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卜越 ]——(2009-12-11) / 已阅23733次
[6]维之:《因果关系研究》,长征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页。
[7]同上注,第284页。
[8]同上注,第285页。
[9]《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笔者认为,应当用“权利”表述“合法的民事权益”,但本文不论,姑且使用“合法权益”或者“权益”的概念。
[10]何谓“归责”,学界的意见并不一致。笔者赞同张新宝先生的观点:“所谓归责,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11]笔者认为,救济权与责任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如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样。救济权是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权行为侵害的法律后果,是权利的转化形态。关于救济权的问题,笔者将另文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使用了“其他赔偿权利人”一语。但“赔偿权利人”外延过窄,不足以涵盖所有的救济权人。
[12]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13]主张“三要件说”的学者如王利明,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7-348页。主张“四要件说”的学者如杨立新、张新宝,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161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50页。“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都把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表述上略有差异),双方的分歧是,四要件说把“行为违法性”作为独立的责任构成要件,而“三要件说”则把“行为违法性”融于“过错”之中。
[14]美国学者Prosser语:“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近因(Proximate cause)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而许多文献糊里糊涂地违背了他们自己的宗旨,在这一片迷雾中加上了一缕缕青烟。”《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1950年第三十八卷,第369页。转引自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页。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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