速了收益和损益的确认,如果住房抵押贷款的转让是出售,被转让的资产应当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而产生的损益即证券化资产的帐面价值与出售收入之间的差异由发起人确认。
    二 证券化的主管机关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管机关宜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担任。因为证券化之金融资产主要为银行业,保险业或其他金融机构所得收益及处分之债权资产所以最好应由这些事业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及监督。但是如果今后资产证券化的规模扩大,把其他资产(如企业项目资产、信用卡贷款、购车贷款)纳入证券化的轨道,可能就要涉及到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等单位,证券的交易也要受到证监会的监督。如果证券化市场对国外投资者开放,这会设计外汇兑换的问题,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督。综上所述,证券化所涉及的部门管理较多,势必使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令出多门,困难较多。因此,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综合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政策法规,并监督资产证券化的运作。
    三 证券类别
    住房抵押贷款广泛采用的是债券形式,因此它具有抵押物和信用的双重保证。
    四 房贷证券化的时间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需经过准备阶段(估计5至6个月),信托机构组建及核准卖方资格审核阶段(估计6至7个月),发行金融债券及收购按揭贷款阶段(一年),发行按揭证券阶段等。
    五 以信托方式实行房贷证券化所需的主要法律文件。
    (1) 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
    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是受托人办理特殊目的信托业务及发行优先级受益凭证的基本文件,是规范特殊目的信托的基本架构。一般记载以下事项:
    1. 特殊目的信托契约之存续期间;
    2. 信托财产之种类,数量,名称及价额;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方法及管理主体;
    3. 与受益证券有关之下列事项:信托财产本金或其所生利益之分配方法;发行各种种类或期间之受益证券,其本金、收益分配、受偿顺位及期间等事项;
    4. 信托财产管理处分之方法,与受委托管理及处分该财产之创始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或经主管机关认可之资产管理机构;
    5. 受托机构及特殊目的信托监察人之职权及义务;
    6. 为处理特殊目的信托事务所为借入款项及费用负担之相关事项;
    7. 信托财产之评价方法,基本假设及专家意见;
    8. 受托人的职权义务;
    (2)特殊目的信托章程
    特殊目的信托契约书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拟签订,应主要记载:
    1. 信托目的;
    2. 委托人的义务及应告知受托人的事项;
    3. 受托人支出费用的偿还及损害赔偿事项;
    4. 受托人的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时期及方法;
    5. 信托财产的管理及处分方法;
    6.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法;
    7. 优先级受益凭证的发行方式及转让限制;
    8. 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关于借入款项,费用负担及闲置资金的运用方法;
    9. 受托人应召集受益人会议的事由;
    (2) 信托财产的管理及处分方法说明书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