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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凯强案:法律与道德舞台上的众生相

    [ 戚谦 ]——(2010-10-4) / 已阅37487次

      李凯强陈述:当日,李凯强独自一人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感觉其车右侧被蹭,随后见车后有一女子骑自行车摔倒在地。
      宋林陈述:当日,宋林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此处,见李凯强驾驶电动车载一女子由东向西行至此处,被李凯强驾驶的电动车车把撞其腰部后摔倒受伤。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意外原因: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无法查证此次交通事故是由李凯强、宋林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之规定,现书面通知事故当事人。

      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宋林不服,向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要求撤销并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郑公交支(2008)第3028号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载明:
      “经阅卷:卷中简要情况,2008年8月21日,李凯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郑供棉纺东10号线杆东4.8米处与宋林驾驶自行车沿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交通事故。现查明:办案单位认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经研究决定:维持交警三大队作出的第20083133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认定二人“发生交通事故”,而李凯强后来在多次接受媒体采访自称“发生了相撞”,后有视频为证。


    ■一审
      李凯强代理人称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对宋林的伤残鉴定不申请重新鉴定,虽经法官多次释明,李凯强的父亲放弃了重新鉴定。一审庭审中,李凯强方始终未称自己是“救人”。


      第一次开庭前,李凯强的父亲一人来了,没有带任何委托手续。法官认真的向他解释法律规定,告诉他可以请律师,也可以自己来,但要有李凯强的委托书。
      开庭时,李凯强并未出庭,其代理人来了,一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李凯强的父亲也来了,但并非代理人的身份。

    李凯强一审始终未称“救人”

      宋林诉称,2008年8月21日,原告驾驶自行车在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李凯强驾驶电动车挂到受伤,经医院诊断后,由于没有医疗费用遂回家治疗至今。原告申请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5万元。
      原告要求被告李凯强赔偿医药费20604.7元、误工费15804.7元、护理费15804.7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残疾赔偿金7938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2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204870.1元,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只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认定被告负该事故责任,故无法认定是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
      一审承办法官在庭审中明确向被告行使释明权:原告是单方鉴定,被告有权申请法院进行重新鉴定。但是,李凯强代理人经与李凯强父亲沟通后,数次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
      整个庭审中,李凯强方自始至终未曾提出:是原告摔倒了,被告李凯强去扶她。并且,被告方始终未提交任何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来证明他是救人的。

      一审判决下发后,结果大出李凯强的意料。
      然而,李凯强在频繁的接受媒体采访时开始对外称自己是“救人”的。
      后来有媒体采访李凯强时问:你说你是救人,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你陈述你俩“蹭”了啊?李凯强说:那是交警队在误导我说的。

      为什么李凯强在接到判决书前一直没提到他是在救人?
      李凯强是否在判决前存在侥幸心理,一旦接到判决书后发现超出自己预期才四处找媒体“鸣冤”?
    或许,媒体故意“忽略”了这个蹊跷的细节。
      他真的冤枉吗?

    解读判决7.9万元的由来

      一审法院根据有效证据,确认案件事实为:2008年8月21日,被告李凯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原告驾驶自行车沿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此次交通事故是由李凯强、宋林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
    一审法院认为,李凯强驾驶电动车与宋林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林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原告损失的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因此判决李凯强赔偿宋林各项损失79305元,其中包含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赔偿数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
      宋林要求李凯强赔偿医疗费20604.7元,其中2099.3元,有正规医院的门诊医疗票据在卷佐证,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因宋林提交的证据系仅提供发票,未提供病历和诊断证明相互印证,未予支持。关于误工费,根据原告伤情的严重程度,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误工时间为100天,计3624.9元。宋林伤残等级为八级,残疾赔偿金为79386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与鉴定意见书相一致,法院予以支持。另外,法院支持原告营养费为600元、交通费为500元、鉴定费2400元。对于原告要求的护理费,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需要护理,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共计138610.2元,按50%承担计算为69305.1元,再加上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79305.1元。驳回原告宋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媒体
      报纸、电视、网络齐上阵,但不能用道德审判法律。媒体声音是否客观,是否让当事人双方都发出了本该发出的声音,是否进行了不适当的“屏蔽”与“过滤”?媒体的不同反应,或许能让人洞察舆论监督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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