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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谈真假印章印文

    [ 张在祯 ]——(2011-3-22) / 已阅44546次

      (2)审查资金证明的内容是否齐全,如没有收件人抬头,落款处无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与印文不符,落款时间有问题,其文字既非银行书写又非银行打印等。
      (3)要从诉讼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角度,分析对方提供的资金证明的虚假性、非法性。这种印文往往是被人偷盖的,一般情况下对方很难举证资金证明的合法出具经过。
      (4)要调查并向承办法院提供有关验资机构、被验资公司股东、被验资公司之间明知资金虚假而又相互串通的证据。
      (5)调查银行银行的虚假资金证明是为第几次验资报告提供的,若发现在此之后又有其他验资行为,则此次验资与被验资公司的债权人的债务就没有因果关系。
      (6)从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特别是从虚假资信证明与被验资公司债权人的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民法因果关系上,以及被验资公司债权人的经营过错和投资失误上,分析银行不应当承担或减轻赔偿责任。
      3、不利银行的贷款担保的印文属伪造的鉴定结论的补救措施
      银行在让借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有时遇到担保人提出担保合同或他项权利凭证上的签章是伪造的情况。若印文鉴定结论表明担保合同上印文与担保人提供的样本印文不一致时,银行不应当简单了事,要做细致的工作:
      (1)核实担保人提供的样本印文是否真实。要调查担保人有关启用公章时印发的文件,核实公安部门核准担保人刻章的许可证或登记卡以及公安部门提供的公章备案证明材料,查阅刻章单位的发票等资料,以核实样本印文的真伪。
      (2)调查担保人是否同时启用多枚印章。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代码证、税务登记,编制上报各种财务报表,申请开立银行存款帐户,申请贷款证,与机关、事业、团体和其他企业客户业务往来中都会留有印章印文资料。若发现担保人曾经使用过担保合同上用过的印章,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了解他项权利登记人员、担保人、借款人之间有无串通情况,举证担保人对借款担保事项的明知及受理银行核保情况,以追究他项权利登记部门的违法行政责任和担保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4、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借款担保合同的印文鉴定为真实的补救措施
      一般情况下,银行不可能或者不轻易为另一家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作为银行人,此中道理不言自明。在司法实践中,一家银行时常会被另一家银行以担保人的身份作为被告卷入借款担保纠纷诉讼中。而此类诉讼往往会涉及印文真假问题。即使印文鉴定结论表明,有关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上的印文是真实印章所盖印,根据有关规定,银行也未必一定承担担保责任。
      (1)签章手续不全,保证合同就未成立,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担保借款合同上,借款人与贷款人既盖有印文也有签字,而担保人只有印文,却无签字的情况,是既不符合业务操作惯例又不符合法规规定的。贷款通则规定,保证贷款的保证合同应当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特别是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借款担保活动更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实践证明,违者必诈。
      (2)贷款人没有依法核保或核保未遂,说明贷款人不敢暴露其骗保阴谋或担保人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受理贷款申请后,应当核实保证人情况。因此,如贷款人不敢对担保人核保,说明贷款人不敢暴露其骗保阴谋;如贷款人向担保人核保未遂,说明担保人没有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
      (3)盗用、冒用单位印章及盖有单位印章印文的空白文书签订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代理人盗用、冒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有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保证人被欺骗、胁迫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是在贷款人以其掌握的保证人的工作人员的某些不光彩事相要挟,胁迫保证人的工作人员提供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做好有关人员工作,使其依法揭露贷款人的阴谋,以维护银行利益。
      (5)借款人诈骗贷款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复函的规定,诈骗借款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借款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的,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受害人即贷款人追索借款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
      (6)审查银行分支机构有无担保资格
      担保法及其立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实际上还是由法人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上没有担保业务,又未经其总行书面授权,银行分支机构对外提供的担保应当是无效的。
      (7)全面审查个别案件中的不正常情况,揭穿贷款人的骗保阴谋,证明银行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
      司法实践中,发现同一案件中竟然同时存在下列不正常情况时:贷款程序颠倒、整个借款和担保无任何协商谈判经过记录和证人、借款担保合同文本只有一份、担保银行的印文被伪造、借款担保合同文本与担保承诺书上的银行印文又明显不同、担保银行印文内容与落款担保人名称不符、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担保合同上既盖有公章又盖有私章、担保人既没有盖私章也没有签字、有关担保文书既非担保银行所写或打印又非担保银行出具、贷款人没有核保、贷款人迟迟没有或不敢追索借款人、借款人已被注销登记、借款人自己书面声明借款合同不存在、贷款人不追索借款人、贷款人只起诉担保银行、贷款银行的有关人员已被当地有关机关实施关押等,应当将这些情况集中列举,综合分析,以揭穿贷款人的骗保阴谋,证明银行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担保合同不成立。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若发现银行印文有重描痕迹时,必须坚持变造银行的印文就是伪造银行的印文,而伪造的银行印文就不是银行的真实担保意思表示;若两家鉴定机构作出的印文鉴定结论截然相反,应当提出两家鉴定机构出庭辩论、质证;若原告是外地银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明显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

      七、假印章印文的防范措施

      (一)国家宏观防范措施
      1、加强印章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涉印违法犯罪;
      2、改革传统的图章署名制,以亲笔签名制取代图章署名制;
      3、法院废除“认章不认人”的错误观念;
      4、加强签约程序立法,加重当事人主体资格核实责任,废除印章单位赔偿责任,防范契约欺诈;
      5、推行防伪印章、防伪印油、变码印鉴(数字签名系统、电子印鉴、数码印鉴、支付密码);
      6、加盖单位印章应同时附加盖章人亲笔签字。
      (二)企业微观防范措施
      1、强化防骗意识,防假印文于未然
      在企业信用普遍下降,有些企业或地区盛行诈骗就是硬道理的情况下,银行从经营理念的高度强化防骗意识。《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禁止在《许可证》核定的地点以外设立印章刻制摊点;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不得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禁止未经公安部门许可刻制公章的单位刻制公章;禁止骗取公章刻制证明或者涂改、伪造公章刻制证明;禁止擅自更改公章的规格、式样、数量;并对公章的更换,遗失、被盗公章的重新刻制,以及承接刻制公章等都有严格的规定。而上海苏州河畔、立交桥下、电线干上、马路两旁随处可见的刻章招牌、褪色灵广告、代办证件字条,正规刻字店不严格执行刻章业务管理规定的情况,以及银行涉印案件中暴露出来的经验教训,时时刻刻都在告戒我们,做好银行涉印业务的管理,强化防假印章印文的措施,避免伪造印章印文所带来的经营损失,是银行人永恒的工作。
      试想一家具有相当规模的支行全体员工一年辛辛苦苦能创造多少利润,而一笔验印或核保失误即可带来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甚至几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一个假印文很有可能导致一家支行的亏损甚至瘫痪。当客户到银行诉说千万元的存款在存到银行仅几天就被他人用盖有伪造的印文的票据或结算凭证划走的时候,当法官宣判银行因验印失误要赔偿客户千万元存款本息的时候,当一家外地银行仅凭盖有某支行印文的担保文书状告我们、而当地法院竟然仅凭一个已被公安机关鉴定为伪造的印文判令银行承担几千万元担保责任的时候,我们的心在痛在流血!而痛定思痛,我们银行人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对付假印章印文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防患于未然。正如一位领导所言: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2、了解有关法规规定,加强印章印鉴管理
      许多案件留给我们的教训是,越是市场竞争激烈,越是存在司法腐败现象,越是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从已经破获的许多金融诈骗案件来看,大多数的金融诈骗人员除了熟悉金融业务外,还熟知有关金融法规,或聘请律师为其法律顾问,甚至有些诈骗犯本人就是法律专业人员,利用银行员工对有关规定不了解,处心积虑地诱导银行打什么“擦边球”。银行人必须掌握有关法规规定。
      (1)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都应向银行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对银行而言,在办理票据的代理付款业务时,需要核定预留印鉴。客户预留银行的印鉴卡上的印文就是银行涉印案件中印文鉴定时的样本印文。银行对印鉴卡有责任严格保管。
      (2)根据有关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就被审计、验资企业的有关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等出具进帐单等资金证明时,应对该资金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否则,金融机构为公司出具虚假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公司债务在证明金额以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对此类业务的用印应当层层把关,严格管理。特别是银行不能为了收取小额的出具资金证明手续费或询证费用,而冒巨额经济赔偿责任风险。
      (3)担保的实质定义就是“替他人还钱”。银行不应随意对外提供担保,对其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授权,并严加监控。在各种保函、承诺书等担保合同上加盖银行印章,应当由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行级领导、印章管理部门等层层把关,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4)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向债权人作出承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而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银行一是不要随便出具承诺“你行款到我行后,由我行负责专款专用,并监督使用”之类的信函,二是银行不应随意在类似的信函上签字盖章。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及银行内部对印章的管理有许多规定,银行涉印岗位人员对此应当有所掌握。银行涉印案件血的教训警告我们,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分工负责保管好银行的公章、专用章、负责人印章以及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严格用章、开具单位介绍信、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审批、登记手续;严禁在空白的合同文本、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加盖单位公章、专用章、负责人印章;严禁银行负责人管理和擅自使用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印章;严禁银行人员随身携带银行印章及外出用印。严禁重描、涂改印文或接收印文已被重描、涂改的各种文书、证书。
    3、选派得力人员,严守涉印岗位
    大量银行涉印案件事实表明,银行的员工风险不可低估。在防范假印章印文的工作中,员工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始终是首要的考虑因素。票据法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参与诈骗犯罪,或明知存款人资金被冒领,仍为诈骗犯办理取款及提供其他便利条件,造成存款人资金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要求银行必须充分考虑对涉印岗位员工的选派、教育、培训,并针对不同的业务岗位,找出工作中的关键性环节,实行重点监控与防范。
    4、严把验印关、派员上门核保、审慎受理外来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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