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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模式(一)

    [ 蔡英杰 ]——(2010-7-2) / 已阅21472次

    (4)托管条件和对象


      山西省政府文件对托管条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要求整合重组有困难的合法煤矿可以进行“托管式”管理;河南省政府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讨论稿)中,同样要求未参加兼并重组的中小煤矿必须进行托管。由此可见,参与煤矿企业托管的前提条件是:参与整合重组困难或未按要求参与兼并重组的中小煤矿。不过,也有地方政府作出煤矿企业托管作出其他限制条件,例如,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09试行)规定: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经安徽省煤矿安监部门审查不具备瓦斯治理能力的,必须由有瓦斯治理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单位托管。


      在矿产资源及煤炭资源整合的操作实践中,托管对象及可以是煤矿企业,也可以是生产矿井或改造矿井或新建矿井。对于托管对象,各地方政府通常会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地方小煤矿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市政发【2007】47号),托管对象为:


      a全市地方煤矿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企业,重点是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达不到《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条件的小煤矿;

      b生产矿井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c改造矿井除具备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取得准予改造的核准批件;

      d新建矿井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核准批件。


    根据《运城市国有煤炭企业托管地方煤矿的指导意见》可以看出,运城市对托管对象的选择采取了同晋城市相同的态度。不过,运城市对地方国有煤炭骨干企业托管地方煤矿时,要求由其专门管理机构进行托管,并对托管煤矿的数量作出限制,即可全面托管1-3个,其它形式的2-3个。


    (5)托管主体


      根据山西省政府《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35号),在煤炭企业托管过程中,托管主体既可以为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也可以是煤炭大集团公司。由此可见,山西省政府对于托管主体的企业性质并未局限于国有企业,大型民营煤炭企业同样可以成为托管主体。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对托管主体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例如安徽省则要求托管单位必须是具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的国有大型煤矿企业或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验证基地。


      即便在山西,各地市政府对于托管主体同样作出了更为详致严格的限制。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地方小煤矿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市政发【2007】47号),托管主体必须是晋煤集团、地方重点煤炭企业及其组建的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而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则必须经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煤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担负起被托管煤矿在生产和建设中涉及的组织、技术、管理及其它配套工作。此外,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的组建还需要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以煤矿企业集团和重点煤炭企业为依托,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根据临汾市《关于深化煤矿体制改革、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的实施意见》(临发【2008】4号),托管主体既可以是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也可以是地方国有煤矿和政府组建的煤矿专业管理公司;根据《运城市国有煤炭企业托管地方煤矿的指导意见》,托管主体为山西省内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地方国有骨干煤炭企业及其组建的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其中,煤矿管理公司必须经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煤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担负起被托管煤矿生产建设中涉及到的组织、技术、管理及其配套工作。

      综上所述,煤矿企业的托管主体通常大型煤炭企业或骨干煤炭企业及其组建的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此外,很多地方政府均要求不具备煤炭专业安全生产能力和一定产能规模及相应资质、经济实力的企业不能成为托管主体。


    (6)责任分配



      众所周知,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巨大。经营者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巨大损失。因此,在煤矿企业托管过程中,如果分配托管当事人以及被托管煤矿企业之间的责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根究临汾市的地方规定,从事托管的煤炭专业公司经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母公司签章委托认可后方承担安全生产相应责任,安全考核指标单列,同时接受属地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根据运城市的地方政府规定,由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托管的煤矿,安全考核指标单列。由地方国有骨干煤炭企业托管的煤矿,安全指标仍纳入属地管理。被全面托管的煤矿在国有煤炭企业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仍按照监管主体不变的原则接受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察监管;根据安徽省的地方规定,被全面托管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由被托管煤矿承担,托管单位对被托管煤矿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实行部分托管的,托管主体承担托管范围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河南省的相关规定,被托管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由其自身承担,而安全管理责任则由托管主体承担。


      不过,也有很多地方对于被托管煤矿企业的生产及经营管理责任分配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样只能由托管当事人以及被托管煤矿企业在托管协议中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对此进行明确。


    (7)托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费用


      对于托管当事人的权益费用,可以综合依据资源类型以及资产评估结果等诸多因素,在平等协商原则下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当地政府协调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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