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谈谈真假印章印文

    [ 张在祯 ]——(2011-3-22) / 已阅44512次

      3、照相腐蚀凸板印刷的伪造印文的文字笔画的棱角不分明,呈钝圆状,笔画线条边缘不齐,有毛刺现象。
      (二)雕刻法,即以真印章或真印文为样本,用刀具在木头、橡皮、塑料等物上进行仿制雕刻或无真印章印文而雕刻假章,是常见的伪造印章的方法。若真印章也是雕刻的,其印文有些共同点。由于伪造者受技术水平、印章材质、雕刻工具等条件的限制或差异,伪造的印章印文与真印章印文有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印文外形不规整,文字的大小、间距不均,字的位置不准或不正,印文空白处留有底子印痕。
      2、文字的笔画或线条粗细不匀,有的直线不直,弧线不圆,转折生硬,字不成体。
      3、笔画与线条有不正常的间断或衔接现象,有时还会出现刻刀损伤笔画痕迹。
      4、文字及其偏旁、笔画可能出现反向。
      (三)拼凑法,即利用单个铅字或雕刻成的字,按照真印章或真印文的样式,逐个按印在文书上,或者将有关单字先组合固定成“活字印章”,然后再盖印到文书上,其印文的主要特点为:
    1、文字不正,排列不齐,分布不匀,字间与边框间的距离及与五角星或国徽的位置不匀称。
    2、每个字对纸张的表面压力不均,色度浓淡不匀。
    3、字的大小不协调、字体可能不统一,两者与整个印文的大小不相称。
    4、边框线条是描绘或用盒盖等器具印成的,可能会有描绘或盖印物的特征。
      (四)变造法,即在真印文上经过加工改造成伪造印文,一是用擦刮、挖补的办法去掉真印文上的某些文字。二是在真印文空白处增补某些文字。三是将作废的真印章去掉或遮住某些文字,再镶入或添上需要的文字。四是在真印文上用红色笔涂描某些文字或笔画,形成与真印文不同的印文。五是将部门公章或分支机构公章的部门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遮住盖印。其特点为:
      1、印文上留有擦刮、挖补等痕迹,添改部位的纸张发暗、变脏,用显微镜放大观察可看到残留的印迹。
      2、添补的文字,可能与原印文的字体、大小与排列位置不相称。
      3、采用遮盖真印章某部分而伪造的印文,可能出现文字排列分布与空白部分不相称,或在印文空白处留有未被遮住的残余文字笔画痕迹。
      4、在真印文上用红色笔涂描某些文字或笔画,在印文上可看到残留的红色重描涂改痕迹。
      5、遮住部门公章或分支机构公章的部门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盖印形成的印文,与其单位真实公章印文相比,伪造印文的文字较小、排列较紧、字间距小、空余位置大。
    (五)漏印法,即用蜡纸等物盖在真印文上,先用笔在蜡纸上将真印文描下来,然后用誊写钢版刻写等方法,制成印章版型,再用印泥或红油墨、红颜料漏成印文,其特点是:
      1、印面不洁净,文字线条不实。
      2、边缘不整齐,文字笔画粗细不匀。 
      3、边框、文字笔画和五角星等有细密小点痕迹,无压印现象。
      (六)描绘法,即将伪造印文的纸或文书盖在真印文上,用笔描绘成伪造印文;或将真实文件的印文放在伪造的文件上,用较硬的工具描刻,在伪造的文件上形成压痕,然后用颜料或印油描绘成印文;或者将真印文放在复写纸上,下边放伪造用纸,以复写法描绘出印文轮廓,再用染料或印油描绘成伪造的印文,其特点是:
      1、文字笔画、边框线条、圆弧线粗细不均、边框不圆、边缘不整齐。
      2、文字、线条、圆弧线等有笔迹压痕和描绘修饰的痕迹。
      3、印文边框和文字笔画中可观察到事先打样留下的压痕或复写痕迹。
    4、文字、线条颜色浓淡不均,印文有涂抹、污染及颜料渗散的现象。
      (七)描印法,将透明赛璐珞片或玻璃纸放在真印文上用笔描绘,再反转过来用染料或印油依样描绘成反象印文,立即复印到伪造的文件或单据上,其特点为:
      1、大体上与真印文近似,在细节特征上有差异。
      2、具有描绘的特点,但没有直接描绘印文时所留下的压痕或复写痕迹。 
      3、没有直接盖印所形成的压印痕迹。
      (八)转印法,即通过转移真印文印油的办法制作假印文。 用涂蜡的纸张复在印文上,略加热压,即可将印文复印下来,然后再复在伪造文件上,经热压而转印成伪造印文,其特点为:
      1、伪造印文与真印文相同,但无压印痕迹。
      2、文字的颜色浅淡。
      3、有蜡屑或蜡油斑迹。
      (九)电脑法,即将真印文其复印件,通过扫描进入电脑,形成电脑文件,再运用激光原理烧刻,有色印文的文字及图案部分被保留,其余部分被激光烧去。这是近几年随着电脑先进技术的普及而出现的一种伪造印章的新方法,其特点为:
      1、印文的结构、规格、大小等方面与真印文基本相同。
      2、伪造印文的逼真程度与伪造印文时所用真印文或其复印件的准确度有关。若伪造所依据的印文不准确,伪造的印文肯定有问题。
      3、电脑刻章实际上并不是用真实的刀具雕刻,而是运用激光原理烧刻。所以,在放大镜下观察伪造印文的文字笔画、线条的棱角不分明。

      五、真假印文的验鉴种类、机构与方法

      伪造印文的验印与鉴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一定程序,将可疑印文与真印文进行比较,判明其真伪,分析伪造方法,以检验不同文书上的两个印文是否为同一印章所盖印。
      (一)印文的验鉴种类
      1、自行验印,指单位或个人在日常业务、工作、生活中,运用各种方法,检验有关文书上的印文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或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单位或个人办理有关业务、工作应当进行的常规程序。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上门核实贷款担保、受理外来单位核保等业务中的验印就属于自行验印。
      2、非诉讼性鉴定或称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指在某些业务、工作中,当事人发现有关文书上的印文可疑而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没有必要启动诉讼程序或不可能进入诉讼程序时,可依法向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司法鉴定。也可待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依法进行诉讼性鉴定。
      3、诉讼性鉴定,即当事人依法提出印文鉴定申请,通过办案机关委托或指派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而对鉴定决定权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有鉴定决定权。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行政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决定。因此,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若发现印文可疑而印文真伪对认定案件事实关系重大、有关当事人可能为此发生争执需要通过鉴定才能解决时,应当依法主动、及时地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提出印文鉴定申请,再由法院或其他办案机关委托或指派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另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自行决定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对此,当事人应当予以必要的配合。
      (二)印文的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具有鉴定资格,经过有鉴定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依法批准而设置的行使鉴定执行权,承担鉴定任务的专业机构,是法定鉴定机构。目前,我国尚未颁布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体制正处于改革过程中。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
      1、部门鉴定机构,主要指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设立的与侦察、检察、审判职能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基本上分为中央、省市、地市、区县四级。其中,国家安全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技术局或技术处等专门鉴定机构,还复核省市级鉴定部门呈送的疑难案件。而区县级鉴定部门多数只有初步鉴定权,其鉴定结论须经上一级鉴定部门复核才能生效。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