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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之重构——兼论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之构建

    [ 独钓寒江雪 ]——(2010-1-5) / 已阅42077次

    2.志愿填报。此时填报志愿是为了确定考生考试合格后参加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的地域,填报志愿在报名时进行。考生需填报自己意愿去担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每个考生可填报两个志愿。

    (二)考试

      改革后的司法考试难度与现在相当或稍难。考试内容应更加注重对理论知识的考察,主观题(案例分析、论述、法律文书写作)与客观题(选择题)应当各占一半分值。

    (三)公布考试成绩及分数线,确定各省参加实务技能培训的人员

      公布考生成绩的同时,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合格分数线和全国控制性合格分数线。

      全国控制性合格分数线的确定方式为:将全国计划招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人数(共5万人)的1.2倍即6万人确定为考试合格人数,以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在第6万位的考生的成绩作为全国的控制性合格分数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合格分数线确定方式为:假如某省计划招录法官、检察官、律师分别为1千人、1千人、3千人,共计5千人,则应按计划招录人数的1.2倍即6千人确定考试合格人数。对所有第一志愿报考该省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名,排在第6千位的考生成绩即为该省的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以上考生获得在该省参加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的资格。但假如按此方法划出的该省合格分数线低于全国的控制性合格分数线,则应以全国控制性合格分数线作为该省的合格分数线。

      对于个别生源不足的省份(即一、二志愿合格分数线以上考生人数达不到计划招录人数1.2倍的省份),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全国所有已达到国家控制合格分数线但未被录取的考生填报二次志愿,进行调剂录取。调剂不限次数,直至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完成计划招录任务为止。

    (四)进行委托培养

      各省的司法考试合格人员要在该省参加为期2年的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才能获得成为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的资格。为了保障培训效果,必须有一部分学员要在培训中被淘汰。笔者认为淘汰率以6:1为宜,即全国6万司考通过人员中将会有1万人在培训中被淘汰。

    1.委托培训基地的选择。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官在职培训机构(主要指各级法官学院)的培训力量还比较薄弱,师资力量也十分有限,而且还要承担在职法官的培训任务,难以完成如此超大规模的培训任务。因此笔者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2至5所在本省法学教育水平最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校作为本省学员的委托培训基地。

    2.学员的专业选择。俗话讲,“术业有专攻”。为切实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专业化水平,培养精英型、学者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员实行专业化培养十分必要。笔者的设想是,暂时设置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4个培训专业,并根据将来的案件数量和人才需求情况设定各专业学员的比例。四个专业具体人员的确定应当在学员自愿选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剂,直至达到预想的比例。

    3.学习内容的确定。根据学员所选专业的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期间二年,分为四个学期。第一学期主要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与法官审理案件密切相关的非法律专业知识,主要由培训基地所在学校的法学教授担任主讲。第二、三学期主要学习学员所选报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法学理论知识由法学教授主讲,法律实务知识由从全省法院选拔出的优秀裁判研究官(裁判研究官制度的具体构想详见本文最后一部分)担任专职培训教师以案例教学的方式讲授。第四学期主要对学员进行庭审实务操作技能专题培训,采取模拟法庭、庭审观摩、分组讨论、法院实习等方式进行,由裁判研究官承担主要培训任务。

    4.学员的成绩考核。国家制定法律实务技能委托培训考试办法,对学员参训期间的各科考试成绩进行科学评定。每门培训科目在培训结束时均要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每科确定80%左右的合格率。不合格的学员在两年培训期结束时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通过率仍控制在80%左右。培训结束时有两门以上培训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学员,确定为培训不合格,不得参加毕业分配。不合格学员应控制在所有参训学员的六分之一左右。

    学员总成绩的计算公式如下:

    学员总成绩=司法考试成绩*30%+培训成绩*70%

    其中培训成绩、司法考试成绩均折合成百分制计算。

    培训成绩=培训期间各科成绩之和/学分之和

    培训单科成绩=该科考试成绩(均为百分制)*该科学分

    (五)分配至基层法院、检察院

    1.分配资格取得。并非所有的培训合格学员都有机会成为初任法官或初任检察官,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终拿到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中,只有总成绩排名在前60%的学员才有资格参加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选拔。当然,有资格参加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的学员也可以放弃该资格而选择去做律师。

    2.分配流程。首先由具有参选资格的学员填报志愿,学员可以自由选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一家基层法院或基层检察院,每个学员有两个志愿可供选择,学员还应填报是否同意调剂。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各学员的志愿、学员的总成绩、各基层法院的招录计划确定考生的最终工作单位。对未完成招录计划的单位,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所有具有参选资格但未被录取的学员填报二次志愿,并按照前述录取原则进行录取,直至所有单位的招录计划全部完成。最终未被法院、检察院录用的学员,可以去做律师。

      学员一旦被基层司法机关录用,即不得放弃录用资格,否则,应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司法考试,同时国家还会将其违约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3.学费负担。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由国家财政承担二分之一,学员个人承担二分之一。学习期间国家发放生活补贴。如果学员毕业被录用为法官、检察官的,国家退还学员所缴学费,未被录取为法官、检察官的,不予退还。但从事律师职业的学员自愿到县级以下行政区域执业的,国家退还其所缴学费。这样可以鼓励更多年轻律师到基层执业,有利于改变我国律师分布不均衡的现状。

    六、“一职单考”模式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顺利运行的若干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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