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英杰 ]——(2010-7-2) / 已阅21471次
(8)法律程序
根据临汾市的地方政府规定,煤矿企业托管程序如下:a托管主体获取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委托认可后;b与委托方签订统一的托管协议,双方共同向所属县级煤矿体制改革领导组申请;c经审查确认同意后,托管主体方可进驻被托管煤矿;d托管当事人向县级煤矿体制改革领导组申请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县级煤矿体制改革领导组向市煤矿体制改革领导组申请验收备案。(《关于深化煤矿体制改革、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的实施意见》临发【2008】4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08】45号)
根据运城市的地方规定,煤矿企业托管程序如下:a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托管地方煤矿由各自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b地方国有骨干煤炭企业托管地方煤矿的,需要向市煤炭工业局进行专题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同被托管方签订托管协议,然后由托管当事人双方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分别上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运城市国有煤炭企业托管地方煤矿的指导意见》)
根据晋城市的地方政府规定,煤矿企业托管的程序如下:a托管当事人签定托管协议或合同;b地方重点煤炭企业及其组建的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托管地方煤矿的,托管协议须经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备案;c晋煤集团及其组建的专业化管理公司全面托管地方小煤矿,须经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煤炭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9)其他
通常情况下,在办理托管手续和交接期间,被托管煤矿须停止建设或生产,待完成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之后,才能重新组织生产。
(作者简介:蔡英杰,法学硕士,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能源法律研发主管。转载文章请注明来源和作者。联系电话:13520108510,010-5869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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