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1. 【颁布时间】2014-5-26
    2. 【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gjhzs/201406/t20140604_1627985.html

    7. 【法规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制造厂: 型式:
              台数:
              风机直径: m 风机转速: r/min/可变转速(是/否)
              气流量: m3/h 总压力: Pa
      
    3 测量仪器和人员
         .1 仪器 商标 型式 系列号
               声级计
               传声器
               滤波器
               风罩
               校准仪
               其他设备
         .2 声级计的校准 日期 校准 开始 结束
    在检测时由主管当局进行
         .3 进行测量的人员/组织的身份
      
    4 测量时的条件
         .1 测量日期: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2 测量时的船舶位置
         .3 船舶的装载工况
         .4 测量时的状态
    首吃水
    尾吃水
    龙骨下的水深
         .5 气象条件
    风力
    海况
         .6 航
         .7 实际螺旋桨轴转速: r/min
         .8 螺旋桨的螺距:
         .9 推进机械转速: r/min
         .10 推进机械功率: kW
         .11 运转的推进机械台数:
         .12 运转的辅助柴油机台数:
         .13 运转的涡轮发电机台数:
         .14 机舱通风速度模式(高/低/可变):
         .15 发动机负荷(%MCR):
         .16 其他运转的辅助设备:
               运转中的通风、加热和空调设备

    5 测量数据
    噪声限值 测得的声压级
    dB (A) LAeq dB (A)
                          LCeq dB (C)
                          LCpeak dB (C)
    注: 声压级LCeq和LCpeak的测量仅在超过85 dB(A)时进行,并要求配置听力保护器。
    作处所
           机器处所
           机器控制室
           工作间
           非指定的工作场所
    驾驶处所
           驾驶室和海图室
           瞭望位置,包括驾驶室两翼和窗口
           无线电室
           雷达室
    居住处所
           居住舱室和医疗室
           餐厅
           娱乐室
           露天娱乐区域
           办公室
    服务处所
           厨房(食物加工设备不工作)
           备膳室和配膳间
    通常无人处所
    6 主要噪声抑制措施(列出采取的措施)
    7 备注(列出任何与本规则不同之处)

    姓名

    地址

          地点      日期      签名

    附件
    频率分析附页

    对某些区域进行的频率分析可以产生更为准确和精确的噪声级预测,并将有助于对超过第4章中所规定限值的特定频带的测量。进一步指导可见ISO 1996-2:2007。
    附录2
    关于在安全管理体系内纳入噪声问题的导则

    1 船员须知
    1.1 应向船员说明长时间暴露于高噪声的危害以及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的风险。初始雇佣时,应对所有船员说明须知事项,并在此后定期对那些经常在噪声超过85 dB(A)处所工作的船员说明须知事项。对本规则各项规定的须知应包括:
    .1 噪声暴露限值和警告牌的使用;
    .2 所提供的听力保护器的类型,其大致的隔声值和正确的使用方法、安装以及第一次配戴时对正常交流的影响;
    .3 与听力保护相关的公司政策和程序,如合适,任何在悬挂警告牌的处所内工作的船员可以获取的监控计划;和
    .4 听力可能损失导则,如耳鸣、失听或耳堵塞,并当这些迹象出现时,采取降噪技术。
    1.2 相关船员应有必要的须知,即机械和消声器或隔声器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噪声。

    2 船舶经营人的职责
    2.1 船舶经营人应负责确保执行和维护有关减少和控制噪声的措施,使本规则的要求得到满足。
    2.2 如果任何处所内的噪声级超过85 dB(A)的限值,船东应确保:
    .1 该处所已标明并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2 船长和船舶高级船员应知晓控制进入该处所的重要性,以及使用适当的听力保护器的重要性;
    .3 提供足够数量的适当的听力保护器,以供发放给所有的相关船员每人一套;
    .4 船长、高级船员和船上的任何安全员,均应知晓在船上提供相关培训和资料的必要性。
    2.3 如果手工工具、厨房和其他便携设备,在正常工况下产生大于85 dB(A)的噪声级,船东应确保提供警告信息。

    3 船员的职责
    船员应意识到有必要确保:
    .1 采用所有的噪声控制措施;
    .2 向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规定的负责人报告任何有缺陷的噪声控制设备;
    .3 当进入警告牌要求使用听力保护器的处所时,始终配戴适当的听力保护器,并即使逗留很短的时间也不应摘下听力保护器;
    .4 供使用的听力保护器不应损坏或误用,并保持清洁。

    4 听力保护器的选择
    4.1 应根据ISO 4869-2:1994中所述的HML-方法选择适当的听力保护器。为向船舶经营人和船员提供选择合适的听力保护的指导,对HML-方法的简述和使用作如下说明。
    4.2 HML-方法是按照ISO 4869-2:1994“配戴听力保护器时有效A-计权声压级的估算”计算的评定等级。使用H、M和L评定等级,需要噪声的A-计权(LAeq)和C-计权(LCeq)声压级以及相关听力保护器的HML值,这些将由制造厂提供。
    4.2.1 听力保护器的HML值与其提供的高、中和低频率噪声的隔声相关。这些H和M值用于暴露噪声级保护的计算,该噪声在中、高频率具有初次能量。如果测得的LCeq级和LAeq级相差2 dB或更少,即视为此种情况。
    4.2.2 听力保护器的M和L值用于暴露噪声级保护的计算,该噪声具有明显的低频率成分,且在听力保护器拟使用的处所内所测得的LCeq级和LAeq级相差大于2 dB。
    4.3 HML-方法简易用法的实例:

    在某一船舶上,机舱内测得的声级为110 dB(A)、115 dB(C)。根据制造厂提供的H = 35 dB, M = 30 dB, L = 20 dB, 所选择的听力保护器具有下列隔声功能:
    .1 自实际噪声级(110 dB(A))开始的垂线上标注听力保护器的L和M值。
    .2 如果噪声具有低或高/中频率,定点。如果LCeq-LAeq之间的差值大于2 dB,则噪声具有低频率(L),如果LCeq-LAeq之间的差值小于2 dB, 则噪声具有高或中频率(M)。
    .3 如果声音处于高/中频率(LCeq-LAeq ≤ 2),沿M-值的对角线读取听力保护器内的噪声级。在此情况下,听力保护器内的噪声级为80 dB(A),表明听力保护器的隔声足以供每日工作超过8 h之用。
    .4 如果声音处于低频率(LCeq-LAeq> 2), 沿L-值的对角线读取听力保护器内的噪声值。在此情况下,听力保护器内的噪声级为大于85 dB(A),表明听力保护器的性能不够好,甚至不足以供工作8 h之用。选用1个L-值大于25 dB的听力保护器作为替代。
    4.4 采用HML-方法的计算—原理和实例
    特定噪声环境下某个保护器可行性的确定也可以进行计算。H、M和L值可用于对特定噪声情况下某一保护器的L’A(耳处的总A-计权噪声级)进行估算。
    .1 计算LCeq-LAeq(这要求对LAeq和LCeq进行测量。所有的1级声级计均可采用A-计权或C-计权。)
    .2 如果LCeq-LAeq ≤ 2 dB,预测降噪声级(PNR)采用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如果LCeq-LAeq> 2 dB, PNR的计算采用下式进行:
    .3 然后从总A-计权噪声级中扣除PNR以得出保护器L’A保护的耳处的有效A-计权声级:

    实例: 听力保护器H = 35 dB, M = 25 dB, L = 20 dB
    机舱中的噪声级:
    在这种情况下,听力保护器内的噪声级在80 dB(A)以下,表明听力保护器的隔声足以供每日工作超过8 h之用。
      
    附录3
    建议的降噪方法

    1 通则
    1.1 为减少船上的噪声,以符合本规则第4章和第5章中所规定的限值,应仔细考虑这类减少噪声的措施。本附录旨在为船舶设计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1.2 噪声控制措施的设计和构造,应由精通噪声控制技术的人员进行监督。
    1.3 能够用于控制噪声级或减少船员对于潜在有害噪声暴露的一些措施载本附录第2至第10节。需要强调的是,没有必要对所有的船舶实施本附录所建议的全部或任何措施。本规则没有提供结构上有效控制噪声措施所需的,或在特定环境下决定何种措施为适当所需的详细技术资料。
    1.4 采用噪声控制措施时,应注意确保不影响执行关于船舶结构、居住处所和其他安全事项的规范和规则,降噪材料的使用不应引起火灾、安全或健康方面的危险,而且这些材料也不应由于构造或附件的不结实而引发可能妨碍从处所撤离或疏水的危险。
    1.5 在设计阶段必需考虑噪声控制,在设计阶段时要决定需要安装的发动机和机械的不同设计,相对于其他处所的机械安装方法和位置,以及居住处所的降噪措施和位置。
    1.6 由于一般的船舶建造方法,从机械和螺旋桨所产生和传到居住处所与机器处所以外的其他处所的噪声,极有可能是结构型噪声。
    1.7 当为控制现有船上机械装置噪声而设计有效和经济的措施时,以A-计权声级计进行的声音测量,可能需要补充某些形式的频率分析。

    2 噪声源的隔离
    2.1 如实际可行,产生超过本规则4.2所规定噪声级的任何发动机或机械,应安装在不需要连续照管的舱室内(也见本附录的6.1)。
    2.2 居住舱室无论在垂直方向还是水平方向布置都应尽实际可能远离诸如螺旋桨和推进机械等噪声源。
    2.3 如实际可行,机舱棚应布置在设有居住处所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以外。如不可行,在机舱棚和居住处所之间应布置通道(如可行)。
    2.4 如实际可行,应考虑将居住处所布置在甲板室内,而不是布置在通往两舷的上层建筑内。
    2.5 适用时,也可考虑采用无人处所、卫生间和洗涤室将居住处所与机器处所隔开。
    2.6 可能需要采用适当的分隔板、舱壁、甲板等防止声音的传播。其相对于声源与所隔声音的频率而具有正确的结构和位置,是很重要的。
    2.7 如一个处所,诸如机器处所,被分隔为若干噪声大(不连续有人值班)和较低噪声(能够连续有人值班)的处所,最好具有完全的分隔[11 在这些情况下,可能有必要在较低噪声舱室内安装警报以确保对机械装置的监督,并布置脱险通道以使船员可以无危险地离开这些舱室。]11。
    2.8 在某些处所可能宜采用吸声材料,以防止由于分隔板、舱壁、甲板等的反射而提高噪声级。

    3 排气和进气的消音
    3.1 内燃机的排气系统、机器处所、居住处所和其他处所的进气系统,应布置在进气口或排气口远离经常有船员出入的位置。
    3.2 当需要时,应安装消声器、降噪设备或隔声器。
    3.3 为将居住处所的噪声降至最小,通常需要将排气系统及某些管路和管道与舱棚、舱壁等进行分隔,以减少结构噪声。

    4 机械的屏蔽
    4.1 在连续有人值班处所,如有理由预计船员要花费冗长时间进行维护保养或检修工作,且本附录第2节详述的分隔实际上不可行时,应考虑给产生超过本规则4.2规定限值的声压级的发动机和机械,安装隔声屏蔽装置或部分屏蔽装置。
    4.2 当安装于上述4.1所指处所内的发动机或机器所产生的噪声级在本规则5.3.1的衡准范围和图5.1中的A区内时,提供降噪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4.3 当安装隔声屏蔽装置时,重要的是要将噪声源完全地进行屏蔽。

    5 尾部噪声的减少
    为减少船舶尾部对噪声的影响,特别是对居住处所内的噪声影响,应在与尾部、螺旋桨等相关的设计程序中考虑噪声的发生问题。

    6 操作人员的围蔽
    6.1 在大多数机器处所内,采用降噪控制室或其他类似处所(见本附录的2.1)的方法,保护操作或值班船员是需要和适宜的。
    6.2 在噪声级超过85 dB(A)的小船和现有船舶的连续有人值班的机器处所内,在值班人员可能花费大部分时间值守的控制室或操作平台内,最好提供一个噪声庇护所。

    7 居住处所内噪声加重的控制
    7.1 为减小居住处所内的噪声级,可能需要考虑采用弹性基座将包括此类处所的甲板室与船舶的其他结构进行分隔。
    7.2 还应考虑在居住处所内的舱壁、衬板和天花板以及浮筑地板的相接处设置柔性连接。
    7.3 在居住处所内,为舷窗和窗户配备窗帘并使用地毯,以助于吸声。

    8 机械的选择
    8.1 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到所安装的每台机械所产生的声音。通过选用产生较小的空气噪声、液体噪声或结构噪声的机器控制噪声是有可能的。
    8.2 应要求制造商提供其机械所产生噪声的资料,并提供建议的安装方法以将噪声降至最小。

    9 检查和维修
    各台机械、设备和相关工作处所的有关任何噪声控制/降低特征的所有项目,应作为船上安全体系管理中的一个部分进行定期检查。如果这种检查发现噪声控制措施方面的缺陷或导致噪声过大的其他缺陷,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纠正。

    10 振动隔离
    10.1 如有必要,机器应以经过仔细挑选的弹性基座作为支撑。为确保分隔的有效性,弹性基座应安装在具有足够刚度的底座上。
    10.2 如辅助机械、空压机、液压装置、发电机组、风机、排气管和消声器等结构性噪音在居住处所或驾驶室产生不能接受的噪声级时应考虑使用弹性基座。
    10.3 当安装隔声罩装置时,可考虑为机器安装弹性基座,而所有管段、围阱和电缆与机器之间均采用柔性连接。

    11 噪声预报
    11.1 在新船设计阶段,设计方/船厂可以通过计算、评估或类似方法,对船舶区域内可能产生超过第4章中可接受等级的噪声级进行预测。
    11.2 在设计阶段,应采用11.1所述的噪声预测方法,识别船舶内必须特别予以考虑降噪措施的可能区域,以遵守本规则4.2规定的噪声级限值。
    11.3 设计阶段中所计划的噪声预测和任何降噪措施应文件化,特别是在根据噪声预测,尽管有合理的技术举措,仍须预计很难达到符合本规则4.2中任何噪声级限值的情况下。

    12 消噪设备
    12.1 消噪,也称为抗噪,是通过引入一个抗噪信号抵消诸如由发动机和回转机械所产生的大多为低频(低于500 Hz)重复的噪声,该信号相当于与噪声形成180度异相。通过与相关区域的噪声相匹配的方法,将这种抗噪声引入到环境中。然后两种信号相互抵消,有效地消除环境中的噪声能量的重要部分。
    12.2 此种技术有几种应用方式,包括:
    .1 主动消声器 - 已由其他运输方式表明可减少内燃机、压缩机和真空泵的排气噪声,而不因背压而造成低效率。
    .2 主动安装 - 能遏制回转机械的振动以改善舒适度,降低运动部件的磨损以及减少振动引起的二次噪声。
    .3 降噪安静区域 - 目前各种运输方式均有静噪调谐的座椅和(汽车)车厢静噪系统。有可能在其他处所中给船员提供舒适和恢复体能的积极安静型铺位。
    .4 降噪耳机 - 能将听力保护延伸到被动耳罩以外,以覆盖低频率。主动降噪耳机也可以允许通过正常的对话进行交流,并改善工作地点的安全性。
    12.3 建议向本组织提供这些主动降噪系统的相关经验,以便对其性能参数进行更好的评估。

    13 噪声疲劳恢复区域
    13.1 可以设立噪声疲劳恢复区域,作为1,600总吨以下的船舶或破冰船建造的可选设计方案。有噪声的作业(例如长时间空中/直升机作业或动力定位设备的恶劣天气作业),如超过正常的例行海上操作时间,也可考虑按船舶具体情况使用噪声疲劳恢复区域。这些处所的使用,应纳入ISM规则所规定的船舶安全操作要求。
    13.2 为减少噪声源所产生的过大噪声,如无其他的技术或组织方案是切实可行的,则应设立噪声疲劳恢复区域。
       
    附录4
    确定噪声暴露的简化程序

    1 通则
    1.1 为确保船员不暴露于超过80 dB(A)的,本附录提供了确定相关噪声暴露量的简化程序。
    1.2 通常应根据ISO 9612:2009确定噪声暴露量。
    1.3 对基于海上试验/港内停留期间噪声测量的简化方法,以及船员的岗位要求作如下说明。

    2 工作分析/岗位要求和非当班时间
    2.1 借助船员名单,对各类岗位(组别)进行定义。
    实例:
    船长;
    轮机长;
    电工;
    厨师;
    - 其他。
    2.2 对于每类岗位,须分别规定岗位要求。岗位要求与船上的工作处所相关。
         实例:
         驾驶室;
         船舶办公室;
         机械控制室;
         工作间;
         机舱;
         厨房;
         - 其他。
    2.3 对于每类岗位,工作班次应分为相关于工作处所的几个组成部分(i)。对非当班时间,应进行类似的评估(所区分的部分基于船东/船舶经营人/雇员的评估)。
         实例:
         电工一整天可以分为下列几个部分:
         i = 1 工作间 = Ti = 5 h
         i = 2 机械控制室 = Ti = 2 h
         i = 3 船舶办公室 = Ti = 2 h
         i = 4 机舱 = Ti = 1 h
         i = 5 非当班 = Ti = 14 h
      总计 = Ttotal = 24 h

    3 预计噪声暴露级的确定
    3.1 根据噪声报告以及为每类工作预估的工作时间和非当班时间,可以计算噪声暴露级。假设居住舱室和娱乐处所的噪声限值不会超过本规则规定。根据本规则,使用精选的听力保护器是建议性的。假设配戴听力保护器工人的最大噪声级不超过85 dB(A)。
    3.2 每个处所的噪声计算如下:
         式中: Ti 系船上每个处所的有效持续时间;
              T0系基准时间24 h;
               系每个处所的A-计权等效连续声级。
    3.3 A-计权噪声暴露级按每个处所的噪声计算如下:
         
    实例:结果表
    岗位类型 电工 地点/处所
    驾驶室 船舶
    办公室 机械
    控制室 工作间 机舱 厨房 非当班
    测得的A-计权等效连续声级 64 63 75 84 85 72 60
    持续时间/逗留 0 2 2 5 1 0 14
    发出噪声
    0 52.2 64.2 77.2 71.2 0 57.7
    A-计权噪声暴露级 78.3


    第MSC.338(91)号决议
    (2012年11月30日通过)

    通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II(b)条关于除第I章规定外适用的公约附则修正程序,

    在其第九十一届会议上审议了根据本公约第VIII(b)(i)条提出和分发的本公约修正案,

    按本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按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须于2014年1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
    提请SOLAS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附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A–1部分 船舶结构

    1 在现有第3-11条后新增第3-12条如下:
    “第3-12条–噪声的防护
    1 本条须适用于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
    .1 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
    .2 如无建造合同,201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
    .3 2018年7月1日或以后交付,
    主管机关认为符合某一特定规定不合理或不切实际者除外。
    2 对于2018年7月1日以前交付的船舶并且:
    .1 2014年7月1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并且在2009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
    .2 如无建造合同,2009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
    应采取措施[* 参见本组织A.468(XII)决议通过的《船上噪声级规则》。]*将机器处所内的机器噪声减至主管机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如果不能充分减少该噪声,应对过度噪声源进行适当绝缘或隔离或,如果该处所要求有人工作,提供噪声庇护所。如必要,应对被要求进入该类处所的人员提供听力保护器。
    3 船舶的构造应按《船上噪声等级规则》降低船上噪声并保护人员免受噪声伤害。该规则由海上安全委员会MSC.337(91)决议通过并可能经本组织修正,但该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VIII条有关适用于除第I章外的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就本条而言,虽然《船上噪声等级规则》视为强制性文件,但规则第I章的建议性部分应视为非强制性,条件是该建议性部分的修正案应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予以通过。
    4 尽管有本条1的要求,本条不适用于《船上噪声等级规则》1.3.4所列的船型。”



    C部分 机器设备
    2 现有第36条予以删除并留白。
    第II-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A部分 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
    3 第1条的标题增加脚注如下:
    “* 适用日期2012年7月1日由MSC.308(88)决议确定。但是,该决议公修正第II-2章中的第II-2/3.23条(《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的定义)和第II-2/7.4.1条(新增的.3),而对原适用日期为2002年7月1日的所有其他条文,并未进行修正。”
    4 在现有2.4的.6后增加段落如下:
    “.7 1992年2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和客船不必符合第19.3.3条,但应符合MSC.13(57)决议通过的第54.2.3条;和
    .8 1984年9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和客船不必符合第19.3.1、19.3.5、19.3.6和19.3.9条,但应符合MSC.1(XLV)决议通过的第54.2.1、54.2.5、54.2.6和54.2.9条。”
    5 新增2.5如下:
    “2.5 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还应符合MSC.338(91)决议通过的第10.1.2条规定。”

    C部分 火灾的抑制

    第9条–火灾的限制
    6 表9.3中,第(11)列(特种和滚装处所)、第(2)行(走廊)的符号“A-15”由“A-30 g”替代。
    7 表9.3中,第(11)列(特种和滚装处所)、第(4)行(梯道)的符号“A-15”由“A-30 g”替代。
    8 表9.3中,第(11)列、第(11)行(特种和滚装处所)的符号“A-0”由“A-30 g”替代。
    9 表9.4中,第(11)列(特种和滚装处所)、第(1)行(控制站)的符号“A-30”由“A-60 g”替代。
    10 表9.4中,第(11)列(特种和滚装处所)、第(2)行(走廊)的符号“A-0”由“A-30 g”替代。
    11 表9.4中,第(11)列(特种和滚装处所)、第(4)行(梯道)的符号“A-0”由“A-30 g”替代。
    12 表9.4中,第(11)列、第(11)行(特种和滚装处所)的符号“A-0”由“A-30 g”替代。
    13 表9.4中,第(2)列(走廊)、第(11)行(特种和滚装处所)的符号“A-15”由“A-30 g”替代。
    14 表9.4中,第(4)列(梯道)、第(11)行(特种和滚装处所)的符号“A-15”由“A-30 g”替代。
    15 表9.4中,第(6)列(A类机器处所)、第(11)行(特种和滚装处所)的符号“A-30”由“A-60 g”替代。
    16 表9.4中,新增脚注如下:
    “g 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至少符合第1.2条所述的船舶建造时适用的原有要求。”
    17 表9.5中,第(11)列、第(11)行(滚装和车辆处所)的符号“*h”由“A-30 j”替代。
    18 表9.6中,第(11)列(滚装和车辆处所)、第(10)行(开敞甲板)的符号“*”由“A-0 j”替代。
    19 表9.6中,第(11)列、第(11)行(滚装和车辆处所)的符号“*h”由“A-30 j”替代。
    20 表9.6中,第(10)列(开敞甲板)、第(11)行(滚装和车辆处所)的符号“*”由“A-0 j”替代。
    21 表9.6中,注“h”的现有文本由“删除”替代。
    22 表9.6中,新增脚注如下:
    “j 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至少符合第1.2条所述的船舶建造时适用的原有要求。”
    23 删除6.2和6.3,后续段落相应重新编号。
    第10条–灭火
    24 5.6.3中,现有.1由如下替代:
    “.1 内燃机上有失火危险的部分,或对于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为船舶主推进和发电所用的内燃机上有失火危险的部分;”
    25 现有10.1由如下替代:
    “10.1 消防员装备的类型
    .1 消防员装备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和
    .2 消防员装备的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应在2019年7月1日之前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3章的2.1.2.2的要求。”
    26 在现有10.3后新增段落如下:
    “10.4 消防员通信
    对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上每一消防队应携带至少两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用于消防员的通信。这些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8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符合本要求。”

    E部分 操作性要求

    第15条–指导、船上培训和演习
    27 在现有2.2.5后新增段落如下:
    “2.2.6 应为演习期间所使用的呼吸器气瓶配备船上充气装置或船上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备用气瓶以替换已使用的气瓶。”

    G部分 特殊要求

    第20条–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保护

    28 现有6.1(包括6.1.1和6.1.2)由如下替代:
    “6.1 固定式灭火系统
    (6.1.1和6.1.2的要求应适用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符合6.1.1和6.1.2原有的适用要求。)
    6.1.1 不是特种处所、且能从货物处所外部某一位置加以密封的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应装设下列之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1 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2 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或
    .3 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和6.1.2.1至6.1.2.4规定的用于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
    6.1.2 不能加以密封的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以及特种处所应装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用于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该系统应保护此类处所的任何甲板和车辆平台的所有部分。该水基灭火系统应:
    .1 在阀门总管上有1个压力表;
    .2 在每一总管阀门上清楚标出其所服务的处所;
    .3 在阀门间内有阀门的维护保养和操作说明;和
    .4 有数量足够的排水阀以确保系统的完全排水。”


    第III章 救生设备和装置

    B部分 船舶和救生设备的要求

    29 在现有第17条后,新增第17-1条如下:

    “第17-1条 营救落水人员
    1 所有船舶应参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备有船舶特定的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 参见制定营救落水人员程序导则(MSC.1/Cisc.1412)。


    附录 证书

    30 附则附录中的所有证书格式和设备记录由如下替代:

    ]*。计划和程序应列出拟用于营救的设备和为最大程度减少对船上从事营救人员造成的风险而拟采取的措施。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201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定期检验或设备安全更新检验(取较早者)之前符合本要求。
    2 符合第26.4条要求的客滚船应视为符合本条要求。”

    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客船安全证书
    本证书应附有客船安全的设备记录(格式P)
    (公章) (国籍)
    供国际航行/短程国际航行 [1 不适用者划去。]1用。
    本证书由 (国名)政府授权 (被授权的个人或组织)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 [2 船舶资料也可在表格中横向排列。]2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核准船舶营运的海区(第IV/2条)
    IMO编号[3 按照本组织A.600(15)决议通过的《IMO船舶编号体系》。]3
    建造日期:
    建造合同日期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交船日期
    重大改建或改装开始的日期(如适用)
    应填写所有适用日期。
    兹证明:
    1 该船业已按公约第I/7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2 检验表明:
    2.1 该船在以下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1 结构、主机和辅机、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
    .2 水密分舱布置及细节;
    .3 下列分舱载重线:
    核定并勘划于船中两舷的分舱载重线(第II-1/18条)[4 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使用适用的分舱标志“C.1、C.2和C.3”。]4 干舷 适用于包括下列其他处所在内的载客处所
    P1
    P2
    P3






    2.2 该船在结构防火、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及防火控制图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3 该船根据公约要求配备了救生设备和救生艇、救生筏及救助艇用属具;
    2.4 该船根据公约要求在救生设备中配备了抛绳设备和无线电装置;
    2.5 该船在无线电装置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6 该船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的功能符合公约的要求;
    2.7 该船在船载航行设备、引航员登船设施及航海出版物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8 该船根据公约及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配备了航行灯、号型以及发出声响信号和遇险信号的设备;
    2.9 该船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公约的有关要求;
    2.10 船舶设有/未设[1 不适用者划去。]1按公约第II-1/55 / II-2/17 / III/381条规定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11 机电设备/防火/救生设备和装置1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未附于1本证书之后。
    3 已经/尚未1签发免除证书。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
    本证书基于的检验完成日期:(年/ 月/ 日)
    签发于
      (证书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授权发证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客船安全的设备记录(格式P)

    证明符合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有关要求的设备记录
    1 船舶资料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核准的乘客数
    持证无线电装置操作人员的最少定员数
    2 救生设备明细表
    1  救生设备可供使用的总人数 ……………………
    左 舷 右 舷
    2 救生艇的总数
    2.1 救生艇可载总人数
    2.2 半封闭救生艇的数量(第III/21条和LSA规则第4.5节)
    2.3 自扶正的部分封闭救生艇数量(第III/43条[1 参见SOLAS 1983年修正案(MSC.6(48)决议),其适用于在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1)
    2.4 全封闭救生艇的数量(第III/21条和LSA规则第4.6节)
    2.5 其他救生艇
    2.5.1 数量
    2.5.2 型式
    3 机动救生艇的数量(包括在上述救生艇总数内)
    3.1 装备有探照灯的救生艇的数量
    4 救助艇的数量
    4.1 包括在上述救生艇总数内的艇的数量
    4.2 快速救助艇的数量
    5 救生筏
    5.1 需设置认可降落装置的救生筏
    5.1.1 救生筏的数量
    5.1.2 救生筏可载人数
    5.2 不需设置认可降落装置的救生筏
    5.2.1 救生筏的数量
    5.2.2 救生筏可载人数
    6 海上撤离系统(MES)的数量
    6.1 使用海上撤离系统的救生筏的数量
    6.2 可载人数
    7 浮具
    2 救生设备明细表(接上)
    7.1 数量
    7.2 可供使用的人数
    8 救生圈的数量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