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超 ]——(2002-8-10) / 已阅44193次
[12] [台]蔡墩铭:《刑事证据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版,第92页。
[13] 刘仁文:《警察要不要作证》,《南方周末》2000年2月11日。
[14] 黄永:《检警关系的若干思考》,《人民检察》第2000第12期,第14页。
[15] 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理论中,作为排除传闻证据的例外,只要书面证言具备下列条件就可以其在诉讼中加以使用:一是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circumstantial guarantee of trustworthiness)。即书面证言从产生背景等情况来看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即使不给予当事人反询问的机会,也不致损害其利益;二是具有“必要性”(necessity)。既存在无法对原使人证进行反询问的客观情况,同时也无法找到具有同等证明价值的其它证据资料代替,因而不得不使用该书面证言。参见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页。
说明:本文发表于《法学》2002年第6期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