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

    [ fazhi1234 ]——(2020-3-31) / 已阅16455次

    我们提升司法的权威,应当着力打造司法的精度。因为,一旦司法有了精度,就有了让人信服的基础。而且,这种精度对于司法自身坚定一定的结论有实质性的作用,从而也会带来力度的提升。精度和力度的有机结合,很难造成没有信度的司法。因此,司法信度的提升必须植根于中国司法精度的升华。
    那么,如何提升中国司法的精度?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必须关注:第一、提高司法考试的精度;第二、提高司法人才吸纳和使用的精度。
    (一)如何提高司法考试的精度。
    首先我们要明确司法考试的目标或作用,即国家建立这样的一个司法考试制度要实现什么社会功能。
    比照会计师资格、医师资格等制度,一般来讲,司法考试也是一个资格考试的制度。我们尚且不能将司法资格与具体的司法职业混为一团。所以,司法考试应当服务于司法资格这一具体内涵。司法资格应当成为司法职业的前提,是从事司法职业必不可少的基本属性,但不应视为全部属性。
    那么,究竟什么决定了一个人具备还是不具备司法资格?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首先体现了我们对司法资格具体涵义掌握的精度。如果我们找到了这种东西,从而对这种东西作出准确定义。然后,有这种东西就具备司法资格,没有就不具备司法资格。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资格的精确理解。如果我们将无关的东西纳入司法资格的具体含义或者将必相关的东西排除于司法资格的具体含义,都是对这种东西的不精确理解。这种不精确,一定会反映到司法职业的现实中来,产生一定的社会问题。最终,会对中国司法的精度产生最根本的破坏作用。
    因此,精确的识别出这种东西非常重要。
    有人认为这种东西包括“全日制”,也就是司法资格的具体含义应当纳入“全日制”这样的因素。
    有人认为这种东西包括“法治思维”,也就是司法资格的具体含义应当纳入“法治思维”这样的因素。
    这些似是而非的观点,除了表面上高大上了司法资格本身外别无用处。
    其实司法资格就是司法职业的基本条件。这种条件定然不会是“全日制”这样的因素。实践也清楚的表明,非全日制而从事司法职业并且非常优秀的不在少数。那么,全日制与否定然不可以成为司法资格的具体因素。不能认为,全日制才能有司法资格,非全日制就不能具有司法资格。所以,这些看来是提升资格内涵的要求或因素,实质上是让这一资格的内涵偏离正确的轨道。
    那么,司法资格究竟是一个或者应当是一个什么?
    笔者认为,司法资格就是知识构成,其基本内涵是知识,不是全日制也不是法治思维,也不是能力或意识。将司法资格定义为知识,有助于我们摒弃不合理的想像,从而非常精准的把握司法资格的本质。
    为什么说司法资格是知识而不是能力?我们知道司法资格对应的司法职业是一种社会职业。不同的社会职业之间的根本差别并不是人的智慧或思维方式这样的一些东西。一个人之所以能从事一定的行业不过是因为具有这一行业的相关知识。所谓的能力其实根本不可能一般性的定义。但是,知识一定是能力的前提或基础。没有相关知识就不可能有特定的能力。比如没有医学知识,却有医治疑难杂症的“能力”,你信吗?我们考察各行各业,所有所谓的能力都是因为了解或掌握相关领域的知识所产生的。我们说知识就是力量。如果力量代表能力的话,我只能说知识就是能力。
    但是,总有些人愿意或相信没有知识的“能力”。比如,司法职业中,所谓的大众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就认为没有知识也可以有司法能力。甚至认为,司法职业根本不需要专门的知识。在司法现实中,有些人认为法官的工作叫是个人就能干,不需要知识。比如,人民法院内部没有司法资格的书记员、法警甚至临时工等都经常“司法办案”,而且办得也很不错。那么,这种办案能力能不能看作是一种能力,并且用来论证没有知识也可以产生能力?如果一个人没有医学知识,比如医院的保安、司机亲自坐诊。而且,有时候看病也看得不错,你认为这是一种医治能力吗?并且,这种能力可能没有医学知识而产生吗?那只不过是恰巧没有产生医疗事故而已。当产生了医疗事故,我们才深刻认识到没有相关知识是多么可怕和多么没有能力,为时不晚吗?其实司法职业也是如此,当恰巧胡悠不起作用,需要开庭判决时,恰巧碰上深奥一点的专业知识需要体现在判决书中的时候,我们也一定会发现没有知识就没有能力。
    因此,不能将司法资格定义为能力,而应当本本分分的定义为知识。这样我们才能搞好司法考试,才能为打造中国司法的精度打下扎实的基础。
    如果我们沿着能力或法治思维这样的方向去规划司法资格,就可能提出所谓综合素养,以及全日制,法治思维和能力等这样一些虚幻的目标或方向,从而让司法资格一定程度上偏离正确的轨道,产生偏差,降低精度,从而在最原始的地方对中国司法的精度造成破坏。
    司法资格应当定义为知识,不仅如此,我们应当重申这里的知识是什么知识。它不是自然科学知识,不是哲学知识,不是医学知识,不是历史知识,也不是法制史知识,甚至也不主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样的知识,它什么也不是就是现行法知识。
    任何人只要能准确的理解和掌握相当数量的现行法,他就具备司法资格。
    你可能要说了,如果他不是全日制,如果他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他怎么可以从事司法职业?相反,如果他是全日制,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就算未掌握好中国的现行法,也一定具有某种综合素养,可以胜任司法职业。这些观点在笔者看来非常荒谬。一个人即使接受过最好的教育,只要不懂中国的现行法,只要对中国的现行法没有知和理解到一定程度,就不应该有中国的司法资格。这种与中国现行法具体对应的现实性和具体性,是在中国取得司法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不是其它。比如,某中国人可以在美国大学法学院任教多年,有很好的法学素养,但是在他未掌握中国现行法以前,不可以承认其中国司法资格。中国现行法是一个特定的范畴,既不是当代的外国法,也不是古代的中国法。因此,即使有丰富的域外法知识,或者精通中国或世界法制史,也仍然无法取代中国现行法地位,中国现行法就是这样一种具体的知识。就是这种知识造就了一个人的司法资格。
    因此,要提高中国司法的精度,首先要管理好中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搞好中国的司法考试制度首先要精确把握司法资格的定义。司法资格就是现行法知识,就是准确理解和掌握相当数量的现行法。
    我们必须以此为目标优化试题内容和结构。比如,去年司考中先救母还是女友一题。这种考题的精准性很差。它不是以考生知或不知某一知识点为考察对象。这种题不能准确反映考生的知识,因为即使考生知道什么是不作为犯罪以及构成要件,也未必能答对此题。这种形式上看起来很新颖,但实质上偏离司法资格考试基本定义的试题在司考中并不少见,属于需要坚决优化和改进的一类试题。当然,案例题可以占相当比例,但是,应当着眼于具体的知识点,而不是新颖性或趣味性。考察案例的目的不是知识的运用能力,这种想法我认为搞不清楚也考不清楚。考察案例的目的就是知不知道某一知识点。要确保考生知道现行法某一规定,或正确理解了现行法的某一规定,就肯定能正确的回答某一案例问题。之所以答错就是因对某一现行法知识未掌握。这就是考题应该具有的基本特点和精确性。只有这样的考题才可能是符合司法资格考试精度的知识考试。那些所谓有争议或高深的问题,其实完全不适合成为司法考试的试题。
    比如犯罪构成四要件,它的基本知识必须掌握。但是,这一知识与具体案例的结合而产生的具体案例观点实在不应去考察。比如最近网上流行的关于骗妻去野生动物园又刺激妻下车结果妻被虎吃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话题就很有意思,但是绝对不适合成为司考案例题。并非知识不可以转化为案例去考察,而是现行法与具体案例结合所产生的不同认识不能作为司法资格赋分的标准去运作。只有现行法知识是知还是不知以及是不是准确理解了现行法的某一规定本身才是我们的司法资格。当考生具备这一状态且比较理想时,他自然可以比较成功的应对无以数计的案例。但是,你直接从具体案例的某一争议出手去考察他们的司法资格则偏差较大,反而不能精准的赋予正确的司法资格。所以,考题应该本分一些,应当立足于现行法的具体规定,而不是各种发挥或新颖性。
    (二)司法人才吸纳和使用的精度。
    司法考试的精度可以造就相当精度的司法人才,相当于司法人才的产出机制。有了人才以后,我们仍然需要一个吸纳和使用的精确度与之配套。两者结合方能有效提升中国司法的精度。
    如果通过司法考试的人现行法知识并不扎实,或者现行法知识非常扎实的人不能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或者通过考试后不能顺利的成为司法者,或者成为司法者但是不能依据现行法知识主宰或主导案件的处理等等,中国司法的精度都定然难以提升。
    我们精准的把握司法资格,以此优化试题内容和结构后,司考分数将很有代表意义,或者说司法人才就在其中。并且,这些人才极有可能造就中国司法的精度。因此,可以考虑有利于他们的纳入机制。比如,司考在多少分值以上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公务员考试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的,均可享受加分政策。以此,让他们更容易走上司法岗位。我相信,这就是我们司法人才正确的吸纳机制。这种方式吸纳的司法者要比先招录司法行政人员或审判辅助人员再培养或熏陶出来的司法者要强百倍。
    最后,仍然是我们当前具体的司改课题。也就是法官如何独立审判,我们如何打造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在科学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识别出司法人才,也吸纳进人才后,自然是如何运用这些人才。一个良好的平台,才能让他们为中国司法正确担当。只有让正确的人去正确的担当,中国司法才能在精度和力度以及信度上皆有根本的改观。
    综上,司法的信度深刻依赖其精度和力度。不能离开精度和力度去追求或提升司法的信度。司法精度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诉前调解和分流的基本前提。司法精度是司法力度的基本前提。司法精度也是司法信度的基本前提。可以说,没有精度的司法,带给我们的是一系列的低端产品。提升司法精度,可以带动诉前调解、诉中力度和诉后信度等各方面整体的进步。司法的精度或力度需要着眼于司法考试的正确定位以及司法人才的吸纳和正确使用。
    第五章 结 论
    我们都热爱司法事业,我们从不放弃对司法进步的追求。但是,我们尚且不能因当代中国司法而骄傲。在笔者看来,它整体上处于较低的层次——不成熟,不完善乃至幼稚的地方比比皆是。这种低层次并不是与他国或地区的司法横向比较才产生的,而是与我们自己的社会实际生活和现行法相比较就已经是非常落后的一种状态。这种差距是中国司法自身固有的缺陷,不是一种相对差距。这种缺陷当下集中体现为欠缺精度。
    一个国家的司法有一个国家司法的历史。回头看,中国司法事业当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均有了相对于历史的长足发展。但是,这显然还远远不是一个可以与这个时代相匹配,与国家的法治建设相配套的现代司法。我们没有理由基于这个时代和国家的法治建设而对当下的司法自高自大。相反,这个司法需要高和大的地方太多。这些依然还没有高和大的地方,其实正是中国司法进步和前进的不竭动力。
    归结中国当代司法的基本问题,采取有利于这一问题解决的基本措施,才是中国司法事业的基本进步。精度欠缺是中国司法的基本问题,打造中国司法的精度是解决当前诸多司法问题的基本途径。我们应当结合司法资格考试制度、人员分类管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等改革举措有意识的大力建设和根本提升中国司法的精度。这当然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根本立足于司法人才的产生、吸纳和使用机制,实质上是人才的涌现和平台的完善双轮驱动。这不是一个几级法官就能解决的时代问题,而是只有扎实的现行法知识才能挑起来的时代重担。我们必须精准把握问题,彻底解放思想,不落俗套,不落旧窠,勇猛精进,方能换来司法事业的切实进步和辉煌未来。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