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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交通费赔偿法律实务手册

    [ 覃达艺律师 ]——(2011-4-16) / 已阅31488次

    艺法网-2001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一般人身伤害是指侵害后果较轻,受害人经治疗能够恢复健康,没有构成伤残的。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等直接损失。  
    (三)致人死亡是指因侵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包括侵害后医疗费、误工费、抢救用的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
    78、侵害后医疗费、抢救用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护理费等费用按照前述规定办理。
    艺法网-2005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实施意见
    四、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直接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省公安厅每年发布的年度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
    艺法网-2004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座谈会纪要
    七、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会议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依照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述各项赔偿内容,应根据法释〔2003〕20号第19条至第35条规定的标准计算。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并可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法释〔2003〕20号第31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不同。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获得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的,亦可同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的规定,并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艺法网-200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可分为:一般伤害的赔偿、致人残疾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
    一般伤害的赔偿是指对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但尚未致人残疾,经治疗恢复健康的赔偿,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费用。 致人残疾的赔偿指对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且致人残疾的赔偿,其范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 还包括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残疾抚慰金等项费用 。
    致人死亡的赔偿指对因侵害生命权致人死亡而进行的赔偿其赔偿范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还包括丧葬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死亡抚慰金等项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丧葬费是指因安葬死者遗体所支出的费用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的赔偿额一般不得高于3000元
    艺法网-1999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试行)
    五、关于道路交通案件的赔偿问题
    会议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外,结合审判实际,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精神,还应包括以下费用:
    1、如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伤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人应承但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根据《民法通则》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精神,除应考虑其抚慰补偿性外,还应着重考察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即事故对受害人的精神所造成的伤害程度。
    2、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被损坏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应予以赔偿。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应按其过错大小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赔偿数额应以被损车辆的现状和被损前一年的平均纯收入为标准综合计算处理。受害人不能准确其纯收入依据的,参照当地运输行业同种类车辆经营状况的年平均纯收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1、损害后果较轻,受害人经治疗恢复健康,没有构成伤残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必要的营养费等直接损失。损害后果严重并造成伤残、死亡的,除上述赔偿外,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二)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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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艺法网-2001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交通费的赔偿一般以送医院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转院治疗的,护送人员的人数,应以安全护送为标准。
    艺法网-2005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实施意见
    四、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直接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省公安厅每年发布的年度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
    9、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前述标准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艺法网-2010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业务问题的意见(试行)
    8、关于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吻合。
    艺法网-2008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交通费的认定:连号票据的情形下,可否依照就医次数、人数酌情予以支持?
    交通费的认定应以确有必要和实际发生为标准,连号票据只是提供证据方提供证据的形式,故应当结合就医次数、人数等酌情确定。
    艺法网-2004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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