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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大缺陷

    [ 李俊峰 ]——(2003-1-29) / 已阅19405次

    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
    定;(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
    生效。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
    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


    (联系地址: 200042 上海市凯旋路30号华政3-303 email: law_li@hot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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