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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深圳市乾坤燃气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分析规定分公司年检的合法性

    [ 卫勇 ]——(2009-7-5) / 已阅20271次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第三十四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开办条件,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备注]似乎对企业的种类是否具备法人性质进行了分类。
    第五十五条 年度检验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年检手续。
    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应当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底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交回执照正、副本,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发还。
    [备注]此条是对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具体规定,但是年检的主体还是限定在上位法的规定之内,仅限企业法人。
    第五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备注]此条是立法规制的一个渐变条款。看似简单的一句话,都是企业二个字,这就是后来企业含义泛化,演变为无所不包的组织形式的起点。从此条起,企业含义就渐变泛化了!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十)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备注]此条年检的对象已经扩大到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虽然在细则第五十五条没有根据授权具体化,但是在罚则中进行了细化,这在立法上存在缺陷,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年检对象扩大到非企业法人的法律效力的有效性。这也为日后企业年检办法专门对企业范围的规定进行了立法上的承接作了准备。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六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公司法节录部分说明二个问题,一是中国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且和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责任形式、组织形式是一致的;二是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的问题,纵观这一章,应该是统一的,也是同一的。虽然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强一些,分支机构的组织属性强一些,但是不影响立法语言的同质性。分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应该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属性,分支机构仅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虽然公司法没有对中国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使用分支机构这一立法语言,但是并不影响分公司的性质或者属性。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备注]此条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是公司登记机关,也是分公司的登记管理机关。这为分公司以年检的方式进行登记监督管理提供了法理基础。
    第五十九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备注]此条说明年检的对象限定于属于法人企业性质的公司。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三条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备注]此条说明分公司有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所以,首先分公司不年检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其法律逻辑的结论是分公司也必须年检。在立法上,公司分支机构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年检的规制,采取了相同或者说近似的立法模式,即参照适用或者适用企业法人或者公司的规定。这在立法上就进行了总括,无论是公司企业法人还是非公司企业法人,甚或是它们的分支机构,都必须依法接受年度检验这一法定的监督管理方式。这为后来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对企业范围的界定和年检对象的规制的合法性提供了上位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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