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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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三)各种舰(船)艇、飞机、导弹和通信、防化、光学、电子以及军需、卫生、油料、军交、修理等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五)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六)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果本单位不能修复,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车场、炮场、机械场日的主要工作是:
(一)检查、保养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机动车辆;
(二)维护车场、炮场、机械场设备,整理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务;
(三)进行必要的专业教育。
第二百九十五条装备的保管
(一)部队装备的保管,应当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2次;
(三)通信、防化、光学、电子等技术器材,应当存放在器材库(室)内;
(四)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机动车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停放在库(棚)内,露天放置时加盖布;
(五)舰(船)艇的停泊,飞机的停放和导弹的放置,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军兵种的规定执行;
(六)存放在仓库保管的装备,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七)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
(九)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第二百九十六条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每日、营每月、旅(团)每季检查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和营每月、旅(团)每季检查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1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检查(检测、测
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九十七条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必须掌握装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必须科学使用、修理装备,保证主战装备达到规定的储备寿命;
(四)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五)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六)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二百九十八条车场、炮场、机械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辆、火炮、机械数量,按照实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车场、炮场、机械场;不便于设车场、炮场、机械场的单位,应当执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有关规定;
(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位置必须安全,便于车辆、火炮、机械的进出、停放、维护、修理;
(三)车辆、火炮、机械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无关的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车辆、火炮、机械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车场、炮场、机械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分)队首长指派,受部(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车辆、火炮、机械的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二)维护场内秩序和整洁;
(三)管理场内设备、设施,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严格人员、车辆、火炮、机械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二百九十九条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严格管理、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于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批,严禁擅自拆卸。
第三百条港口、机场和导弹阵地有关装备设施的管理规定,由军兵种制定。
第十七章营区管理
第三百零一条部(分)队首长应当加强营区管理,教育部属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和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三百零二条营区治安
(一)严格门卫制度,在营区工作和居住的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营门;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来队亲属、家政服务人员、社会化保障人员等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凭证;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营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营区;
(三)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和社会化保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以聘用;
(四)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五)严禁在营区内使用气枪、弹弓;不得在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流动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第三百零三条营区秩序
(一)营区内各种生活设施应当配套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
(三)在规定的午睡(休)和就寝时间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营区的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出入营门应当下车;
(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六)不得在营区张贴、设立商业广告;除对外开放的医疗机构、招待所外,不得在营区建筑物上使用霓虹灯显示单位名称;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门诊部、服务社、招待所、礼堂等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八)城市驻军不得在军事行政区、与军事行政区在同一营院的家属生活区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养殖、种植应当统一规划,保持营区整洁。
第三百零四条加强营区文化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丰富官兵业余文化生活,逐步实现在营区内满足官兵的文化和日常生活需要。
第三百零五条统一规划营区的绿化建设,划区包干负责。加强管理,禁止擅自砍伐树木、践踏草坪和其他损坏花草树木、破坏绿化资源的行为。
第三百零六条重视营区的环境和文物保护。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文物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场地,应当合理布局,科学利用自然资源,注意保护营区内文物。
第三百零七条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集中居住的团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负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三百零八条营区管理以集中居住的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营区应当将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分开,实行划区管理。
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应当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十八章野营管理
第三百零九条部(分)队在野营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协商解决部队所需粮秣、燃料、副食品以及其他物资器材。野营中,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环境和文物古迹,遵守群众纪律,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三百一十条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结合任务和驻地社情、环境等情况,制定管理措施,严格纪律,严密组织警戒警卫,确保人员和装备安全;
(三)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必要时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设备,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四)加强查铺查哨,严格请销假制度;
(五)轻武器通常随身携带,也可以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辆、火炮、机械应当进入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履带车辆应当规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
(六)炸药、弹药、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别放置在安全地方;军需物资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应当设有消防设备、器材,并加强警戒;
(七)改善伙食,注意饮食卫生;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八)临时挖掘的厕所应当距厨房和水源50米以外;在指定地点倒垃圾;驻地应当经常打扫,并同群众一起开展卫生防病活动;
(九)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时,还应当加强战斗准备,制定应对意外情况的措施;
(十)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暑、防洪、防台风、防雷击、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
第三百一十一条部(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清扫驻地,掩埋临时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道谢。
第十九章常见事故防范
第一节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三百一十二条各级应当指导和督促所属人员遵守国家和军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防止发生车辆交通事故。
第三百一十三条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守则:
(一)严禁无证驾驶;
(二)严禁酒后驾驶;
(三)严禁疲劳驾驶;
(四)严禁超速行驶;
(五)严禁强行超车;
(六)严禁私自出车;
(七)严禁带故障行车。
第三百一十四条车辆动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派遣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开具派车命令,经值班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用车辆;
(二)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严格控制车辆动用;
(三)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单程超过300公里的,必须经军级单位值班首长或者主管领导批准;
(四)严禁擅自派遣军用车辆用于探亲、休假、旅游;
(五)严禁擅自将特种车辆作为乘坐车使用;
(六)严禁出租、出借、挪用军用车辆及其号牌、运用凭证。
第三百一十五条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人员额乘载人员;
(二)不得违反车辆载重规定超载行驶;
(三)不得使用罐车、挂车、平板车等非载人车辆乘载人员;
(四)集体乘车时必须严格挑选驾驶员,指定车长;
(五)航天员、飞行员、高技术专家等人员集体乘车,条件允许时应当分车乘坐;
(六)装载货物不得超宽、超长、超高;
(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
第三百一十六条驾驶员、带车干部和乘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选择快捷安全的行驶路线,严禁擅自改道行驶;
(二)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三)驾驶员驾车时严禁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
(四)带车干部必须全程监督行车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怂恿驾驶员违章驾驶;
(五)长途连续行车超过2小时应当休息1次,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六)进入危险路段前,必须停车检查车辆、勘察路况,必要时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
(七)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或者山路、坡道行车时,必须降低车速、低挡行驶,加强观察,正确使用刹车制动,防止操纵失误;
(八)正确选择超车的时机和路段,会车时主动让道,不得占道、抢道行驶;
(九)5台以上车辆编队行驶时,应当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十)15人以上同乘1台车时,应当指定带车干部和安全员;
(十一)严格按照规定限速行驶;
(十二)当制动失效、车辆失控时,必须正确果断采取规避措施,就近寻找树木、路墩、门柱等坚固物体停靠,防止车辆冲撞人群,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节工程作业事故防范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实施工程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防止因指挥失误、操作不当或者意外导致工程作业事故。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实施工程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实行干部值班、跟班作业制度;
(二)指定安全员负责观察和报知险情;
(三)科学划定作业区域;
(四)合理调配使用人员和机械;
(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维护作业现场秩序。
第三百一十九条组织实施工程爆破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爆破作业前,明确安全区域、警戒范围、信号标志;
(二)检查炸药和火具的质量和用量,进行导火索燃速试验;
(三)严禁采取牙咬、锤击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方式接续火具;
(四)严禁装药时使用金属器具,严禁非作业人员在场,严禁边打眼边装药,严禁超量装药;
(五)严格掌握引爆的点火时间和顺序;
(六)采取诱爆或者水冲法排除哑炮,严禁掏挖和硬拔雷管,消除哑炮并确认安全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区;
(七)作业后,认真清理剩余炸药、火具,不得私存、玩弄、乱放和丢弃炸药、火具。
第三百二十条组织实施土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经常检查拱顶、侧墙有无裂缝、松动和渗水等异常现象;
(二)在有塌方危险的地段设立标志,指定专人加强观察,发现险情及时报警;
(三)排渣、运料时防止撞车、翻车,防止作业工具伤人;
(四)掘开式工程作业,边壁必须有一定的坡度,不得上下重叠作业;
(五)拆除危房或者在有塌方危险的场所作业,必须预先进行现场勘察和安全检查,确定作业流程,控制现场人员数量,防止蛮干。
第三百二十一条实施高处作业应当设置防护栏和防护网。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穿防滑软底鞋,将工具装入工具袋,禁止腰间插带工具,禁止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禁止嬉笑打闹。遇雷雨、大雾或者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三节误击误炸事故防范
第三百二十二条使用管理武器装备的人员,必须遵守武器装备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训练协同计划,防止发生误击误炸事故。
第三百二十三条组织实兵、实装、实弹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周密制定协同计划,严格执行协同规定;
(二)建立军兵种实弹射击(发射)协同通报机制;
(三)合理选择和设置射击(发射)场地;
(四)准确判明目标,防止误判和盲目攻击(发射);
(五)严密组织射击(发射)地域、海域、空域安全警戒和观察;
(六)加强武器装备和弹药的技术检测,防止导弹(鱼雷、炸弹)掉落、偏航、丢失;
(七)严格执行射击(发射)操作规程;
(八)近岸射击前,必须对海面、岛礁、岸滩进行认真清理;
(九)复杂电磁环境实弹发射必须科学设计干扰强度;
(十)导弹、运载火箭试射(发射)必须科学选择发射时机、发射窗口和弹道轨迹,防止掉落在人口稠密地区或者要害目标;
(十一)飞机试飞、飞行表演,不得在人群上空做超低空动作;
(十二)炸点显示必须适量适度、合理布设、严格管控;
(十三)训练结束后彻底清查剩余弹药,清除和销毁未爆弹药。
第三百二十四条修建对空射击场、发射场或者其他射击场,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在射击(发射)场内组织对空射击(发射),管理单位应当于实弹射击(发射)前至少1周,向当地航空管制部门通报射击(发射)的时间、射向、射高、范围等情况。
在射击(发射)场外组织对空射击(发射),管理单位应当于实弹射击(发射)前至少1周,向当地航空管制部门申报,经同意后实施。
组织对空射击(发射),应当加强对空观察,发现危险情况立即处置,防止误击误炸。
组织飞行,应当向航空管制部门了解飞行空域内对空射击(发射)场的分布以及射击(发射)情况。
第三百二十五条使用管理轻武器以及弹药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禁私存、私带、私借枪支弹药;
(二)严禁擅自装填弹药;
(三)严禁持枪打闹和枪口对人;
(四)严禁随意动用他人武器;
(五)严禁擅自安排地方人员实弹射击;
(六)严禁持枪打猎或者擅自打靶;
(七)严格落实验枪制度。
第四节火灾事故防范
第三百二十六条各级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人为因素或者自然原因造成火灾事故。
第三百二十七条各级应当加强营区火灾防范和新建营区、新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查,健全消防组织,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和疏散标志,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新。
第三百二十八条对外出租房地产,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不得允许在出租的房地产内生产、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百二十九条各级应当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与控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使用明火必须避开易燃物体和林区、草场等场所;
(二)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取火;
(三)严格管控炊事用火、取暖用火、照明用火;
(四)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时机和场所;
(五)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
(六)在仓库、礼堂(剧院)、燃气站、加油站、输油管道、输气管道、油罐、配(变)电站(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七)在指挥中心、通信枢纽、档案馆(室)、保密室、资料室、坑道、机场、码头等重要场所,限定吸烟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八)定期检修维护电源线路、避雷设施和用电设备,防止用电线路老化和设备年久失修;
(九)严禁乱拉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品;
(十一)野炊应当选择避风位置,做到人离火灭。
第三百三十条在礼堂、剧院等重要防火场所组织集体活动,或者借给地方举办活动,必须在所有出口指定专人执勤,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第三百三十一条重点防火单位和重要防火场所,应当制定消防预案,明确消防应急分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第五节淹亡事故防范
第三百三十二条各级应当严密组织水上航渡、武装泅渡、游泳训练、水上(水下)作业等活动,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淹亡事故。
第三百三十三条防范淹亡事故,应当突出下列重点:
(一)组织实施武装泅渡、游泳训练;
(二)组织实施海上航渡、水上输送;
(三)组织实施水上作业、潜水作业;
(四)组织实施水上救援、抗洪抢险;
(五)组织实施徒涉江河;
(六)炎热季节私自游泳。
第三百三十四条组织武装泅渡、游泳训练,应当了解水域情况和人员水性、体能状况,做到人员不编组不下水、准备活动不充分不下水、身体不适者不下水、器材装具不检查不下水、观察救护组不到位不下水。
泅渡训练负荷不得过重,参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划定区域,不得脱离编组,不得在水中嬉戏打闹,不得进行与训练内容无关的潜水、跳水等活动。
第三百三十五条组织海上航渡和水上输送,应当周密制定输送方案,了解航行海域(水域)的气象和海况,向被输送部队介绍舰艇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舰艇乘载标准和配重要求乘载人员、装备和物资,并保持均衡平稳,严禁超载。
指挥员应当严密组织部(分)队登离舰艇、换乘和装卸物资,防止人员拥挤。遇有险情时,指挥员应当冷静处置,严防混乱和擅自跳水。
驻岛屿边海防部队人员,不得擅自租借民用船只输送官兵;军用舰艇不得擅自搭乘地方人员。
第三百三十六条组织水上作业、潜水作业,应当了解作业海域(水域)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和作业时间,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水上作业人员应当穿戴救生服,使用安全带,严防意外落水。
潜水作业人员应当穿戴专用防护服,熟悉信(记)号规定,严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
第三百三十七条组织潜艇逃生训练,应当进行艇员抗氧敏感试验和生理心理素质测试,严格检查防护器材,按照强弱搭配的原则合理编组。参训人员应当按照浮标指示进行减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动作要领。
第三百三十八条执行抗洪抢险任务,应当合理安排水上输送工具,指定技术熟练的人员驾驶;运用冲锋舟、竹排、浮桥或者滑道、绳索抢救转移受困群众时,必须安排涉水能力较好的人员执行任务,穿着救生防护服,加强自身防护,防止人员淹亡。
第三百三十九条部队应当加强人员管控,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漂流。驻江、河、湖、海和水库附近的部队,炎热季节课余时间应当加强对重要水域的巡逻和纠察,制止私自下水行为。
第六节触电事故防范
第三百四十条各级应当加强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严格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督促部队执行安全用电规定,防止官兵因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
第三百四十一条架设输电线路、安装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营区变压器、架空供电线路、营房室内供电线路等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距离和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在坑道、地道、地下室等处敷设电线,必须固定在墙壁、棚顶或者专用设备内。不得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不得将电话线或者不合格的电线在交流电路上使用。各种动力机械用电,必须接好地线,经常检查维修。
第三百四十二条架设输电线路不得带电作业,不得将动力线、照明线与电话线、广播线等混架、交叉或者搭接。严禁在床上架设台灯,严禁在金属物体上拴系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第三百四十三条发现电源线断落、破损或者用电设备漏电,必须立即报告,控制现场,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检修处理。抢救触电人员时,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物品挑开电线。
第七节中毒事故防范
第三百四十四条各级应当加强预防中毒常识的宣传教育,防止发生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等各类中毒事故。
第三百四十五条防范气体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安装炉具时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燃;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二)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应当安装换气设备,保持通风;
(三)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或者通风扇,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得堵塞烟道;
(四)严禁在密封的汽车或者在车库等密闭空间内开着车载空调休息;
(五)进行下水道、化粪池、沼气池、贮水池、深水井、污水井等作业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测,排除有毒气体,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百四十六条各级应当加强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防范,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购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二)不得食用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
(三)不得将生、熟食品混装、混放;
(四)不得将有毒物品与食品混放;
(五)不得混用制作生、熟食品的厨具;
(六)不得饮用不洁净水;
(七)不得食用不明菌类和其他不明野生植物;
(八)餐具必须及时清洗消毒;
(九)食品储藏应当防止霉烂变质;
(十)防止食品、饮用水被污染、投毒。
第三百四十七条防范生物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针对任务和环境特点,及时进行有毒生物常识教育和自救互救训练;
(二)在山区、丛林执行任务时,应当利用就便器材、工具避开有害植物,防止身体直接接触;
(三)野外活动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毒蛇、毒蜂、毒虫等有毒生物的侵害;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进行科学救治。
第八节飞行事故防范
第三百四十八条航空兵部队和有关飞行保障部队,必须遵守飞行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指挥失误、飞行人员操纵错误、机械故障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飞行事故。
第三百四十九条防范飞行事故,应当突出下列重点:
(一)专机或者重要任务飞行;
(二)飞机(直升机)执行科研试飞任务;
(三)飞机(直升机)坠落于人口密集区;
(四)飞机(直升机)与民航班机相撞或者危险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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