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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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十一)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条旅(团)生活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旅(团)生活服务中心主任隶属于旅(团)后勤部(处)长,负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服务中心服务保障情况,组织拟制主副食品供应和炊事燃料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基层伙食单位按照食物定量标准制定食谱,科学调剂伙食;
(三)领导部属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四)监督经费开支,审定食品价格,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五)领导生活服务中心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六)征求基层伙食单位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十一条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营的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兵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和班长,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管理好伙食,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二条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副营长职责
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在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营长的指定代行营长职责。
第四十四条营卫生所所长职责
营卫生所所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负责全营的卫生工作,在业务工作上受旅(团)医院(卫生队)院长(队长)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营卫生勤务保障工作,抢救、治疗伤病员,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指导全营进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战时组织伤员的救护、卫生处理和后送;
(三)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根据季节和任务的转换,适时提出卫生防病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卫生制度,
协助营首长进行内务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营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本所人员以及连队卫生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负责本所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指导各连搞好饮食卫生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室内、食堂以及厕所的消毒;
(八)协助营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五条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军官和士官、班长,提高其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组织全连的农副业生产,管理好连队的伙食、经费、物资和房地产;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六条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副连长职责
副连长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连长工作;在连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连长的指定代行连长职责。
第四十八条副政治指导员职责
副政治指导员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在政治指导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指导员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导员职责。
第四十九条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条技师职责
技师负责职掌的武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并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武器装备的性能、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
(二)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和保养武器装备,及时维修或者送修武器装备;
(三)定期检查测试武器装备,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
(四)准确填写武器装备的履历书、技术状况表和有关报表,妥善保管技术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的武器装备知识教育,指导技术训练。
第五十一条司务长职责
司务长负责所在基层单位的伙食、财务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军事、业务训练,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炊事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和营养、卫生知识水平,改善伙食;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三)领发被装、粮秣等物资,严格管理,定期核算报销;
(四)管理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和丢失;
(五)组织农副业生产和产品的储藏保管;
(六)经常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二条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武器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武器装备;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三条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五十四条炊事班长职责
炊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
(二)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带领全班搞好食堂卫生,保证饮食符合卫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禽家畜,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藏工作;
(七)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第五十五条军械员兼文书职责:
(一)领发和登记全连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
(二)管理连队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检查了解全连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照规定回收、上交旧品(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
(五)填写和保管全连军人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报表;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队实力;
(六)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七)在政治指导员直接领导下,负责领发、登记和管理连队密码装备。
第五十六条给养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供应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驻地有关供应规定;
(二)领取和采购粮秣、副食品、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协助司务长和炊事班长调剂好伙食;
(四)及时清理单据,向司务长结账。
第五十七条卫生员职责:
(一)抢救、治疗、护理伤病员,护送伤病员及时就诊;
(二)按时组织预防接种、服预防药,指导卫生防病工作,督促全连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三)进行卫生宣传教育,负责连队的卫生防护和自救互救训练;
(四)指导炊事班搞好饮食卫生,负责饮水净化和消毒;
(五)经常了解驻地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疫措施。
第五十八条通信员职责:
(一)准确、迅速地传送命令、指示和报告,按时传递文件;
(二)熟记有关单位的番号、代号,熟记口令、路标、信号和敌我识别标记;
(三)熟记有关首长和单位的位置、距离、路线以及沿途情况;
(四)及时取送、分发报刊和邮寄品。
第五十九条相当于团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的专业职责和院校学员队领导的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四章内部关系
第一节军人相互关系
第六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六十一条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
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文职干部与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第六十二条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六十三条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六十四条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分)队首长的指挥。如果与友邻也联系不上,应当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军衔高的负责指挥。
第六十五条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节官兵关系
第六十六条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努力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六十七条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以身作则,严格管理,耐心说服教育,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
(二)了解士兵情况,掌握士兵思想状况,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四)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五)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六十八条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军官和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和文职干部,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机关相互关系
第六十九条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是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七十条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建设和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节部(分)队相互关系
第七十一条没有隶属关系的部(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七十二条部(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分)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七十三条部(分)队乘舰(船)艇航运期间,应当遵守舰员在舰上行为守则,服从编队指挥员(舰长、船长、艇长)的指挥。
第五章礼节
第一节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七十四条军人必须有礼节,体现军人的文明素养,促进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七十五条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戴军帽或者不戴军帽,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七十六条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七十七条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
(二)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五)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六)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七)军人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
(八)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
第七十八条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武器装备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七十九条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录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第八十条分队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
(一)在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二)在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军人和部(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八十一条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遇见军队首长陪同的来队外宾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四)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第八十二条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七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条令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八十四条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着军服参加外事活动,听到奏国歌时行举手礼。
第八十五条授予军旗、迎送军旗和阅兵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军人和部(分)队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礼仪对等原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外事礼节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舰(船)艇上的礼节和有关仪式,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军人着装
第一节着装的基本要求
第八十八条军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军服、佩带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着装序号见附录五,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见附录六,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见附录七)。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统一着退役时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
第八十九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通常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驻地无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的,由师(旅)以上单位首长确定。
第九十条军服以及标志服饰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应当将标志服饰上交。
第二节礼服
第九十一条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应当着军官礼服: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二)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三)授予军旗仪式。
第九十二条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可以着军官礼服:
(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会;
(二)全国、全军英雄模范表彰大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
(四)军区级以下团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庆功表彰大会、重大纪念活动;
(五)外事活动。
2人以上参加前款规定的同一活动,应当统一着装。
军官结婚举办仪式、与家人合影,可以着军官礼服。
第九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官兵执行仪仗司礼任务时,应当着仪仗队礼宾服。总部组织的外事活动的礼兵,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重大迎外任务的礼兵,总参谋部确定的执行其他重要礼仪任务的礼兵,可以着仪仗队礼宾服。
第九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演奏员执行司礼演奏任务时,应当着军乐团礼宾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军乐团礼宾服。
其他人员不得着军乐团礼宾服。
第九十五条文工团演员执行演出任务时,通常着文工团演出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文工团演出服。
其他人员不得着文工团演出服。
第三节常服
第九十六条军人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通常着常服。
第九十七条春秋常服,通常在春季、秋季穿着;夏季在不便着礼服的重要场合,冬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海军军人着春秋常服时,由师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
第九十八条夏常服,通常在夏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海军军人通常着全白色夏常服,也可以由师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上白下藏青夏常服。
着夏常服时,通常戴贝雷帽,卫兵执勤、大型集会、军以上单位工作组下部队时可以戴大檐帽(卷檐帽),不系领带,不扣领扣,下摆扎于裤(裙)内;着长袖夏常服时,应当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钮扣。戴贝雷帽脱帽后不便放置时,可以置于左肩袢下。
第九十九条冬常服,通常在冬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寒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
着冬常服或者制式毛衣(绒衣)时,可以统一外穿常服大衣或者作训大衣。
着冬常服、常服大衣时,通常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团以上单位确定戴冬帽。
穿军官常服大衣时,可以围制式围巾。围巾置于大衣领内,竖向对折,折口朝下围于脖领处,围巾上沿高于大衣领不得超过3厘米;围巾折口在衣领前交叉,男军官的左压右,女军官的右压左。
冬季在室内非集体活动时可以外着制式毛衣(男军人内着制式衬衣、不系领带、不扣领扣)、绒衣。
第一百条着常服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扎于最下方衣扣与上一衣扣之间,着夏常服时扎于内腰带外侧)。
第四节作训防护服
第一百零一条军人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体力劳动时,应当着作训服。师以下部队在日常工作、生活时可以统一着作训服。军以上单位机关工作时间在营区内,也可以统一着作训服。
第一百零二条着夏作训服时,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钮扣,可以将衣袖上卷(穿着前,先将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缝处,然后将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与袖口接缝处,再将袖口下翻盖住翻卷部分),扣好钮扣,迷彩图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穿作训大衣时,应当扣好钮扣;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绒领;不使用风帽时,取下风帽。
着作训服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应当扎编织外腰带,扣紧袖口钮扣,统一穿作训鞋或者作训靴(裤口扣紧、塞入靴内),其他时机也可以统一穿制式皮鞋。
第一百零三条各类专用防护服,应当按照服装功能和任务需要配套穿着。
第七章军容风纪
第一节仪容
第一百零四条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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