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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深圳市乾坤燃气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分析规定分公司年检的合法性

    [ 卫勇 ]——(2009-7-5) / 已阅24468次

    [备注]说明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的具体方式可以是定期年度检验的方式。

    5、《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备注]说明对行政许可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定性。

    6、《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
    第六条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依法进行调查的,不受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限制。
    [备注]说明以年检的方式进行经济检查也符合国务院的具体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备注]此条说明参加年检的主体仅限定为企业法人。此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年检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的监管,更有效的维护当时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
    [备注]此条也说明参加年检的主体仍然限定为企业法人。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备注]此条说明参加年检的主体依然限定为企业法人。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备注]此条第三款说明,第一款规制的主体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其二款规制的主体(包括企业法人和独立营业单位),登记管理具体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分支机构也需要参加年检,此条在行政法规上已经把年检的的主体扩大到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备注]此条说明具体的登记管理内容和方式已授权国家工商局进行规定。

    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
    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备注]此条说明企业应似乎特指企业法人,而不包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者独立营业单位,在当时没有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这些组织形式的情形下,应是符合当时的历史现实的。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备注]此条出现了“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的立法语言,且同时和经营单位并列,并具体进行了列举。
    第十六条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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