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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2-7-10
    2. 【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207/t20120711_1269409.html

    7. 【法规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8届会议于2010年12月3日分别以第 MSC.309(88)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下称“《<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第VIII(b)(vii)(2)(bb)条以及《<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该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上述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第MSC.309(88)号决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文档附件:

    第MSC.309(88)号决议中文本.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207/t20120711_1269409.html



    第MSC.309(88)号决议

    (2010年12月3日通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II(b)条和本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称“《<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关于《<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程序的规定,
    在其第88届会议上,审议了按照本公约第VIII(b)(i)条以及《<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提出和散发的《<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1. 按照本公约第VIII(b)(iv)条以及《<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规定,通过《<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附录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照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规定,决定上述修正案须在2012年1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缔约国或拥有商船合计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本公约第VIII(b)(vii)(2)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规定,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款被接受后,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照本公约第VIII(b)(v)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规定,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送发所有《<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缔约国;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送发非《<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 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附 件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的修改和增加

    附 录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附录的修改和增加

    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1 现有第2.10款和第2.11款由如下文字替代:
    “2.10 船舶设有/未设1符合本公约第II-1/55 / II-2/17 / III/381条规定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11 机电设备/防火/救生设备1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未附于1本证书之后。
    ——————
    1不适用者划去。”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格式
    2 现有第5款和第6款由如下文字替代:
    “5 船舶设有/未设4符合本公约第II-1/55 / II-2/174条规定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6 机电设备/防火4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未附于4本证书之后。
    ——————
    4不适用者划去。”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格式
    3 现有第2.7款和第2.8款由如下文字替代:
    “2.7 船舶设有/未设4符合本公约第II-2/17 / III/384条规定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8 防火/救生设备4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未附于4本证书之后。
    ——————
    4不适用者划去。”

    货船安全证书格式
    4 现有第2.11款和第2.12款由如下文字替代:
    “2.11 船舶设有/未设4符合本公约第II-1/55 / II-2/17 / III/384条规定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12 机电设备/防火/救生设备4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未附于4本证书之后。
    ——————
    4不适用者划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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