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洪军 ]——(2002-8-26) / 已阅66331次
二、社会系统依法运行的基本规律
如果把社会系统视为一种可以由人来操纵和控制的客观事物的话,那么为了使这个客观事物朝着人? 撬谕姆较蚍⒄梗鼋雒杌娉鏊囊婪ㄔ诵蟹绞绞遣还坏模饣剐枰徊教剿魃缁嵯低吃谝婪ㄔ诵兄杏心男┕媛尚浴U獾比皇且患冉细丛拥墓ぷ鳌O衷诰鄄欤颐且丫醪椒⑾至艘韵氯趸竟媛伞?br> (一)社会系统的运行力度与多数人意志对法的支持率成正比的规律。
社会系统的运行力度,是指社会系统前进或倒退的速度、创造力或破坏力的强度。法在多数人意志中获得的支持率越高(被迫接受的比率越低),社会系统运行的力度就越强;相反,法在多数人意志中获得的支持率越低,社会系统运行的力度就越弱。
中国历史上历次较大的农民起义之后新建的社会系统、法国大革命后的社会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社会系统,都是典型的前进速度快、创造力强的社会系统。经过观察我们会发现,这些社会系统的运行力度之所以强,是由于社会系统中的法在多数人意志中获得的支持率极高。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期法西斯统治下的德国、日本和意大利三个社会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跃进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社会系统,都是典型的倒退速度快、破坏力强的社会系统。这些社会系统的运行力度之所以强,也是由于社会系统中的法在多数人意志中获得的支持率极高的缘故。
中国的辛亥革命是一次推动社会进步的革命,但革命之后,社会系统前进的速度非常之慢、创造力得不到发挥,其根本原因不是辛亥革命中革命者所提出的法不符合当时社会的发展规律,而是这种法没有获得多数人意志的支持。毛泽东在其著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说:“国民革命需要一个大的农村变动。辛亥革命没有这个变动,所以失败了。”①我们知道,近代中国的绝大多数人口在农村。当时的“国民革命需要一个大的农村变动”,实际上是说国民革命中所提出的法,需要获得占人口绝大多数人的农民的支持。“没有这个变动”、多数人意志对辛亥革命法的支持率过低,是革命后社会系统运行力度过弱的根本原因。相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选择了“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道路,这使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法,成功地获得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支持。因而,革命后社会系统便获得了空前强大的运行力度。
中国在八十年代初开始的改革、开放,当迈出第一步进行农村改革的时候,由于这种法在多数人意志中获得了很高的支持率,社会系统便以空前的速度向前发展,显示了极强的创造力。当进入第二步城市改革的时候,虽然这个时候的法在总方蛏鲜鞘视ι缁岱⒄构媛傻模捎诜ㄔ诙嗍艘庵局谢竦玫闹С致式系停缁崆敖乃俣缺闶艿搅讼拗啤?br> 如果应用科学的社会统计方法,相信社会系统运行的这一规律是可以用数字来做更精确的证明的。
(二)社会系统的进步与倒退取决于法是否反映了社会系统的内在规律的规律。
社会系统是一个极其庞大、极其复杂的巨系统,但象所有的自然系统一样,它也有自己的内在规律。社会系统的整体有它整体上的内在规律;社会系统的各个不同层次的子系统和要素直至人这个最小要素也有其内在规律。所以,社会系统的内在规律有两类:一类是社会系统整体上的规律,另一类是社会系统各个不同层次的子系统和要素的规律。当多数人意志对法的支持率一定时,法反映了社会系统的两类内在规律,社会系统就会进步;反之,法违反了社会系统的两类内在规律,社会系统就会倒退。
从社会系统的整体规律来看。作为一个系统,社会系统也必然具有一般系统所共同具有的规律。比如,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的功能取决于其内部子系统、要素的完备性和结构的合理性。子系统、要素越完备,结构越合理,系统功能就越强,反之系统功能就越弱。所谓“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这一规律也适用于一切社会系统。法作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如果反映了这一规律,那么法的子系统和要素就应当是完备的,结构就应当是合理的。社会系统依据这样的法运行,才有可能进步。反之,社会就停滞、就倒退。社会系统除了具有一般系统所共同具有的规律外,还具有社会系统所特有的一些整体上的规律。如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的规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规律等。法反映了这些规律,社会系统就进步;法违背了这些规律,社会系统就倒退。
从社会系统内部各不同层次的子系统和要素的规律来看。这类规律也是非常复杂的。各不同社会系统的子系统和要素既有共同的规律,又有不同的规律。如人这个社会系统的最小要素,所有社会系统的人有着共同的规律;可是不同社会系统的人由于民族传统、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等因素的不同,还各有其不同的规律。尽管迄今为止,人类对这些规律的认识还是残缺不全的,但毕竟已经知道这些规律确实是客观存在着的。法只有同时反映这些规律,社会才会进步,违背这些规律,社会必然倒退。
我国“大跃进”、“人民公社”时期的法,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法,既违背了社会系统整体上的规律,又违背了某些子系统和要素的规律。由于多数人意志的支持率极高,破坏性就显得非常之大,社会系统的倒退便非常明显。
八十年代初以来的所谓“改革开放? 摺保导噬鲜亲槌烧飧鍪逼诜ǖ母鞲觥案母锟欧伞薄7ǖ恼夥矫娴淖酉低撤从沉说苯裎夜缁嵯低车木梅⒄构媛桑裕婪ㄔ诵械纳缁嵯低车慕揭彩敲飨缘摹5诱迳峡矗跋低衬诘淖酉低澈鸵卦酵瓯浮⒔峁乖胶侠恚低车墓δ茉角俊闭飧鲆话阆低乘灿械墓媛桑诜ㄖ谢姑挥械玫椒从场U馐股缁嵯低车慕绞艿搅讼拗啤H嗣巧钗锹堑男矶嗌缁嵛侍猓绺芪侍狻⑸缁岱缙侍狻⑸缁嶂伟参侍狻⒅捶ú谎衔侍狻⒔逃侍狻⒒肪澄侍獾龋艽臃ǖ淖酉低澈鸵夭煌瓯浮⒔峁共缓侠砩险业礁础R灾捶ú谎衔侍馕此担斐烧庖晃侍獾闹饕颍皇嵌灾捶ㄕ叩慕逃还弧⒍杂判阒捶ㄕ叩男蛔悖怯捎谠诜ㄕ飧鎏厥獾南低持腥鄙俦Vぱ细裰捶ǖ哪切┳酉低常陀泄刂捶ǖ姆珊推渌傻呐帕凶楹喜缓侠怼T诘苯裆缁嵯低持校敝捶ㄕ卟谎细裰捶ㄊ保κ艿侥男┤耸┘佣啻蟮难沽Γ糠ǖ恼饫喾ü嬖蛏俚每闪6鲇械囊恍┰际捶ㄈ嗽钡姆ü嬖颍制毡椤把沽Σ蛔恪薄U馐欠ǖ淖酉低巢煌瓯傅谋硐帧A硪环矫妫导蚀嬖谧诺挠泄刂捶ɑ股柚玫姆伞⒂泄刂捶ɑ褂肫渌沟墓叵档姆伞⒂泄刂捶ㄈ嗽毖≡瘛⒋觥⒓喽胶徒背偷姆杉捌渌桑渑帕凶楹霞缓侠怼U馐窍低衬诮峁共缓侠淼谋硐帧!爸捶ú谎衔? 题”,从系统角度说,是社会系统的执法功能太弱。其主要原因,是社会系统运行所依据的法,没有反映一般系统所共有的那条规律,使内部的子系统和要素做到完备和结构合理。除此之外,执法活动本身也有它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性尚需进一步探索),法系统中的有关执法活动的子系统没能完全反映出这种规律性,也是社会系统执法功能太弱的一个原因。
所以,法反映还是违背社会系统的内在规律,决定着社会系统的运行方向是前进还是倒退。
(三)不同认识主体的理性认识在互相辩论中广泛传播,是加大社会系统前进力度的根本途径的规律。
上述两个规律已经说明,社会系统如果要加大其前进力度,必须要使社会系统的法既要反映社会系统的内在规律,又要为多数人所支持。如何能做到这一点呢?这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将反映客观规律的真理性的理性认识在社会成员中广泛传播,使其成为多数人的意志,在此基础上,把真理性的理性认识表现为法。这种选择貌似正确,但稍加推敲,便会陷入一个个无法解决的难题里边。首先,由谁来判别“理性认识”是否反映了客观规律?其次,“真理性的理性认识”如不随社会系统姆⒄苟⒄咕突岜涑擅螅饨绾伪Vぁ肮惴捍ァ钡摹罢胬硇缘睦硇匀鲜丁笔贾毡3制湔胬硇裕孔詈螅惴捍ァ罢胬硇缘睦硇匀鲜丁钡暮蠊嵌浴懊蟆钡南拗啤?墒牵笥胝胬硎强梢曰ハ嘧模好笾邪耪胬淼某煞荩淮耸贝说卮颂跫碌拿螅耸北说乇颂跫戮涂赡艹晌胬恚绱丝蠢聪拗啤懊蟆逼癫痪褪窍拗屏苏胬恚空庑┪薹ń饩龅哪烟猓拐庵盅≡衩白偶蟮姆缦眨毫⒎ㄕ呖赡苡幸馐痘蛭抟馐兜亟蟮弊髡胬砉惴捍ィ灾略斐缮缁嵯低车拇蟮雇恕5诙问澜绱笳街埃隆⑷辗ㄎ魉狗肿影衙蟮弊髡胬砉惴捍ニ鸬纳缁嵯低车雇吮闶羌玫慕萄怠?br> 第二种选择。让不同认识主体的理性认识在互相辩论中广泛传播。按照这种选择,多数人意志自然会接受、围绕并追随着真理性的理性认识。有了这样的多数人意志,社会系统的内在规律便必然会反映在根源于多数人意志的法当中。于是,法便既反映了社会系统的内在规律,又获得了多数人意志的支持,从而加大了社会系统的前进力度。在当今的信息社会里,这种选择又是完全能够实现的。
系统法学大纲(五)
第五章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规则和法的规律、
人的意志表现为法的规律、社会系统依据法的规律
由于系统法学提出了与以往法学理论有所不同的法的概念,和关于法的根源、法的功能、社会系统依法运行方式及规律的结论,那么对于法学的研究对象,系统法学也必然会得出与以往法学理论有所不同的结论。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要研究法本身的规律,这是没有疑问的。法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各社会系统的法有哪些共性和哪些个性、法的子系统和要素应如何排列组合、法的根源是什么、法有什么功能等都属于法本身的规律。但是,法学的研究对象又不仅仅是法本身的规律。组成法的细胞──法规则的规律,也应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规则由哪些要素构成、各要素在构成法规则时应符合哪些要求、法规则如何组合成法律等,都属于法规则的规律。除此之外,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规律、社会系统在整体的运行中依据法的规律、社会系统的各子系统和要素在运行中依据法的规律等,还应当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本文第四章所述的社会系统运行方式和运行规律就属于这些方面的规律。
由此看来,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三个方面:一是法规则和法的规律;二是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规律;三是社会系统运行依据法的规律。法学就是以这些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范围
根据上述的法学研究对象,我们确定的法学研究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法规则的? 局适粜裕?br> (二)法的本质属性;
(三)法的根源;
(四)法的功能;
(五)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规律;
(六)社会系统运行依据法的规律;
(七)法的比较;
(八)法的发展史;
(九)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包括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至于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所谓“部门法学”,在我国正统法学中是一直被当作法学的分支学科的。可是按照系统法学的观点,这些学科并不是法学的分支学科,而是人类应用法学和其他科学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学科,是法学与其他科学的边缘学科,可总称为“社会控制学”,当属于软科学的范畴。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和诉讼法学等,均可看作是社会控制学的分支学科。
人类总是在试图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而按照系统法学理论,社会系统的运行是以法为依据的。因此,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必须要通过法。既然要通过法,就得知道法和法规则的规律、知道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规律、知道社会系统依据法的规律,也就是说需要应用法学理论。但单靠应用法学理论是不可能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的,或者说是不能实现最佳控制的。社会这个巨系统有它自己的极其复杂的规律。哲学家、各人文科学的科学家、各人文科学的边缘学科的科学家的工作,就是在分别地探索这些规律。尽管这些分散的探索有的很深入有的很肤浅,但只要人们想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那就必须要把法学理论同这些理论结合起来。如此看来,以用来控制社会的法的某一组成部分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实际上是法学与其他科学相交叉所形成的学科:宪法学实际上是法学与政治学、立法学、社会学、行为科学、其他方面的社会控制学等因控制社会而相交叉或相溶合的边缘学科;民法学实际上是法学与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行为科学、其他社会控制学等因控制社会而相交叉或相溶合的边缘学科;刑法学实际上是法学与犯罪学、社会心理学、社会学、行为科学、其他社会控制学等因控制社会而相交叉或相溶合的边缘学科;行政法学和经济法学实际上是法学与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心理学、某些自然科学和边缘科学、其他社会控制学等相交叉或相溶合的边缘学科;诉讼法学实际上是法学与审判学、证据学、心理学、某些自然科学和边缘科学、其他社会控制学等相交叉或相溶合的边缘学科,等等。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А⒕梅ㄑА⑺咚戏ㄑУ茸魑缁峥刂蒲У姆种аЭ疲苯游死嗫刂粕缁嵯低车氖导瘢遣⒉幌笪夜撤ㄑЮ砺鬯档哪茄欠ㄑУ姆种аЭ啤?br>
三、法学与社会控制学
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是个极其庞大的系统工程。这需要应用系统科学的方法,但前提必须是人们对社会系统的认识已经深化。但迄今为止,人们对社会系统的认识还是很肤浅的。不仅对社会系统的系统目标、系统标准阐述不清,就是对社会系统的最小要素──人的认识也是残缺不全的,不管是生理上的人还是心理上的人。因此,在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一些看来似乎简单的问题,回答起来却是极其困难的。如社会系统的整体目标应当是什么?把控制社会的中介──法,象目前这样分解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是否科学?如何实现法系统结构的完备和合理?法对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调整是否有助于社会系统整体目标的实现?对于这些问题,某一个科学家是回答不了的,某一方面的科学家群体也是回答不了的。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社会改革,实际上也就是在对社会系统的运行实行控制,这正需要深化对社会系统的认识。但目前我国有关社会改革的研究者们因地域、部门、学科的不同,正在被人为地分割开来、孤立起来搞研究做学问,殊不知这种状态正好似“瞎子摸象”,如不彻底改变,我们对社会系统的认识将会永远停留在“瞎子摸象”阶段,摸来摸去,总也摸不到社会系统的真面目。
新兴的交叉科学的劲旅──软科学的形成、发展和应用,为我们打开了通往认识社会系统这个庞然大物的大门。软科学是综合运用各种科学理论和方法,从理论上和应用上研究某一研究对象的科学。对社会系统这一复杂对象的认识,只有软科学才能胜任。同时,应用系统科学方法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也是软科学研究的目的。这种以社会系统及对社会系统的控制为研究对象的软科学,我们称之为“社会控制学”。因此,社会控制学应当是众多的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系统科学等新兴科学、边缘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相交叉相溶合的结晶。
社会控制学的内容,大至一个社会系统的结构、立法等施控系统的产生程序及相互关系、政治和经济等系统的运转;小至各受控系统的反馈程序及相互关系、人的生老病死等,几乎无所不包。因为社会控制学是以控制社会系统为研究目的的、它的一切研究成果最终都得通过法这个系统表现出来,所以它的不管哪方面的内容都需要有法学理论的应用,以将研究成果表现为法律。任何一个方面的社会控制学都离不开法学,法学的研究成果也只有被吸收到社会控制学当中才能实现其研究目的。< br> 因此,社会发展到今天的时代,每个社会系统都亟需建立起一个社会控制学的软科学研究体系,发挥具有T型知识结构的社会系统工程师们的群体智慧,综合运用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生物学、心理学、伦理学、人口学、未来学、系统科学、行为科学、法学等一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新兴科学和边缘科学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探索出社会系统的整体规律和具体规律,并将这种规律表现为法,从而实现对社会系统的控制,使社会系统加大进步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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