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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1. 【颁布时间】2025-2-14
    2. 【标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央军事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mod.gov.cn/gfbw/sy/tt_214026/16371349.html

    7. 【法规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八)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或者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或者上级应当还礼;

    (九)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十)纠察人员执行任务需要对人员进行询问、检查时,通常先敬礼再实施;

    (十一)登上和离开悬挂军旗的舰艇时,应当在码头舷梯口(跳板口)附近,面向军旗(悬挂军旗方向)立正、敬礼;数艘舰艇并靠时,只在登上第一艘舰艇前和离开最后一艘舰艇后,向军旗敬礼;登上和离开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应当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军人两人成列行进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同时敬礼,口令由右侧人员下达。三人以上成路行进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由排头人员敬礼;有临时带队的,由带队人员敬礼。首长或者上级应当还礼。

    第四十七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通常不敬礼: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装备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交通工具、电梯时;

    (五)在浴室、洗手间、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四十八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或者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然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件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同时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并报告情况;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四)分队登上和离开悬挂军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军旗敬礼;登上和离开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第四十九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敬礼:

    (一)正在遂行作战、抢险救灾、国防施工等任务时;

    (二)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发射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就餐、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五)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五十条 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外军人员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礼遇为党、国家和军队建设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以及英烈家属时,应当敬礼;

    (四)执行作战和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任务,遇到人民群众欢迎欢送时,可以敬礼;

    (五)与外军人员接触或者遇见来队外宾、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交流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等级高的应当敬礼。

    第五十一条 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令有关单个军人和分队不便于敬礼的规定,适用于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五十三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奏唱国歌时,在场的军人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肃立致敬,自始至终跟唱。集会奏唱时,应当统一起立;设立分会场的,奏唱要求与主会场保持一致。

    第五十四条 授予军旗、迎送军旗和阅兵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军人和部队(分队)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循有关国际惯例和外事礼仪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舰艇上的其他礼节和有关仪式,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着 装

    第五十七条 军容风纪是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军人应当配套穿着军服,佩戴军衔、勋表等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军服的配套穿着规范见附件五)。

    勋表的佩戴办法,按照军队勋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军队单位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由驻地警备工作部门统一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改变季节着装的,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军人跨地区因公出差和执行任务期间,应当按照所到地区季节换装要求着装。

    第五十九条 军人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第六十条 军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需要改变军种着装的,按照军队服装换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不得自制军服,不得购买、使用仿制军服。军人不得变卖、拆改军服,不得擅自将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送给地方单位和人员。

    第六十二条 军人在作战、战备、训练、执勤、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通常着作训服。着作训服的具体类型、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着作训服配带武器、战斗装具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军人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通常着常服。

    执行特殊目标和重大活动现场安全保卫任务的军人,不适宜着作训服的,可以着常服。

    第六十四条 军官在日常办公、行政会议、检查调研、室内值班等场合,可以着作业服。着作业服的具体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舰艇、空勤、地勤等专业岗位工作服装的穿着,由军兵种确定。

    第六十五条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时,应当着礼服: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和纪念抗日战争胜利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二)全国性、全军性功勋荣誉表彰颁授仪式;

    (三)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四)授予军旗仪式。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时,可以着礼服:

    (一)团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功勋荣誉表彰颁授仪式、重大纪念活动;

    (二)县级以上地方党政机关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

    (三)外事活动;

    (四)其他适宜着礼服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礼宾服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穿着: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官兵执行仪仗司礼任务时;

    (二)礼兵执行中央军委组织的外事活动和中央军委确定的其他礼仪任务时;

    (三)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礼兵执行迎外任务时;

    (四)军乐演奏员执行中央军委确定的其他礼仪演奏任务时。

    文工团演员执行演出任务时,通常着文工团演出服。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时机和场合,不得着礼宾服和文工团演出服。

    第六十七条 军人在军事体育训练时,通常着体能训练服;课外活动时,可以着体能训练服。

    第六十八条 军人因航天、医疗、防疫、试验等特殊岗位工作需要,应当配套穿着专用防护服或者工作服,具体穿着规范由副战区级以上单位确定。

    军人着军服时,根据需要可以穿戴制式的防寒、防晒、防蚊虫等防护用具。

    第六十九条 军人在遂行抢险救灾、国防施工等任务现场,或者在高温、高湿的密闭空间训练、工作、生活时的特别着装要求,由单位首长或者带队首长确定。

    军人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袜)。

    第七十条 军人着军服在营区外,应当戴军帽;着军服携带武器时,应当戴军帽或者头盔;着军服在营区内通常戴军帽,不戴军帽的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着军服在室内,通常不戴军帽。

    除宣誓、晋升(授予)军衔、授旗等重要集体活动和卫兵执勤外,军人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自行脱帽,组织集体活动时可以统一脱帽,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规定放置;位于交通工具内时,可以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职务或者军衔等级最高的首长临时确定。

    第七十一条 军人外出可以着军服,也可以着便服。

    女军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在应当着军服的时机和场合可以着便服。

    第七十二条 军人着军服佩戴党、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专用识别标志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庆典、纪念、功勋荣誉表彰等活动,可以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具体佩戴方法按照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戴专用识别标志;

    (三)从普通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可以佩戴校徽(院徽);

    (四)党员徽章的佩戴,按照军队党员徽章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中央军委批准,不得在军服上佩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徽章。

    第七十三条 军人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通常佩戴军人保障标识牌;佩戴时挂于胸前,不得暴露于服装之外。军人保障标识牌的佩戴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二节 仪 容

    第七十四条 军人着军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着迷彩夏作训服、迷彩蛙式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不得赤脚穿鞋;

    (二)不得围非制式围巾,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戴非制式手套;

    (三)内着衣物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内着非制式衣物不得外露;

    (四)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五)不得将未佩戴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六)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七)打伞时应当使用黑色(灰色)雨伞,通常左手持伞;

    (八)不得骑乘非军用摩托车。

    军人骑乘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佩戴头盔的,不得着军服。

    军人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出入营区。

    第七十五条 军人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除生理原因或者医疗需要外,应当选择符合规定的发型(示例见附件八),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军人不得蓄胡须,鬓角发际不得超过耳廓内线的二分之一,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军人染发只允许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七十六条 军人服役期间不得文身。军人着军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手链、手串)、装饰性头饰等首饰;需要佩戴口罩时,口罩的样式、颜色应当规范统一;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十七条 军队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军人向媒体提供着军服的影像,以及着军服主持节目、参加访谈,应当严格执行军容风纪有关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良好形象。

    军队单位组织和参与新闻宣传报道、影视作品摄制、文艺演出等活动,应当进行军容风纪审查把关。

    第三节 举 止

    第七十八条 军人应当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军语标准,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七十九条 军人的举止,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阅览、收听、收看有政治性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不得编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

    (二)不得违规喝酒,不得酗酒和酒后滋事,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舰艇、飞机以及操作装备;

    (三)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不得赌博、打架斗殴;

    (五)不得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

    (六)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七)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图片以及视频(音频),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八)不得经商,不得摆摊设点,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

    (九)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推销商品,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十)不得购买、私存、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违禁物品;

    (十一)不得在大众媒体上以军人身份征婚和交友。

    第八十条 军人参加集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八十一条 军人外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二条 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四节 检查纠察

    第八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军容风纪教育,落实军容风纪检查纠察制度,督促所属人员保持良好的仪容和风貌。

    第八十四条 连级单位每半月、营级单位每月、团级以上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季节换装时,应当组织军容风纪检查。

    军容风纪检查,可以结合早操进行,通常不超过15分钟。

    第八十五条 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或者人员,独立驻防的营、连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负营区内军容风纪纠察任务。警备工作部门应当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对外出军人的军容风纪进行检查纠察。

    纠察人员应当佩戴纠察头盔、袖标等专用装具服饰,携带警备(纠察)工作证件。

    第八十六条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检查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处理。

    第七章 与军外单位和人员的交往

    第一节 与地方单位和人员的交往

    第八十七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在与地方单位和人员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良好形象,维护国家利益和军队合法权益。

    第八十八条 军队单位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应当按照军队军民共建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组织地方单位和人员参观重要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和兵员,不得向地方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提不合理要求。

    第八十九条 军队单位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器材和其他便利条件,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组织军营开放活动,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开放范围,不得影响部队正常秩序。

    第九十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应当按照军队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不得与非法组织、非法刊物、有政治性问题的媒体媒介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

    第九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地方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应当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

    军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地方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但不得着军服,不得公开部队番号。

    军人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选秀、模特比赛以及与军人身份不符的娱乐节目等活动。

    第九十二条 军人不得违规接受地方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宴请或者馈赠礼品、慰问品,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奠基等活动。

    第九十三条 军队单位组织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严格执行军地交往有关规定,自觉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地方党政机关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不得违规接受、处理地方党政机关和群众的馈赠。

    第九十五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地方学术交流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不得发表违反政策规定的言论。

    第九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落实军队不经营要求;确需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符合规定。

    第九十七条 军人向地方人员提供联络方式时,不得涉及军事秘密;因工作需要制作名片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二节 与国外(境外)人员的交往

    第九十八条 军人不得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经批准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的,应当坚定政治立场,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维护党、国家和军队的利益,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军人在国外(境外)期间,还应当尊重当地法律、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第九十九条 军队单位担负迎外任务,应当严密组织,不得擅自更改礼宾规格、演示课目、队列动作、操作规范,不得组织或者邀请无关人员观摩。军人在观摩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

    第一百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中外联演联训、国际军事比武竞赛等军事交流活动时,不得擅自到外军营地活动、邀请外军人员到我军营地参观,不得擅自组织或者参加宴请活动,不得私自与外军人员接触和建立联系。

    第八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一日生活

    第一百零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坚持一日生活制度,保持正规秩序。

    第一百零二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值班、执勤、执行任务等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休息时,可以集体组织文体娱乐活动。

    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可以根据教育训练活动实际需要,调整工作(操课)和休息时间安排,并报上级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 作息时间表,由团级以上单位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明确起床、早操、洗漱、开饭、操课(办公)、午睡(午休)、点名和就寝等时间。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的,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级别相同的,应当协商统一制定。

    第一百零四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体人员立即起床(值班员、司号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

    因集体活动推迟就寝1小时以上的,部队(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零五条 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营级单位早操时间安排应当与所属分队一致;旅、团级单位机关通常每周出早操不少于3次;师级单位机关通常每周出早操2至3次;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军队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技术密集型单位的早操安排,由单位首长根据工作性质、训练条件、人员住所等情况确定。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全体人员迅速集合,值班员组织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值班首长报告,由首长或者值班员带队出操。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值班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以及经批准回家住宿的连队军官、军士外,所有人员应当参加早操。

    驻城市的单位不得到营区外出早操。

    营级单位每年会操不少于2次,师、旅、团级单位每年会操不少于1次;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军队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技术密集型单位的会操,由单位首长确定。

    第一百零六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值班员检查内务卫生。连队每周组织1次内务卫生检查,其他类型单位适时组织。

    第一百零七条 开饭

    军队单位实行每日三餐制。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连队通常列队带到食堂门前,整队后依次进入。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其间保持肃静,不得浪费食物,餐毕自行离开。

    第一百零八条 操课(办公)

    操课前,值班员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听到上课号(信号)后开始操课;操课中,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遵守操作规程,严防事故,通常每小时休息10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休息信号和继续操课信号由值班员发出;听到下课号(信号)后,值班员组织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呼号、歌声嘹亮。

    机关办公应当遵守时间规定,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班、下班时,应当请假。办公时间不得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进行其他与办公无关的活动。上午、下午办公期间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钟。

    下午操课(办公)时间的最后1小时,通常安排军事体育训练。

    第一百零九条 午睡(午休)

    连队人员听到午睡号(信号)后,工作日除执勤和经批准执行其他任务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值班员检查人员午睡情况;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午睡时间由个人支配,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机关人员午休时间通常由个人支配。

    第一百一十条 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连队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4次外,其余应当统一安排;其他类型单位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 点名

    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应当点名。点名由1名连队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点名通常以连队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部署分散的,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视频(音频)方式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如果以班、排为单位点名,连队首长和值班员应当督促检查。

    点名前,连队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队首长报告。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连队以外其他类型单位根据需要组织点名,点名的实施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就寝

    连队值班员在熄灯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因故不能按时就寝的,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务。

    休息日和节假日期间值班、执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1日以上的,任务结束后,通常安排补休。补休的具体时长、时机和方式,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明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舰艇、航空兵部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节有关规定,由军兵种结合实际确定。

    在外执行战备执勤、演习、野外驻训、工程施工、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部队(分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节有关规定,由带队首长结合实际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年度节假日安排,依据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第二节 值 班

    第一百一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连级以上单位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敌情、社情、舆情和环境情况,以及本单位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作战应用系统,保证其处于规定的状态,有效实施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单位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处置各种突发情况;

    (四)维护本单位的生活秩序,督促落实日常勤务和安全工作;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兵力履行职责情况;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团级以上单位机关建立机关值班制度。

    机关值班员由机关人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单位活动情况;

    (二)掌握敌情、社情、舆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通知,督促检查所属单位按照规定行动;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所属单位遵守安全规定,将本单位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机关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接待因公来队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营级单位建立值班制度。

    营级单位值班员通常由连级单位主官轮流担任,负责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查人数和报告,并根据本单位值班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连队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连队值班员通常由军官或者军士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连队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体人员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

    (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五)按照连队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八)负责全体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查人数和带队;

    (九)领导连队值日员、厨房值班员及其他专业值班员(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十)填写《连队要事日记》(式样见附件七)。

    连队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值日员。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队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舰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具体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军队单位建立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值班和值日的具体组织与人员职责,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作战值班、战备业务值班等战备值班制度。建立战备业务值班的单位,战备业务值班可以与机关值班合并组织。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应当有代理人,并报告值班首长或者上级值班员。

    旅、团级单位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戴值班(值日)标志。值班(值日)标志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式样和监制。

    女军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夜间值班。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类值班、值日应当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交接。

    营级单位和连队值班员交接班通常每周组织1次,由单位首长组织;连队值日员和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通常每日组织1次,由连队值班员组织。

    交接班或者换班时,遇有突发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三节 警 卫

    第一百二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一百二十七条 军队单位组织警卫勤务,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命令、指示,准确掌握警卫对象、目标和相关活动情况,结合驻地和部队实际,周密部署警卫任务,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警卫任务通常由警卫分队或者指定的分队担负;驻地集中的旅、团、营级单位可以组织警卫分队;分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部署警卫任务的单位规定;

    (二)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明确警卫任务、人员编组、执勤装备、通信工具、联络信号和情况处置办法,并提出要求;

    (三)单独驻防的连级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营门卫兵通常昼间在营门外侧执勤,夜间在营门内侧执勤;重要目标的哨位,必要时设置复哨,1名卫兵为固定哨,其他卫兵为游动哨或者潜伏哨,卫兵之间应当保持通视通联;哨位应当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监控、报警、拦阻等设施设备;

    (四)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旗)人民武装部、干休所等未编配警卫分队或者难以指定分队担负警卫任务的单位,按照军队作战、战备和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组织警卫勤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组织经常性警卫勤务训练;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了解和掌握下列事项:

    (一)警卫目标,警卫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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