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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 授权声明 2014年8月21日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接受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邱光耀律师、刘浪凡律师按照律师勤勉尽责的职业操守和相关职业道德,就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吴长江先生身份及职权事宜发表声明如下: 一、律师查阅了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现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登记档案。文件记载:从2011年11月7日至今,吴长江先生一直担任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吴长江先生作为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对内、对外行使一切职权。 特此声明。 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 首席律师 邱光耀 律师 刘浪凡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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