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士元 ]——(2003-1-23) / 已阅42416次
④ Andrew Choo:Evidence Text and Materials(Longman,1998),PP222-223.
⑤[美]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93年版,第70-71页。
⑥[美]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93年版,第71页。
①[美]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93年版,第72-74页。
②[美]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93年版,第138-139页。
③[美]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93年版,第139-140页,第158-160页。
④[美]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93年版,第143-144页。
① 具体内容参阅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114页。
② 335 U.S.469(1948).
③ Eric D. Green,Charles R.Nesson: Problems , Cases , and Materials on Evidence(Little,Brown and company),P94.
④ 这里仅举一例。在对发生在湖南郴州汝城县的“2.7爆炸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就利用了品格证据的证明作用,把侦查目标锁定在“不务正业,长期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的宋旭林等三人身上,最终侦破案件。参见君子堂:《齐鲁晚报》,2001年1月21日C8版。
⑤ 另外,在监狱对犯罪的改造中也可以看到品格证据对证明犯罪的重要意义。福柯曾提出“过失犯”(delinquent)概念。他所谓的“过失犯”是指因环境恶劣和本性缺陷而有犯罪倾向者。他认为,在犯罪形象的背后有一个过失犯的形象。司法判决考虑的是犯罪,其特征是犯罪行为,而且认定罪犯是其罪行的制造者。而监狱接收罪犯以后,把他变成“过失犯”来改造教养,考虑的是其犯罪原因,一是导致犯罪的生存状态,二是导致犯罪的内在倾向,如本能、冲动、习性、性格等。规训技术针对的是犯人的整个生活,履历调查就变得十分重要。研究犯人的犯罪原因,又导致犯罪学的诞生。参见刘北成编著:《福柯思想肖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94页。监狱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改造犯罪。既然我们在改造犯罪的过程中习惯于考虑被告的品格因素,那么我们事实上已承认具有某些品格的人更容易犯罪。
⑥ 在分析传统社会/乡土社会与现代社会中乡民们的诉讼问题时,苏力教授指出:“在传统社会中,他/她在乡里表现出的人格(无论好坏)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传统司法或纠纷解决机制的承认,是一种证据;而如今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是了。人格不在是一种证据,他/她必须收集和保留现代司法可能处理和可以辩识的证据,没有这些证据的生活是危险的。”“而且,现在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也完全不是乡土社会中很重要的‘人格’或‘人品’......”。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235-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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