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总结了我国二十年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一部与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它将和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两部法律衔接配套,旨在形成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律制度,以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并重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革,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统计显示,1995-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2005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4万件,涉及劳动者744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9万件,共涉及劳动者41万人。与2004年相比,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数增加53万件,增幅为205%。这是自2000年以来的6年里除2003年(227%)以外案件增幅最快的一年,受理案件量是2000年的23倍,是1995年的95倍。由于劳动争议的内容日趋复杂化,导致案件争议的处理难度也日益增大。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制度。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复杂程度的加剧,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比较明显。主要表现为:劳动争议调解未能发挥有效作用;时效过短影响当事人权益保护;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以及仲裁与诉讼不衔接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制度,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公正及时地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经过两年多的研究和讨论,最终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基本维持了“一调一裁两审”程序,但在很多方面对原有的制度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赔偿金等一些问题则实行一裁终局,并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前提下,使劳动者行使救济权利更方便。同时,在强化调解、整合仲裁机构、延长仲裁申请时效、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增加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权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在坚持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总结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经验,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所作的进一步完善。针对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紧迫任务和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更加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突出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等。这些新的规定对于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07年可以说是我国的劳动立法年,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劳动争议的数量必然会有一个大幅度地攀升,如果没有一套更加完善合理的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很难得到有效及时维护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恰恰弥补了这一空缺,为法律的配套执行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为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提供高效公正的法律救济,对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一环就在普及法律知识,使更多的人知法、守法。尽管为了有利于宣传普及保障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时已经预留了近半年准备的时间,但对于这部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来讲,宣传普及的时间还是很紧迫的。中国法制出版社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编写的这本专题讲座,非常及时。本书的作者主要来自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长期从事劳动法的教学研究工作,且其中不少专家参与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过程,熟知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精神,保证了这本专题讲座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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