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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统法学大纲

    [ 于洪军 ]——(2002-8-26) / 已阅66330次

      ⒉不是规定立法方式的那些法规则系统是普通法律。绝大多数的普通法律,都是通过基础法律所规定的立法方式产生的。以法律规定的控制对象和控制手段的不同为标准,普通法律可再划分为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诉讼法律等等。
      将法律划分为基础法律和普通法律的意义,在于深刻了解基础法律与普通法律在社会系统运行中的不同地位,以便在有意识地通过法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时利用这种不同功能。
      (二)以法律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将法律分为成文法律和不成文法律。
      通过语言文字表述的那些法规则系统,是成文法律;未通过语言文字表述,但却存在于社会系统之中、能为人的思维所概括和描述的那些法规则系统是不成文法律。它们可能是经立法者认可的,也可能是未经立法者认可的。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及时发现社会系统中实际存在着的那些法规则,以完善成文法律。
      (三)以法规则是否已经成为该社会系统中的社会活动的依据为标准,可将法律分为实在法律和形式法律。
     ⒈已经成为该社会系统中社会活动依据的那些法规则是实在法律。它可能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不成文的,但却有着共同的属性,即都已经成为该社会系统中个人或组织活动的依据。实在法律构成法的有效部分,是法的生命力之所在。实在法律与西方法学家所称的“实在法”有本质的不同。“实在法”是与“自然法”相对称的,除了内涵和外延与“实在法律”完全不同外,它还没有反映与社会系统的联系。
      ⒉虽然以文字形式产生于某一社会系统,但却没有成为该社会系统中个人或组织活动的依据的那些法规则是形式法律。它们虽然已经颁布并决定施行,但并没有成为人们社会活动的依据。我国满清政府1908年8月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1911 年11月 3 日公布的《重大信条十九条》就属于这种法律。 我国国务院1987年10月26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8月6日发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2日发布的《筵席税暂行条例》,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那些形樯璧姆ü嬖蛞彩粲谡庵中问椒伞P问椒墒枪钩煞ǖ奈扌Р糠郑淙晃扌У匆猿晌姆傻男问酱嬖谟诟蒙缁嵯低持校堑背趿⒎ㄕ咧鞴凵献魑ǖ淖槌刹糠种贫ǖ模彩墙酉吕吹牧⒎ɑ疃辛⒎ㄕ咚薹ɑ乇艿摹?br>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探求法实施的规律,进而不断完善法系统。
    (四)以法规则是否经立法者制定或认可为标准,可将法律分为自觉法律和不自觉法律。
      ⒈立法者制定和认可的那些法规则是自觉法律。它包括成文法律和部分不成文法律。
      ⒉未经立法者制定或认可,但已成为某一社会系统中的人(包括组织)活动的依据的那些法规则是不自觉法律。例如我国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是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人们建立和维护这种结构所依据的法规则,绝大部分属于不自觉法律。我国当代社会系统中实际存在着这样一条法规则:“中共中央享有的最高立法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加以妨碍,违反者将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压力。”这条法规则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制定或认可的,但确实已成为我国当代社会系统内人们活动的依据。抛开文化大革命及这以前的时期不说,仅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就以文件形式制定了关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关于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各类法规则。这一事实说明? 酥泄仓醒胂碛辛⒎ㄈǖ姆ü嬖虻目凸鄞嬖凇5庖还嬖蛉肥涤执游淳⒎ㄕ撸òㄖ泄仓醒耄┯幸馐兜刂贫ɑ蛉峡晒K运粲诓蛔跃醴伞?br>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使立法者及时发现那些尚未意识到的、但在社会系统中实际存在着的法律,并在立法中做出处理,以更有效地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
      设立不同标准还可以对法律进行其他划分。以往许多对法的划分,其实是应当适用于这里对法律的划分的。如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律与私法律、实体法律与程序法律等。

      通过上面给法规则和法所下的定义以及对法和法律的划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统法学中法的内涵和外延。法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的行为规则。这是具有特殊结构的行为规则。法的内涵则是一定社会系统中由所有具有特殊结构的行为规则即法规则组成的系统,凡是具有这种属性的系统都是法。法的外延既包括阶级社会的法,也包括无阶级社会的法;既包括中国法,也包括外国法;既包括作为国家的社会系统的法(主权国法),也包括一些类似于国家的社会系统的法(类主权国法),和包含着两个以上一般社会系统的特殊社会系统的法(国际法);既包括当今时代各个社会系统的法,也包括过去时代的各个社会系统的法。

    系统法学大纲(二)

    第二章 法的根源:多数人的意志


      古往今来,大相径庭的社会系统为何都存在着法呢?这种具有特殊结构的行为规则系统到底直接来自何方呢?这就提出了法的根源问题。提出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探求法的生成、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以便在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的尝试中利用这些规律。
      中国当代正统法学理论认为,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那么建立国家、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法规则又是来自哪里呢?统治阶级取得统治地位或失去统治地位所依据的法规则又是来自哪里呢?这些问题,正统法学理论显然回答不了。如果我们沿用具有“愿望和要求”的含义的“意志”一词,对“多数人意志”进行考察的话,就会发现多数人意志才是法的真正根源,并且还会进一步发现影响多数人意志的诸多因素。

      一、社会系统中的多数人意志是法的根源

      “多数人意志”是任何社会系统都存在着的一种事物。从“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得人心者得天下”、“水可载舟也可覆舟”这些名言中,从“众志成城”、“众怒难犯”、“法不责众”这些成语中,从现代社会的“选举”、“全民公决”、“民意测验”等现象中,我? 蔷芨惺艿蕉嗍艘庵镜目凸鄞嬖冢惺艿蕉嗍艘庵驹谏缁嵯低持械牟蝗菪】闹匾恢煤土α俊=徊娇疾煳颐腔岱⑾郑嗍艘庵局饕峭ü煞ǘ陨缁嵯低撤⑸饔茫ㄒ舱歉从诙嗍艘庵镜摹?br>  (一)法规则的出现是人类按多数人意志做出的选择。
      人类在成为人之前就是群居的动物。成为人之后,没有也不可能根绝要求群居的动物性,故组成社会共同生活成了最初人类社会中多数人的意志。当然,为了在恶劣的自然条件下生存下去,最初的人类社会也会产生组成社会、共同生活的多数人意志。正是由于有了这种多数人意志,才出现了要求人们组成社会的法规则。
      行为科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人的行为是以满足个人的需求为动因的。人类组成社会、共同生活以后,人与人之间的满足各自需求的行为难免会发生冲突,难免有个别人的行为干扰了其他人的需求、使其他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如果对侵害行为不加以控制,社会共同生活就会发生混乱,社会中多数成员的需求,包括要求共同生活的需求就都无法得到满足。于是,从“人猿揖别”之始,共同生活中的人类多数便要求有一整套行为规则系统,以保证人类的共同生活有一个必需的、起码的秩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总结摩尔根所举易洛魁人塞讷卡部落内八个氏族所盛行的“习俗”就有十个方面:⑴氏族酋长和军事领袖产生、补缺的规则;⑵酋长和军事领袖撤换的规则;⑶氏族成员通婚的规则;⑷死者财产归属的规则;⑸同氏族人相互援助和保护的规则;⑹氏族成员名字的规则;⑺有关收养外人加入氏族的规则;⑻宗教仪式的规则;⑼有关葬礼的规则;⑽有关议事会权力的规则①。这种被称作“习俗”的规则,就是氏族社会按共同生活中的多数成员的意志做出的选择。
      尽管原始社会“没有军队、宪兵、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②,但绝不能因此断言原始社会的“习俗”总能得到自觉遵守;绝不能因此断言不遵守习俗的行为不会受到外在的“压力”。恩格斯就承认过这种氏族社会有“争端”,有“越权”,有“监督”。他说:“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③这说明个别不遵守“习俗”规则的情况确实存在。而“个别成员”要着手“解决”、“制止”这种不遵守“习俗”规则的情况,则不能不使用一定的压力? K淙晃颐腔共荒苋非械刂勒庑┭沽Φ木咛迩榭觯颐侨匀豢梢远涎缘笔钡氖献迳缁嵯低持械乃健跋八住惫嬖颍隙ò耪庋墓嬖颍阂笕嗣潜匦胱龀龌虿坏米龀鲆欢ǖ男形シ凑咭艿揭欢ǖ娜怂┘拥囊欢ㄑ沽ΑR虼耍忌缁崮承┌炊嗍艘庵狙≡竦乃健跋八住保导噬鲜蔷哂刑厥饨峁沟姆ü嬖蜃槌傻南低畅ぉしāV徊还颐窃疵挥邪阉ㄎǘ选?br>  恩格斯有段话是我国法学界经常引用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④”恩格斯这里所说的“需要”,我认为是既可以理解为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更可以理解为社会中多数人的“需要”,或曰多数人意志。而这类“规则”,不管称之为“习惯”还是称之为“法律”,都由于可能有个别人违反它和因违反它受到外在压力,而在事实上成为具有特殊结构的法规则。
      所以说,组成社会共同生活的人类多数,由于自身的需要,为了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与生俱来地、并且愈来愈强烈地要求用法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法规则的出现正是这种多数人意志的选择。
      人类按多数人意志选择了法作为依据也是人类理性的胜利。黑格尔说:“理性何等强大,就何等狡猾。理性的狡猾总是在于它的间接活动,这种间接活动让对象他们本身的性质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它自己并不直接参加这个过程,而只是实现自己的目的。”⑤人类为了实现满足自己需要的目的,做得是够狡猾了,他们把人类自己当作控制对象,但是并不直接干涉所有的人类行为,并不直接对妨碍他人的行为群起而攻之,而是让人类“本身的性质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即提出那些要求人们必须做出的和不得做出的行为设定行为标准, 并由一定的人对违反者施加一定的压力。社会秩序在此规则系统下自动建立。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这些“一定的人”以给违反法规则的人施加压力为职业,社会生活派生出了执法活动这种特殊的生活,于是便又出现了约束执法人员的法规则。社会系统变得复杂了,法这个系统也变得复杂了,而人的自由度却大大提高了。所以说,人类多数人意志选择法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也是人类理性的胜利。
      (二)基础法律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
      任何一个社会系统都存在着法,那么任何一个社会系统也就都存在着立法方式。规定着立法方式的法律,我们在上一章已经提到,叫做基础法律。基础法律是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胀ǚ赏ü》晒娑ǖ牧⒎ǚ绞降靡圆忠蚧》傻姆⒄贡浠⒄贡浠H死嗌缁岱⒄沟较衷冢鱿止髦指餮幕》桑旧峡煞治酱罄啵阂焕嗍羌ɑ》桑垂娑ㄗ罡吡⒎ㄈㄓ梢蝗讼碛械幕》桑灰焕嗍欠秩ɑ》桑垂娑ㄗ罡吡⒎ㄈò匆欢ǔ绦蚍直鹩闪礁鲆陨系淖橹碛械幕》伞2还苣睦嗷》啥际歉蒙缁嵯低持械亩嗍艘庵镜谋硐帧?br>  我国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基础法律,都属于集权基础法律。虽然这两类社会的普通法律有许多是少数人强迫多数人接受的,但集权基础法律却是这两类社会系统中多数人意志的表现。人们可以看到,经过无数次的改朝换代,国王、皇帝“言出法随”的立法方式并没有改变,究其原因,是两类社会系统中多数人意志没有改变。多数人坚持认为:“天无二日,国无二主”,“国不可一日无主”,“皇帝是真龙天子”,“皇帝的话是金口玉言”。他们祁求遇到“明君”,起义、造反只是为了诛贪官、换昏君,决不是对国王、皇帝享有最高立法权的立法方式存有异议。相反,“国家应有一个最高统治者,最高统治者的话其他人应当执行”,这恰恰是各朝各代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里的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这种多数人的意志没有随朝代的变换而改变,作为其表现的集权基础法律也就没有随朝代的变换而改变,国王、皇帝“言出法随”的立法方式当然也就贯穿于整个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了。这种多数人意志当然是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同时也受到当时认识水平的局限,还有历代统治者也总是利用统治权力在不断予以强化。但不管怎么说,集权基础法律所表现的毕竟还是多数人的意志。
      绝大部分的资本主义社会,其基础法律都是分权基础法律。分权基础法律的产生,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是人类对立法活动在认识上的一个飞跃。分权基础法律规定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也说明了人类已经注意到了法与多数人意志的关系。虽然最早的分权基础法律是在集权基础法律规定的立法方式下产生的,但由于它的科学性和进步性,很快便赢得了后来选择这种基础法律的社会系统的多数人的拥护。因此,分权基础法律很快便在许多社会系统中得到确立,并且,在实行分权基础法律的社会系统中,有些普通法律可能为多数人所反对,为此而发生的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者屡见不鲜。但却从未有过反对分权基础法律的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所以,分权基础法律所表现的正是那些社会系统中的多数人意志。
      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社会,是一个极特殊的社会系统。它的出现并在一? ǖ氖奔淠诖嬖冢比挥凶派羁痰纳缁岣春湍承┡既灰蛩亍5笔笔率瞪洗嬖谧诺摹凹ɑ》伞比词歉镜脑颉V泄膊沉斓嫉男旅裰髦饕甯锩〉檬だ螅纬闪艘恍┲钊纭懊裰骷兄啤薄ⅰ叭嗣翊泶蠡嶂啤钡染哂蟹秩ɑ》尚灾实姆ü嬖颉5庑┓ü嬖虿⒚挥谐晌笔倍嗍说囊庵尽O喾矗盖晷纬傻摹盎嗜ㄖ粮呶奚小薄ⅰ白罡吡⒎ㄈㄓ梢蝗诵惺埂钡亩嗍艘庵靖畹俟痰卦谑率瞪洗嬖谧拧V灰庵侄嗍艘庵敬嬖冢敲床怀晌牡摹⑸踔潦遣蛔跃醯募ɑ》删捅厝淮嬖凇T谡庵植怀晌牡摹⒉蛔跃醯募ɑ》擅媲埃晌牡南芊ㄋ哪堑惴秩ɑ》删拖缘锰嗳趿恕5泵蠖蝗艘庵炯佑诘持醒搿⑷嗣翊泶蠡嶂希灰怪浣芊ū涑煞现降氖焙颍涫凳窃谝馈胺ā毙惺漏ぉひ辣硐侄嗍艘庵镜摹凹ɑ》ā毙惺沽⒎ㄈǎ虼耍拔幕蟾锩弊匀皇遣豢杀苊獾牧恕?br>  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的观点,只看到统治阶级对普通法律的制定、认可,没有看到统治阶级制定、认可法律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法规则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而这种法规则又是全部法律的基础。因此,这种观点没有找到法的真正根源。
      (三)普通法律要么表现了多数人的意志,要么为多数人所接受。
      ⒈大部分普通法律表现了多数人意志。
      不能否认,阶级社会中掌握公共权力的个人、阶层或阶级,在依基础法律制定和认可法律的时候,可能会首先考虑自己或本阶层本阶级的利益,并把这种考虑表现在法中。但是尽管如此,即使是在少数人为统治阶级的阶级社会里,享有立法权的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普通法律,大部分也是表现了多数人意志的。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法律。如我国夏朝法律规定:“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⑥这能说不是当时多数人意志的表现吗?我国《秦律》中的《厩苑律》、《仓律》、《田律》,现代社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水利、森林、草原、渔业、矿产资源、能源和动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也都表现了一定社会系统中的多数人意志。
      ⑵社会共同生活所必需的那些法律。如商品社会中有关商品交换的法规则;我国秦代关于统一货币、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的法规则;当代有关市场经济、道路交通、城市规划,计量、邮电、卫生、药品、电力调度、消防、广播电视、语言文字、会计、金融、货币、计算机等方面管理的法律。这些社会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法律,都是一定社会系统中多数人意志的表现。
      ⑶规定某些? 诚八缀蜕缁峁碌姆伞4看獾拇诚八缀蜕缁峁拢颖局噬纤担鞘且揽坑呗鄣牧α坑尚形俗跃踝裥械男形嬖颉K遣话宋难沽σ亍7稍市砣嗣嵌允欠褡裥姓饫喙嬖蜃龀鲅≡瘛5獠⒉环涟恍┲匾拇诚八缀蜕缁峁卤晃瘴ü嬖颉H缥夜糯孤衣住⒔雇榈姆ü嬖颉⒐娑ā安恍⒆铩钡姆ü嬖颍豢仆嘏游扪【偃ǖ姆ü嬖颍恍录悠鹿赜谠诠财瞪喜桓先巳米艽Ψ5姆ü嬖虻鹊取U庑┕娑ù诚八缀蜕缁峁碌姆ü嬖蛞捕际歉蒙缁嵯低持卸嗍艘庵镜谋硐帧?br>  ⒉其余的少部分反映少数统治阶级意志的普通法律,都是为多数人所接受的。
      除了上述的基础法律和大部分普通法律之外,其余的少部分普通法律,可能是少数立法者意志的表现。这主要指剥削阶级类型社会中的某些普通法律。但即使是这种法律,也是在社会多数人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才得以存在的。比如奴隶制、封建制社会中规定残酷压迫劳动人民的普通法律,肯定不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但是却能够为多数人所接受。至于多数人接受这种法律的原因,可能是认识上的历史局限,也可能是受到了统治者的欺骗,还可能是出于对统治者的畏惧。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毕竟没有超出多数人所能接受的范围。一旦超出了这个范围,当多数人坚决反对这种法律的时候,法律的修改就为时不远了,开始往往表现为暴力革命、战乱四起、社会动荡,接着便是旧政权的瓦解、新政权的建立、法律的修改。我国历史上历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的爆发就是多数人在以极端的手段修改那些他们所不能接受的法律。虽然新政权的统治阶级仍然是少数人,但原有的、规定谁为立法者的法律和多数人无法接受的残酷压迫劳动人民的法律已经废除,新的、规定谁为立法者的法律和多数人能够接受的压迫劳动人民的法律得以制定和实施。这也是中国历史上新建王朝的法律为什么总是显得比旧的王朝的法律对劳动人民较为宽容的原因。社会中的少数先进分子如要改变那些表现少数人意志的法律,也只有唤起多数人的觉醒、直到由被迫接受转为坚决反对那些法律时才能取得成功。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俄国的十月革命、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阶级社会历史上一切成功的社会革命均证明了这一点。
      综上所述,人类社会中法规则的出现,是社会按多数人意志做出的选择;任何社会系统中的法,其基础法律都是该社会系统多数人意志的表现;普通法律不仅是在基础法律之上产生,而且其中的大部分也都表现着多数人意志,其余的少部分普通法律虽然不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但却能为多数人所接受? 嗍思峋龇炊缘钠胀ǚ墒俏薹绦嬖谙氯サ摹R虼耍挥卸嗍艘庵荆筒换嵊蟹ǎ欢嗍庵痉⑸浠ū厝凰孀欧⑸浠桓谋淠骋簧缁嵯低车姆ǎ匦胧紫雀谋湔飧錾缁嵯低车亩嗍艘庵尽6嗍艘庵臼欠ǖ恼嬲础F渌魏问挛铮ㄈ说谋拘浴⑸缁嵘绞健⑷丝凇⒌乩砘肪场⒔准抖氛纯觥⒋车墓勰詈拖肮叩龋嘉薹ㄔ焦嗍艘庵局苯佣苑ú跋欤蚨簿筒荒艹晌ǖ恼嬲础?br>
      二、影响多数人意志的主要因素

      一定社会系统中多数人意志的形成和变化,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人的本性。
      由于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人的本性也就既包括区别于动物的那些特有的属性,如物质欲、权威欲、社交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各种复杂的感情等;也包括那些与某些动物相同的属性,如生欲、食欲、性欲、竞争性、哺育后代的需求等。孟德斯鸠把“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的规律称为“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的第一条是“和平”;第二条是“促使他去寻找食物”;第三条是人“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第四条是“愿望过社会生活”。⑦孟氏所说的这种自然法,当属于人的本性,它们还不是法规则。如果它们已经反映在某一社会系统的法规则当中,那是由于它们在多数人意志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的缘故。事实上有的社会系统的法是违反人的这些本性的,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的法。这说明,不同社会系统中,人的本性中善的、恶的等不同方面对多数人意志的影响是大不相同的。但就总体来说,人的本性是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人类所共有的属性,这是影响多数人意志的最稳定、最主要、最直接的因素。
      为什么会有多数人意志这一社会现象?根本的原因是,作为个体的人的本性就是有意志的。他不同于低级动物、不同于机器人。个体的人存在着意志,决定着由个体的人组成的社会也存在着共同意志 、多数人意志、少数人意志这样的群体意志。无意志的机器人不论集合起多少,都不会有群体的意志。
      自古以来,不同的社会系统几乎都存在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法规则。究其原因,主要是不论哪类社会系统中的个体的人都有生的欲望、都有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有了这种欲望和追求,多数人才因不愿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受到损害,而形成了给杀人、欠债者施加人身、财产压力的群体意志;有了这种欲望和追求,施加人身、财产压力才能制止和减少少数的损害他人生命和财产的行为。如果人的本性中没有生? 挠⒚挥卸晕镏世娴淖非螅敲矗嗽趺纯赡芡春奚比撕屠嫡苏摺⑿纬啥云涫┘友沽Φ亩嗍艘庵灸兀咳松怼⒉撇系难沽τ衷趺椿岫晕奚挠⑽尬镏世孀非蟮娜朔⑸饔媚兀克裕侨说谋拘灾械纳挠投晕镏世娴淖非螅龆ㄗ拧吧比顺ッ⑶氛骨钡姆ü嬖蛩逑值亩嗍艘庵驹诟鞲霾煌纳缁嵯低持衅毡榇嬖凇?br>  行为科学揭示了人有不同层次的需求。如马斯洛把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这样由低级到高级的五个层次,而且当低一级需求获得基本满足后,追求高一级的需求就成了驱动行为的动力。这应当看作是对人的本性认识的深化。人的不同层次的需求,始终都决定着多数人意志的形成、发展和变化。例如,当一个社会系统不能满足多数人最起码的生理需求的时候,多数人就会形成变革这个社会系统的群体意志,在接踵而来的社会变革中,法律将随之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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