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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1. 【颁布时间】2010-6-3
    2. 【标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3. 【发文号】军发〔2010〕21号
    4. 【失效时间】2018-5-1
    5. 【颁布单位】中央军事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06/07/content_20198978_14.htm
      注:本法规2018-5-1已经被id763161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艇、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

    (三)严禁在具备有线通信条件的场所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

    (四)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

    传递和存储涉密信息;

    (五)严禁在办公场所使用移动电话联接国际互联网或者使用具有实时视频通话功能的移动电话;

    (六)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七)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移动电话录音、摄影、摄像和开通定位服务功能;

    (八)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使用军用移动电话谈论、传输涉密信息;

    (九)严禁将军用移动电话带到国

    (境)外或者提供给无关人员使用;

    (十)严禁使用外国公司、外资企业、国(境)外人员赠送的移动电话。

    第二百零五条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

    (二)严禁涉密计算机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

    (三)严禁涉密计算机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

    (四)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带入涉密场所;

    (五)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经涉密的移动存储载体;

    (六)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者传递涉密信息;

    (七)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显示军人身份的资料;

    (八)严禁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传

    播涉密信息;

    (九)严禁计算机在军队涉密网和国际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十)严禁存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

    和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第二百零六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

    第二百零七条部队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值班

    第一节值班制度

    第二百零八条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营和团以上部队、院校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二)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通常分别建立机关值班制度;师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可以与作战值班合一;

    (三)营、连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舰(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

    第二百零九条值班分队由团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第二节值班人员基本职责

    第二百一十条值班首长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敌情动向和本部(分)队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部(分)队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应对其他意外情况;

    (四)维护部(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部(分)队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百一十一条机关值班员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的机关值班员,由各机关直接首长指定的人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部(分)队的位置以及活动情况;

    (二)了解敌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检查、督促部(分)队按照规定行动;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接待因公来队人员。

    作战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规定执行;师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与作战值班合一时,值班员同时履行机关值班员基本职责和作战值班员职责。

    师以上机关业务部门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无条例规定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营值班员

    营值班员由连长轮流担任,受营首长领导,负责全营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报告,并根据营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二百一十三条连值班员

    连值班员由排长轮流担任,受连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全连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连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

    (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五)按照连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八)负责全连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九)领导连值日员、厨房值班员以及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十)负责填写《连队要事日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连值日员

    连队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连值日员。连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专业值班(值日)员

    专业值班(值日)员的指派和职责: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停机坪、库房、医疗机构等各种专业值班人员的指派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舰(船)艇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首长。

    旅(团)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总参谋部制定式样,军区、军兵种制发。

    第三节交接班和换班

    第二百一十八条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时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在值班簿上签字。

    连值班员交接班,由连首长组织;连值日员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由连值班员组织。

    第二百一十九条值班部(分)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分)队首长向上级首长报告。

    第二百二十条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二百二十一条担任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和部(分)队,值班结束,通常应当补假。

    第十二章警卫

    第二百二十二条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二百二十三条组织警卫勤务时必须:

    (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

    (二)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驻地集中的旅、团、营可以组织卫兵分队;卫兵分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单位首长规定;

    (三)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警卫任务、联络信号和情况处置办法,并提出要求;

    (四)单独驻防的连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营门卫兵通常昼间在营门外侧执勤,夜间在营门内侧执勤;必要时重要目标的哨位,应当设置复哨,1名卫兵为固定哨,其他卫兵为游动哨或者潜伏哨,卫兵之间应当保持通视;哨位应当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立通信、照明、监控、报警等设施设备;

    (五)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营门卫兵的着装、站姿和武器、装具的携带,以及警示牌的规格、内容、位置,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统一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下列事项:

    (一)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

    (五)对各种情况的处置、报告方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担负哨所、营门、车(炮、机械)场、阵地、发射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和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他场所警卫或者执行临时警卫任务的卫兵配带枪支、弹药的办法,由团以上单位首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

    第二百二十八条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和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

    (三)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验枪;

    (四)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五)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二百二十九条卫兵受领班员领导,执行下列卫兵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

    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备,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

    第二百三十条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卫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卫兵执勤中,对所遇情况以及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百三十一条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百三十二条警卫机场(库)和车场、炮场、发射场、仓库等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警卫舰(船)艇武装更的特别守则,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卫兵分队队长通常由排长或者班长担任,受旅(团)值班首长领导(由营组织的卫兵分队受营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警卫目标的性质和特点,熟悉哨位位置和联络信号;

    (二)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三)接到卫兵报告或者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四)听到警报或者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旅(团)值班首长(营首长)的指示行动。

    第十三章零散人员管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勤人员、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伤病员等零散人员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军队的荣誉。

    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勤人员

    (一)必须按照编制配备公勤人员,不得超编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使用单位考察推荐,首长批准,军务部门办理调入手续;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由政治机关审查后方可以调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及时调换;

    (三)公勤人员应当统一编组、集中居住(通常不得单人居住)、集中管理,其共同课目训练、思想政治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含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由首长指定的职能部门或者专人负责;

    (四)公勤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主管首长批准外,都应当参加早操、操课等集体活动。

    第二百三十六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

    (一)对单独执行任务的军人,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予以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2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长、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10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军人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首长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百三十七条探亲休假人员

    (一)军人探亲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

    (二)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并保持联系,保证部队有紧急战备任务时能及时召回;

    (三)单位首长应当向探亲休假人员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军人在探亲休假期间应当服从当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管理;处理家庭纠纷和其他纠纷时,应当依法办事,依靠军队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伤病员

    (一)军人住医院(卫生队)前,士兵由连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到医院;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二)伤病员住院(队)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队)时,医院(卫生队)应当对其住院(队)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队)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医院(卫生队)不得给出院(队)伤病员批探亲假;

    (三)伤病员住院(队)期间,必须遵守院(队)规,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队)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

    (四)出院(队)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绕道他地。

    第二百三十九条疗养人员的管理参照本条令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外出单独执行任务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军人通行证。

    第十四章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日常战备

    第二百四十一条部(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紧密结合形势和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落实战备制度,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二百四十二条部(分)队应当制定完善战备方案,经常组织部属熟悉方案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编制、装备和任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二百四十三条部(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战备物资不得随意动用;经批准动用的,应当及时补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第二百四十四条部(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和人员在位率,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二节紧急集合

    第二百四十五条部(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和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和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百四十六条部(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防化学、防生物以及防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四十七条部(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为锻炼提高部(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每月、营每季、旅(团)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分)队首长根据部(分)队的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舰(船)艇部队、航空兵部队和导弹部队的部署操演、实兵拉动、战斗值班(战备)等级转进、战斗演练,按照本军兵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后勤日常管理

    第一节财务管理

    第二百五十条部(分)队首长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实物验收、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管理制度。

    第二百五十一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不得侵占官兵经济利益,不得虚报冒领经费物资,不得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得拖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百五十二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由基层单位掌管的各项经费和农副业生产收益等,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定期检查,及时公布。由基层单位代领代报的工资、津贴、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应当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现金和票据管理,应当做到收支有据,手续齐全,保管安全。

    第二百五十四条缴获或者出土的金、银、钱币、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当及时如数登记上交,并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和擅自处理。

    接收的捐赠款物,应当按照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节伙食管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部(分)队首长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平衡,讲究色香味形,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节约粮食、燃料和用水,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保证伙食达到灶别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官兵基本的饮食需要。

    第二百五十六条挑选身体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担任炊事员。加强炊事人员的政治学习、军事训练和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炊事技能。教育炊事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基层伙食单位应当至少保持1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在岗。

    第二百五十七条发挥军人委员会经济民主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经济民主组通常由本单位1名军官担任组长,由司务长(管理员、舰艇军需)、炊事班长和若干名士兵担任成员。

    经济民主组通常每周活动1次,主要负责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的意见,研究改善办法,审查食谱;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账目,防止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和侵占官兵利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基层伙食单位每周制订1次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提出,交经济民主组审查,经单位首长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经济民主组和单位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六十条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调料和燃料,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计量并进行登记。

    第二百六十一条连队或者其他基层伙食单位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受连或者其他基层单位值班员领导。厨房值班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监督按照就餐人数做饭,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并于晚饭时向全连或者其他基层单位全体人员宣布当日消耗;

    (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

    (四)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第二百六十二条基层单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百六十三条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防鼠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配餐、自助餐或者分餐制度。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六十四条团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1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诊治。

    第二百六十五条军官(家属)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取食物,确需购买时,应当按价付款。

    基层伙食单位的就餐人员,除因公外出、探亲、住院等情况外,不得退伙。

    上级人员和军人家属、亲友来队在基层单位就餐,按照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二百六十六条旅(团)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基层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事燃料的筹措、加工、供应和结算。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其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价格。

    建立司务长轮流值班制度,基层单位司务长参与并监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和管理。

    第二百六十七条实行饮食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机制,加强对伙食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节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部(分)队应当因地制宜地发展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积极采取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生产收益,办好军人服务社。

    农副业基地应当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管住用好农用土地资源,为部队生活供应提供补助。

    第二百六十九条生产收益主要用于改善伙食,补助生活。基层单位的生产收入为基层单位所有。

    第四节卫生管理

    第二百七十条新兵编入部队前,必须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病史登记、心理测试;进行卫生防病知识教育以及预防接种。

    对来自疫区或者运输途中发生传染病的新兵,应当实施集体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根据病种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条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官兵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提倡戒烟。

    第二百七十二条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健康检查,军官、士官通常每年进行1次,义务兵在服役第二年进行1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治疗,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安排其退出现役。

    第二百七十三条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预防接种或者预防服药。对来自疫区的军人应当及时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人,必须根据病种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治疗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条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机构必须随时诊治。

    第二百七十五条军人应当学习和遵守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接受卫生人员的监督指导,积极参加营区卫生和生活环境卫生治理整顿工作。

    第二百七十六条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整治环境卫生,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室内外卫生应当划区分工负责,每日清扫,每周进行大扫除。

    室内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及时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有定点的密闭式垃圾收容设施,做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处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水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洁治。加强水源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50米内设置厕所、畜圈、粪坑和堆积垃圾,不得因洗澡、洗衣、刷洗物品而污染水源。

    第二百七十八条厕所、畜圈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厕所有防蝇设备,密封贮粪池,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第二百七十九条卫生检查,通常班(排)每日、连每周、营每月组织1次,团以上单位每季或者重大节日前组织检查评比。

    第五节军事交通运输管理

    第二百八十条部(分)队应当加强军事交通运输管理,周密拟制运输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运输力量,严格组织交通法规教育和运输训练演练,落实车辆、陆(空)军船艇(以下简称船艇)以及军事交通运输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制度,圆满完成运输任务。

    第二百八十一条部(分)队组织输送和摩托化机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乘行教育,严密组织人员乘行和装备物资装卸,并加强现场组织和协同配合,确保运输安全有序。

    使用国家和地方铁路、水路、航空运力组织人员输送和装备物资运输时,应当在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使用汽车运输力量组织摩托化机动运输时,应当按照规定协调交通战备部门为部(分)队机动提供沿途道路交通保障。

    第二百八十二条部(分)队应当按照车辆、船艇编配用途、性能和规定的动用数量、行驶(航行)区域合理派遣使用,按照规定组织车辆、船艇的封存、启封、保养和检查,严格管理车船运用凭证和车辆号牌,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统计,准确记载车船的动用、数量、质量和维护保养情况。

    第二百八十三条部(分)队应当加强车场、码头等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严格落实值班和车场日、码头保养、码头日巡视制度。

    编配5台以上车辆并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当设置固定车场,落实车场管理规定,组织车场勤务。

    第六节房地产管理

    第二百八十四条部(分)队首长必须重视营区土地、营房、营具、场地、道路和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以及营区文物、林木等房地产的管理,教育部属爱护房地产,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营房、营具、设施设备。未经具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机关批准,不得任意拆毁、改建或者挪作他用。房地产不得擅自变卖、出租和转让。

    军队单位出租空余房地产,租赁用途应当符合规定,对租赁方和租住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租赁方和租住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部队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必须落实营房、营具、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实行周期维修、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延长使用寿命,确保使用安全。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地产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加强水、电和取暖管理,保障部队正常的用电、用水和取暖,节约使用水、电和燃料。

    第二百八十八条部队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认真清点、登记、交接房地产以及有关档案材料。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经批准的非本单位人员暂时使用的房地产,每年进行1次清理、登记,按照规定收缴有关费用。

    第十六章装备日常管理

    第二百九十条部(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百九十一条部(分)队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教育。通过教育,使官兵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团以上部队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量、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检查、检测、维护、修理等设备,应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护、会修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部(分)队应当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九十四条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连队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实弹射击后必须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机动车辆,按照规定组织日常保养、定时(定程)保养和换季保养等,每周应当有1次车场、炮场、机械场日,每次不少于半日(履带车辆为1日);车场、炮场、机械场日列入部(分)队工作计划,以分队为单位,按照不同装备的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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