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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交通费赔偿法律实务手册

    [ 覃达艺律师 ]——(2011-4-16) / 已阅31490次

    七、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会议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依照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述各项赔偿内容,应根据法释〔2003〕20号第19条至第35条规定的标准计算。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并可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法释〔2003〕20号第31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不同。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获得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的,亦可同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的规定,并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艺法网-200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会议纪要
    (4)交通费的赔偿,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艺法网-200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二)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接受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艺法网-199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37、 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时采用租车、自行开车方式或者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前往的,租车费、汽油费或者飞机、软卧费以不超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为限,超出部分不列入赔偿范围。但是,属情况紧急需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事故的,其交通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酌定。
    当事人为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其亲属从境外来华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按照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住宿费按照《办法》和省公安厅公布的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必须以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为准。对于当事人及其亲属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往返造成的不合理的交通、住宿费用,不列入赔偿范围。
    艺法网-2006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性意见
    45、当事人及其亲属采用租车、自行开车或者乘坐火车前往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燃油费可以根据实际支出予以赔偿,租车费、火车票以不超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为限,超出部分不列入赔偿范围。但是,属情况紧急需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事故的除外。
    艺法网-200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未涉及的费用,如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车费用、租用拐杖等康复工具的费用、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等,应如何处理?
    答:在相关赔偿责任确立后,如何正确把握赔偿范围,是侵权赔偿的司法难点之一。我们认为,可诉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对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理规定,考量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
    如当事人请求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车费用的,可以从未发生交通事故前,当事人使用车辆是否必要、合理(如其是否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使用车辆的目的、车辆的用途、是否已支出租车费用等为标准)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发生另行租车的损失。若当事人确需另行租车,且有租车事实,就其租车发生的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参照租赁公司出租一般普通型车辆的费用,赔偿的期间应等同或短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修复完毕应从修理厂提取之日止的期间。
    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艺法网-199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六、关于就医交通费的赔偿问题
    受害人因就医使用交通工具时,应以在保证伤情不致进一步恶化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廉价交通工具为原则。
    1、在本市范围内就医的,除伤情危重或行动艰难确需使用救护车、出租汽车、出租三轮车等高价交通工具,或除此之外别无选择时,一般只限乘公共电、汽车。如受害人处边远山区、农村,确属交通不便,其就医交通费可根据实际支出由侵害人酌情予以赔偿。受害人治伤所需必要陪护人的交通费赔偿同此标准。
    2、乘车票据应与实际就医次数及路程相符,超出部分不予确认。
    艺法网-2009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
    三、交通费的确定
    在实践中按以下情形确定:
    (一)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交通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乘坐火车应当以硬卧为主,特殊情况需要乘坐软卧,由受害人就此说明合理性。一般情况下,乘坐飞机,该交通费不予支持,参照火车硬卧费用处理。
    (二)在经济不发达、离市区较远的偏僻乡镇,没有公共交通,受害人因治疗需要而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尽管没有正式票据只有司机收款收据,可结合案情参照当地乘坐出租车价格支持往返的出租车费。
    (三)如果受害人无法前往医疗,而是由医生出诊,该部分支付只要合理,赔偿义务人亦应给予赔偿。
    (三)交通费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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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艺法网-2001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交通费的赔偿一般以送医院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转院治疗的,护送人员的人数,应以安全护送为标准。
    (4)交通费的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和护送人员的交通费用。
    艺法网-200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丧葬费是指因安葬死者遗体所支出的费用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的赔偿额一般不得高于3000元
    艺法网-199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37、 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时采用租车、自行开车方式或者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前往的,租车费、汽油费或者飞机、软卧费以不超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为限,超出部分不列入赔偿范围。但是,属情况紧急需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事故的,其交通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酌定。
    当事人为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其亲属从境外来华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按照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住宿费按照《办法》和省公安厅公布的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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