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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1. 【颁布时间】2010-6-3
    2. 【标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3. 【发文号】军发〔2010〕21号
    4. 【失效时间】2018-5-1
    5. 【颁布单位】中央军事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06/07/content_20198978_14.htm
      注:本法规2018-5-1已经被id763161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一)着军服在室外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约1.5厘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授衔仪式、授枪仪式等重要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三)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脚穿鞋;

    (四)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六)军人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军级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和文艺、体育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下班后通常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七)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八)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九)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

    (十)不得着仿制的军服。

    第一百零五条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得烫发。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军人发型示例见附录十一)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一百零六条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一百零七条军人着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

    (三)执行作战、重大演习、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着作训服时,可以按照规定佩带专用臂章(尺寸、式样应当与单位臂章一致);

    (四)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着常服时,可以佩带院(校)徽;其他人员着军服时不得佩带院(校)徽;

    (五)营区出入证只限于出入本营区时出示,不得佩带在军服上。

    第二节举止

    第一百零八条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一百零九条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一百一十条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一百一十二条军人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军人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操作武器装备。

    第一百一十四条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第一百一十五条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一百一十六条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一百一十七条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以及军人给报刊、杂志等提供军人肖像,着军服主持电视节目、参加电视访谈,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

    第一百一十八条军人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三节军容风纪检查

    第一百一十九条军容风纪是军队和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每周、营每半月、旅(团)每月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一百二十条团(独立营)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军容风纪纠察队,在营区及其附近组织军容风纪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第八章与军外人员的交往

    第一百二十一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在与军外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第一百二十二条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国防教育活动,应当由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地方有关单位联系确定,具体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组织参观重要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和兵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机关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不得擅自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

    第一百二十四条军人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须经师(旅)以上机关审查批准,登记备案。

    军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队番号和其他涉及军事秘密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地方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活动,必须经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以个人名义参加竞赛活动不得着军服,不得公开部队番号、代号。军人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模特比赛活动。

    第一百二十六条军人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第一百二十八条军队单位不得以部队番号、代号以及军队专用标识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军队单位担负迎外任务,应当严密组织;不得擅自更改礼宾规格、演示课目、队列动作、操作规范,不得组织或者邀请无关人员观摩;军人在观摩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

    第一百三十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中外联合军事演习,不得擅自到外军营地活动、邀请外军人员到我军营地参观、组织宴请活动,不得私自与外军人员接触和建立联系。

    第一百三十一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第一百三十二条军人与国(境)外人员交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

    第一百三十三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不得擅自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群众的馈赠。

    第一百三十四条军队单位组织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官兵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军人应当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不得收听、收看国(境)外有政治性问题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征婚、求职和交友,不得擅自到地方网吧上网,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浏览暴力、色情、迷信等有害信息,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网站、网页、博客、论坛,不得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军人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第九章作息

    第一节时间分配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星期六可以用于集体组织科学文化学习、文体活动、农副业生产等,也可以安排休息。星期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第一百三十八条作息时间表,由师(单独驻防的旅、团)以上单位机关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级别相同时应当协商统一制定。

    第二节连队一日生活

    第一百三十九条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连人员立即起床(连值班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以上时,部(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连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各班、排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连集合场,向连值班员报告。连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首长报告,由连首长或者连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周进行1至2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10分钟。

    营每月、旅(团)每季组织1次会操。

    驻城市部队不得到营区外出早操;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营区周围居民休息。

    第一百四十一条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分钟。班值日员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连值班员检查全连的内务卫生。

    连首长每周组织1次全连内务卫生检查。

    第一百四十二条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以班、排或者连为单位带到食堂门前,由连值班员整队,按照连值班员宣布的次序依次进入食堂。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四十三条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连(排、班或者训练编组)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10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连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第一百四十四条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执勤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连值班员检查全连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四十五条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3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安排。

    第一百四十六条点名

    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1名连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

    点名通常以连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也可以排为单位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点名前,连队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连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连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首长和连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百四十七条就寝

    连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第一百四十八条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一百四十九条院校学员队,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分)队和在外执行其他任务临时组建的分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机关一日生活

    第一百五十条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五十一条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以上时,直接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五十二条早操

    早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或者体育活动。

    旅(团)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军、师机关每周早操2至3次;总部、军区、军兵种机关和院校、科研单位、医院的早操次数,由单位首长确定。

    师以上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医院每半年会操不少于1次。

    第一百五十三条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进行其他与办公无关的活动。

    上午、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钟。

    第一百五十五条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五十六条体能训练

    机关人员每日1小时的体能训练应当统一组织,通常安排在下午办公时间的最后一小时进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

    第一百五十八条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章日常制度

    第一节行政会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连队的行政会议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1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排务会,每月召开1至2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连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通常包括分析连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连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由连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对连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六十条营、旅(团)的行政会议

    营、旅(团)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旅(团)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节请示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六十二条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连向营、营向旅(团),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节内务设置

    第一百六十三条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第一百六十四条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和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营或者连为单位统一(连队宿舍物品放置方法见附录八)。

    连队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一百六十五条连队的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会议室、学习室、文化活动室、荣誉室等室(库),物品放置应当整齐有序,室内只准张贴(悬挂)团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通常放在兵器室内;战备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内。

    各类武器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

    第一百六十六条机关办公室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团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第一百六十七条院校学员队的内务设置,参照本条令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学员队宿舍的书桌、书架、台灯的摆放应当统一整齐,不得摆放玩具、饰物等物品。

    第一百六十八条舰(船)艇人员住舱的内务设置,应当符合舱室结构特点,物品放置定点、牢固、有序,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和运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舱内的空调、电灯、电扇、冰箱、电暖气等设备,严禁在舱壁钻孔、钉钉子、悬挂饰物。

    第四节登记统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连队应当每日及时、准确地按照《连队要事日记》(式样见附录九)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一百七十条《连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实力,当日训练、教育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情况,到课率,人员、装备变动,公差勤务,临时来队亲属,病号以及处理情况,派班情况,查铺查哨,武器装备、军容风纪、内务卫生检查,请假销假,违纪、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航泊日志》的内容设置由海军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连队要事日记》由连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连首长应当逐日检查《连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

    第一百七十二条连队其他登记统计的内容,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五节请假销假

    第一百七十三条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七十四条请假1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休息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和边防、海防部队一般不超过5%;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10%;执行其他任务的部(分)队、舰艇部(分)队和担负日常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分)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师以上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士兵请假外出时,由连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式样见附录十);归队后,必须向连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连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首长。

    士兵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时,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一百七十五条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正营职以下军官由旅(团)的首长批准;机关、院校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士兵由营的首长批准并报旅(团)备案;

    (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正营职以下军官和士兵由旅(团)的首长批准,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七十六条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七十八条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归队。

    第六节查铺查哨

    第一百七十九条连队应当组织军官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23时30分至次日5时之间进行。

    营首长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2次,旅(团)首长和机关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1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连队执行查铺查哨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集中居住的营,必要时也可以统一组织全营军官连续查铺查哨。

    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和边防、海防部队,其他部队在必要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次数。舰(船)艇部队的查铺查哨,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

    (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查铺时,动作要轻,注意不影响士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严禁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节留营住宿

    第一百八十二条连队在位的军官,应当在连队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随军或者居住在营区附近的,在保证连队军官按编制数有50%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轮流回家住宿的军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请假销假。担负特殊任务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士官应当在连队住宿。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连队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离队住宿:

    (一)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到士官公寓住宿;

    (二)配偶随军或者符合有关规定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回家住宿的士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请假销假。

    特殊岗位士官的留营住宿办法,由军级单位确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飞行员和舰(船)艇上的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军、海军和军区规定。

    第八节点验

    第一百八十五条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清点和检验。旅(团)每年应当进行1至2次点验,师以上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点验。对新兵应当进行个人物品点验。

    第一百八十六条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八十七条点验的组织和程序

    (一)点验通常由部队首长领导实施,或者由上级首长与机关领导组织实施;旅(团)进行点验时,通常在旅(团)首长领导下,由旅(团)机关统一组成若干点验小组到各营(连)直接实施,或者在点验小组监督下由营、连组织实施;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并填写各种登记册(表);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召开军官会议或者全体军人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应当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涉密载体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九节交接

    第一百八十九条军人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九十条部(分)队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防止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一百九十一条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十节接待

    第一百九十二条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队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三)军人会客时,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四)军人会见国(境)外人员,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一)军人亲属来队,单位首长应当安排军人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军人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军人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机场;

    (二)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义务兵的直系亲属不超过7日;士官和军官的配偶一般不超过45日,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0日;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三)军人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由营首长批准;军官的,由直接首长批准。

    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军人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节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军人通行证和外出证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人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身份的,凭军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第一百九十五条军人身份证件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第一百九十六条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换发新证件。

    军人被开除军籍、除名,必须收缴其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军队制发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一百九十七条遗失军人身份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需补发时,军官、文职干部,经团以上部队的政治部(处)审查批准后补发;士兵由连以上单位首长出具证明,经团以上部队司令部审查批准后补发。

    第一百九十八条军人使用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军队明确禁止的事项;

    (二)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出国(境)、婚姻登记等手续,必须经组织批准;

    (三)申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只提供办理居民身份证所需个人信息,不得提供涉密信息;

    (四)着便服外出应当携带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由军人自己保管使用。团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所属人员居民身份证备案制度,并在入伍登记表等个人档案资料中载明其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百九十九条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二百条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新刻制的印章,必须在制发机关留取印模,备案后方可启用;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留存印模,上缴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制发机关处理。

    第十二节保密

    第二百零一条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第二百零二条军人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该传的秘密不传;

    (六)不该记的秘密不记;

    (七)不该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

    (九)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

    第二百零三条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二百零四条军队单位应当采取审批备案、规范使用时机场合、设置禁用标志、屏蔽信号等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移动电话的使用与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所在单位司令机关备案。

    使用移动电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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