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振国 ]——(2009-6-29) / 已阅473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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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转引自潘亚楠.共同危险行为研究.硕士论文. 郑州大学.31-33.2006.
[87]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范本身,而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并没有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司法解释从何而来?
参考文献
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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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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