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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模式(一)

    [ 蔡英杰 ]——(2010-7-2) / 已阅21474次



      我国的托管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企业托管,往往涉及国有企业或者政府参与较多,从而导致合同既要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又反映了政府的官方态度。这样,一旦条款之间出现冲突和矛盾,如何进行解释就成为棘手问题。


      我国法律对于托管并无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如果被托管企业需要取得相关资质或许可,那么是否也要求受托方取得该资质或许可,还是要求受托方具有相关行业经验就可以,这些问题都尚待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此外,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虽然签订了托管合同,但相关政府部门主导的,合同内容没有真正反映当事人的意图,造成显失公平的,在实践中,这样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也是一个难题。


    (2) 等价有偿以及利益分配问题


      诚如前文所讲,在我国,企业托管经营大多有政府的身影,从而往往导致托管合同中有关托管费用数额以及被托管企业收益如何分配等条款规定得较为不明确,或者并不能真正反映当事人实际的意思表示,这通常会引起委托方或受托方或被托管企业中一方或几方的不满。



    (3)托管过程中的债权债务问题


      鉴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被托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然会与第三人发生诸多法律关系,其中债权债务关系最为常见。根据法律规定,在企业托管过程中,被托管企业的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不过,托管方以及受托方可以通过托管合同约定:托管之前的债权债务由被托管企业自身承担,托管之后的债权债务由受托方承担。鉴于企业托管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而托管合同中的约定对被托管企业的债权人来说不发生任何公示效力。因此,对于在托管期间内被托管企业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仍只能向被托管企业进行追偿,而不能直接将受托方作为债务清偿的主体。在对债权人偿还债务之后,委托人或者被托管企业可以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要求受托人进行补偿。


    4、煤炭企业托管的政策依据及操作实践


      国家层面并未出台相关政策将“托管”作为矿产资源整合或者煤炭企业整合的一种方式。不过,在矿产资源整合的地方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诸多有关“托管”的地方性政策。


    (1)地方政策依据


      根据山西省政府于2007年3月《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晋政发【2007】9号),鼓励大型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收购、兼并、控股、托管多种形式整合地方国有、乡镇煤矿,促使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大型煤炭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型煤矿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可以看出,山西省在布置煤炭资源整合伊始,就将“托管”作为资源整合的一种主要方式;当天,山西省政府还下发了《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35号),规定对目前整合重组有困难的合法煤矿可以进行“托管式”管理。即上述合法煤矿可以按照《省煤炭工业局推进我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托管地方煤矿的指导意见》(晋煤经发【2007】10号)的要求签订托管协议,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托管,实行专业化管理,也可通过先委托煤炭大集团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管理,逐步以资源和产权为纽带进行整合重组;2007年12月,山西省政府研究通过了《关于推进煤炭资源整合、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和托管工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托管”方式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的地位。此外,其他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整合过程中也出台了大量诸多关于煤炭企业托管的政策性文件。例如,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讨论稿)中要求:未参加兼并重组的中小煤矿必须以协议方式由省骨干煤炭企业或地方骨干煤炭企业托管。


    (2)煤炭企业托管法律含义及实践


      煤炭企业托管是指在采矿权、所有权、利税关系和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地方小煤矿所有权人委托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从事煤矿的建设、生产、安全和经营等管理活动的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管理,并获取相应报酬的劳务交易行为,旨在提高地方小煤矿的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地方小煤矿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晋市政发【2007】47号)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已经有大量煤矿企业采取了托管方式。例如, 2007年,阳煤集团与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签订托管协议;2008年,江苏徐矿集团垞城矿就先后与山西省临汾市鑫沟煤矿和侯家沟煤矿达成托管协议;2009年,兴隆矿务局与承德鑫发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托管协议,并与兴隆县久长矿业有限公司、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承德市东风煤矿签订了临时托管协议。


    (3)煤炭企业托管方式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企业托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山西省政府并未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不过,山西省内各地方政府对托管方式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运城市国有煤炭企业托管地方煤矿的指导意见》规定,煤炭企业托管可以分为:全面托管,即托管企业针对被托管煤矿组建管理机构,抽调或组建成建制队伍,全方位负责托管煤矿的生产、建设、安全等管理工作;部分托管,即托管企业针对被托管煤矿建设、改造和生产活动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管理;管理服务,即托管企业按照被托管煤矿的需要选派管理人员,按达成的协议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托管企业按照被托管煤矿的需要选派技术人员,按达成的协议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地方小煤矿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市政发【2007】47号)对煤炭企业托管方式作出同样的规定。


      在矿产资源以及煤炭资源整合过程的托管操作实践中,整体托管更为常见,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明确要求对小煤矿企业实行全面托管。例如,《关于深化煤矿体制改革、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的实施意见》(临发【2008】4号)规定:对于不采取收购、控股、租赁,并且不具备专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实行全面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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