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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1. 【颁布时间】2025-2-14
    2. 【标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央军事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mod.gov.cn/gfbw/sy/tt_214026/16371349.html

    7. 【法规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装具使用、联络信号;

    (五)对各种情况的处置、报告方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警卫分队队长通常由军官或者军士担任,受组织单位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警卫任务和警卫目标的性质、特点,熟悉哨位位置和联络信号;

    (二)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三)接到卫兵报告或者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并报告;

    (四)听到警报或者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预案或者值班首长的指示行动。

    第一百三十条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警卫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一条 领班员由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

    (三)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验枪;

    (四)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五)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 卫兵受领班员领导,执行下列卫兵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和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备,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指示和哨位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

    警卫机场(库)、码头、阵地和车场、炮场、发射场、试验场、仓库等目标的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署警卫任务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警卫舰艇武装更的特别守则,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同风险等级军事目标的安全警戒哨位,其卫兵数量和武器弹药、装具的携带标准,按照军队作战、战备和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每日执勤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第一百三十五条 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指引外来人员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度机动车辆出入营门;根据需要检查人员携带和车辆运载的物品;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卫兵对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卫兵应当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情况和处置结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协调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设置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标志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卫兵等执勤人员发现下列情形,应当予以制止: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飞行的;

    (二)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的;

    (三)进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活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强制带离、控制,以及扣留并立即移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节 行政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连队的行政会议主要包括: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通常不超过1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排务会,每月召开1至2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连队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通常包括分析战备工作、军事训练、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由连队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队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营级以上单位的行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规模和时间,严格控制层层重复开会,减少基层开会和陪会候会。

    营级以上单位的行政会议由单位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五节 请示报告

    第一百四十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四十一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军队单位应当逐日向上级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和案件问题,以及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多级同报或者越级报告。

    第六节 内务设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 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杜绝形式主义。

    内务设置应当根据不同战备状态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团级以上单位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及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由营(连)级单位统一(宿舍物品放置方法见附件六)。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连队以外其他类型单位宿舍的内务设置,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机关办公室的桌椅、文件柜、书柜(书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团级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会议室、学习室、文化活动室、网络室、荣誉室等室(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室内物品放置整齐有序,只允许张贴(悬挂)团级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各类装备和物资应当落实登记统计规定,按照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和定人、定物、定车、定位(以下称“三分四定”)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放在兵器室;战备和训练器材放在器材室;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

    第一百四十六条 舰艇人员住舱的内务设置,应当符合舱室结构特点,物品放置定点、牢固、有序,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和运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舱内的设施设备,不得在舱壁钻孔、钉钉子、悬挂饰物。

    第七节 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连队应当认真做好登记统计,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填写“七本、五簿、三表、一册”。七本,即《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连务会记录本》、《党支部会议记录本》、《团支部工作记录本》、《军人委员会工作记录本》、《网络、智能电子设备、涉密载体使用管理登记本》、《文件管理登记本》;五簿,即《军事训练登记簿》、《训练器材、教材登记簿》、《营产、公物管理登记簿》、《伙食管理登记簿》、《军械装备登记簿》;三表,即《周工作安排表》、《军事训练月统计报表》、《一周食谱表》;一册,即《人员名册》。

    连队具备运用信息系统登记统计条件、符合电子文件归档要求的,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不再进行纸质登记统计。

    “七本、五簿、三表、一册”,除《航泊日志》由军兵种确定外,其他由军委机关有关部门统一式样和监制。军队单位不得在本条令规定以外,增加连队登记统计事项;确需增加的,由副战区级以上单位规定。

    连队以外其他类型单位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实际做好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连队值班员每日应当按照《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连队首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登记统计填写情况;对《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填写情况,应当每日检查并签字。

    第一百四十九条 军队单位组织签写责任状、保证书等书面承诺,应当严格控制;军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层层组织签写。

    组织签写责任状、保证书等书面承诺,应当明确法规依据、签写对象、具体要求和有效期等事项。

    第八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五十条 军人外出,应当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如实报告去向,按时归队销假。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军人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第一百五十一条 军人请假不满1日的,连队的士兵由连队首长批准,其他类型单位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军官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军队院校学员由学员队首长批准。

    连队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控制休息日和节假日请假外出人数。连队外出人数占实力数的比例: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和担负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通常不超过10%;其他部队通常不超过15%。其中,舰艇部队(分队)、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队(分队)休息日和节假日请假外出人数比例,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连队的军人请假外出时,由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明确注意事项;归队后,应当及时销假。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队首长。

    义务兵在休息日和节假日请假外出时,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请假外出不满1日的军人,除就医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离开驻地,通常于早饭后离队、晚饭前归队;经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当日离队、归队时间,但不得在外住宿。

    第一百五十二条 军人请假1日以上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休假条件的军人,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连队的军人,由营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其他类型单位的军人,由直接首长批准。军委机关部门(不含军委直属机构)、军委联指中心和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的主要领导,由中央军委批准。

    (二)军人按照规定已经休假期满的,通常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不得超过10日(不计入翌年休假天数),批准权限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中军队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应当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休假审批、销假情况,应当报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队的,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伤病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军人应当立即停止休假,主动联系所属部队,按照要求迅速归队或者赶赴指定地点。

    军队单位应当保障军人的休假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要求军人停止休假或者召回正在休假的军人。因部队执行作战任务,中央军委或者战区、军兵种赋予的其他重要任务,以及实施紧急战备等情形,确需军人停止休假或者召回正在休假的军人的,应当报有休假批准权限的首长批准;相关任务结束后,视情安排军人补休相应假期。

    第九节 查铺查哨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连队应当组织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在熄灯后2小时至次日起床前1小时之间进行。查铺查哨通常由军官实施;现有军官2名以下时,经上一级单位批准,可以增加履行排长职责的军士或者班长查铺查哨。

    营级单位首长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2次,旅、团级单位首长和机关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1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应当查铺查哨,并不定期检查查铺查哨制度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和担负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其他部队在野外驻训、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次数。舰艇部队(分队)的查铺查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降温、除湿等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触电和防煤气中毒等安全要求;

    (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和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应当结合查铺查哨,检查值班人员战备状态保持情况。

    第一百五十八条 查铺时,应当动作轻缓,不影响官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不得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十节 留营住宿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连队应当坚持留营住宿制度,保持规定战备状态,合理安排官兵回家住宿。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通常留营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义务兵应当留营住宿,士兵不得单人居住。

    第一百六十条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在不影响战备、训练、执勤等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按照下列规定回家住宿:

    (一)在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每日在临时来队住房住宿,工作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次日(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操课前归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应当参加单位行政会议和晚点名;

    (二)配偶或者需要本人单独照顾(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生活的,或者本人在驻地分配家庭公寓住房的,可以在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每周工作日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也可以回家住宿1次,当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次日上午操课前归队。团级以上单位可以根据实际调整驻海岛、山区、高原等交通不便地区连队人员离队、归队时间,增加易地连续执行任务3个月以上的连队归建后休整期间人员回家住宿频次。

    连队至少保持1名主官留营住宿;现有1名主官的,主官回家住宿具体办法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作出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连队的女军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家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的可以每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

    第一百六十二条 连队的空勤人员和舰艇上的军官、军士,回家住宿办法由军兵种制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回家住宿的请假销假,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执行;回家住宿的人数,不占外出人员比例;回家住宿的时间,不计入休假天数。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连队以外其他类型单位的义务兵、未婚或者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军官和军士,应当留营住宿,但在驻地分配公寓住房的可以回公寓住房住宿;其他军人不担负值班执勤任务时可以回家住宿,因战备、训练和执行任务等需要统一留营住宿的,由军级以上单位决定。

    第十一节 司 号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落实司号制度,加强军号使用管理,强化号令意识,正规部队秩序,营造备战打仗的浓厚氛围。

    军人应当熟记军号号音,按照号音迅速作出相应动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军号号类包括作息类号、行动类号和仪式类号,分别在下列时机和场合使用:

    (一)作息类号用于规范部队日常秩序,在起床、出操、收操、开饭、上课、下课、午睡(午休)、午起、晚点名、熄灯、休息时吹奏或者播放;

    (二)行动类号用于传达简短命令,发出紧急警报,在紧急集合、集合、冲锋、防空、解除警报时吹奏或者播放;

    (三)仪式类号用于充实仪式内容、渲染仪式氛围,在升旗、降旗、出征、凯旋、追悼时吹奏。

    不宜使用军号的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舰艇通常不使用军号,其音响信号的使用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节 点 验

    第一百六十八条 点验是对军队单位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清点、检验。

    旅、团级单位每年应当进行1至2次点验。在新兵入营、士兵退役,以及实射实投实爆训练、重大演训活动等任务结束时,应当对个人物品进行点验。其他需要点验的时机由团级以上单位根据情况确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点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维护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和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七十条 点验的组织实施,执行下列规定:

    (一)通常由旅、团级单位首长或者上级机关组织实施,机关成立点验小组,到所属单位直接实施或者监督实施;根据需要,可以授权营(连)级单位自行组织;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资进行点验,然后对运行、后留的装备和物资以及个人物品进行点验;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进行总结讲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涉密载体和有政治性问题的书刊,以及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物品应当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存在违纪违法情形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节 交 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军人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应当移交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涉密载体,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物品。

    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组织;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七十三条 军队单位改变领导管理关系、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应当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全面交接,严格手续,严防资产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形成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军人因公外出、休假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物品向指定的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十四节 接 待

    第一百七十五条 接待来队人员,执行下列规定:

    (一)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

    (二)文明礼貌,热情耐心,妥善处理来队人员提出的问题;

    (三)在操课(办公)期间,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下需要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四)会客时,应当严守军事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五)会见国外(境外)人员,按照军队涉外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接待临时来队军人亲属,执行下列规定:

    (一)军人亲属临时来队,单位首长应当安排军人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其在部队服役的情况;

    (二)军人直系亲属临时来队,本人可以到单位临近的车站、码头、机场接送;

    (三)军人直系亲属来队通常在部队招待所或者家属临时来队住房留住,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来队每年累计留住时间通常不超过45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其他直系亲属来队每年留住时间通常不超过10日;

    (四)军人非直系亲属通常不安排留住,因特殊情况需留住时,士兵非直系亲属留住的,由营(连)级单位首长批准;军官非直系亲属留住的,由直接首长批准。

    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军人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五节 保 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军人必须强化保密就是保生命、保安全、保胜利的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一百七十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该传的秘密不传;

    (六)不该记的秘密不记;

    (七)不该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

    (九)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演习、会议、宣传以及与军外单位和人员交往等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一百八十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并移交档案部门归档,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加强军事数据的收集、存储、流转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军事数据;不得干扰影响军队信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违规获取数据。

    第一百八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九章 常态战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战备工作,严格执行战备法规制度,紧密结合形势任务,进行经常性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战备秩序,保持规定战备状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战备方案,经常组织部属熟悉方案内容,常态组织战备演练。

    战备方案通常定期修订,形势任务和编制、人员、装备、战场环境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一百八十五条 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保持规定状态。战备物资不得随意动用;经批准动用的,应当及时补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

    部队(分队)战备物资的放置,应当落实“三分四定”要求;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统一保管,并按照规定注记清楚。

    第一百八十六条 部队(分队)应当按照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保持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完好率(在航率),保持作战应用系统常态化运行,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一百八十七条 部队(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或者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洪涝、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威胁或者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其他重大突发情况。

    第一百八十八条 部队(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主要明确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防化学、防生物以及防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九)特情处置预案。

    第一百八十九条 部队(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有序按照紧急集合方案,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队(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队(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一百九十条 连级单位每月,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集合演练,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锻炼提高部队(分队)紧急行动能力。

    紧急集合演练具体时间由部队(分队)首长根据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周密组织有关节日或者重要时节战备工作。

    有关节日或者重要时节前,应当组织战备教育和战备检查,视情修订战备方案,落实各项战备保障措施。

    有关节日或者重要时节期间,应当加强战备值班。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分队),做好随时出动执行任务的准备。

    有关节日或者重要时节结束后,应当逐级上报战备情况,组织部队(分队)恢复经常性戒备状态。

    第十章 军事训练

    第一百九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聚焦备战打仗,坚持实战实训、联战联训、科技强训、依法治训,发扬优良传统,强化改革创新,推动构建新型军事训练体系,全面提高训练水平和打赢能力。

    第一百九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军事训练管理,坚持以军事训练为中心筹划安排各项工作,加强对军事训练的组织领导,建立和督导落实军事训练责任制,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组训。

    第一百九十四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军事训练基本制度,坚持按纲施训,正规训练秩序,强化作风养成,端正训风、演风、考风,确保兵力、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第一百九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树立正确安全观,坚决克服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消极保安全,坚决杜绝无视安全风险违规施训,严格训练、科学训练、安全训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把战时管理作为军事训练演习演练的重要内容,一体筹划部署、一体组织实施、一体检查评估,强化部队为战抓管意识,提高部队战时管理水平。

    第一百九十七条 军人应当严格执行军事体育训练内容和标准,落实军人体型达标要求,练好基础体能,练强战斗体能,练精实用技能,提高完成高强度任务的身心适应能力。

    第十一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零散人员管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对单独执行任务人员、休假人员、公勤人员、伤病员、免职人员、离队报到前的退役军人等零散人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其保持良好形象和严格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军队荣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时限和所处环境,明确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的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人员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2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长、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10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单独执行任务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规制度,按照上级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参加国家和地方文艺、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团体及其活动的人员,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服从相关主管单位管理,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展示军队良好形象。

    赴国外(境外)执行交流、访问、学习、竞赛等任务的人员,除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驻外武官机构管理;驻外武官机构应当加强对赴国外(境外)人员的教育管理,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发生涉外纠纷、事故和案件问题时,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二百条 休假人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

    (二)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应当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

    (三)休假人员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证单位遇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取得联系;

    (四)休假人员应当严格自我要求,防范酒驾醉驾、打架斗殴、酒后滋事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发生纠纷、事故和案件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坚持依法办事,依靠军队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公勤人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勤人员应当按照编制配备,不得超编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所在单位推荐、使用单位考察;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经政治考核合格后方可选用;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应当及时调换;

    (三)公勤人员通常集中居住,统一教育管理;

    (四)公勤人员应当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外,应当参加早操、点名等集体活动。

    团级以上单位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勤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百零二条 伤病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伤病员住院前,单位首长应当向其明确注意事项,必要时派人护送;

    (二)伤病员住院期间,由军队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应当遵守军队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服从管理;伤病员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期间的表现,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三)伤病员出院时,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住院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通常派人将其接回;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无权在伤病员出院时批准其休假;

    (四)出院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应当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或者绕道他地。

    疗养员、陪护人员的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三条 免职人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免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领导和管理,掌握思想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免职人员应当遵守各项法规制度,自觉参加集体学习、教育等活动,认真完成单位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二百零四条 离队报到前的退役军人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退役军人离队前,上级领导、机关应当与退役军人及时谈心交心,提出要求,并掌握其思想和安置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离队报到前的退役军人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规制度,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并定期汇报思想和安置情况,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节 军人健康管理

    第二百零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军人健康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检查、疾病防护和心理健康服务等活动,增强官兵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二百零六条 新兵编入部队前,应当组织集体检疫,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以及卫生防病知识教育和预防接种。

    第二百零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健康教育,督促官兵掌握基本的卫生保健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防病、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提倡不吸烟。

    第二百零八条 军队单位应当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整治环境卫生,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促进形成讲卫生、爱清洁的良好风尚。

    第二百零九条 军队单位应当组织军人健康体检,通常每年安排1次;从事饮食服务、饮用水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特殊作业岗位、执行特殊任务的人员,其健康体检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健康体检应当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对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治疗。

    第二百一十条 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前往就医,由经治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对急症病人,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随时诊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军人疗养工作,严格落实疗养计划。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疗养员实施的增强体质、提高军事作业能力、防治疾病、促进康复等健康服务保障,提高疗养质量和效果。

    第二百一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部队训练和军事作业中的卫生安全与防护,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合理安排训练科目与强度,加强卫生防护指导,预防和减少训练伤、职业损伤。

    第二百一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心理健康服务,组织经常性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训练等工作;发现精神心理障碍或者疑似人员,应当及时送诊就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军队单位驻地发生疫情或者部队(分队)进入疫区,应当严格做好防疫、检疫工作。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应当实施全员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种迅速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军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检查、检疫、隔离、防护等防疫工作。

    第三节 伙食管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均衡,讲究色香味形,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节约食物、燃料和用水,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执行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官兵基本的饮食需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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