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劳动法基本教程-劳工联合与集体谈判(美国法律文库)
    编号:12987
    书名:劳动法基本教程-劳工联合与集体谈判(美国法律文库)
    作者:罗伯特
    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2003年9月
    入库时间:2003-11-18
    定价:80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没有图书简介

    图书目录

    目录
    译者序
    前言
    导论:劳动法,联邦劳动法与
    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
    第一章美国劳动法史梗概
    第二章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的结构和运作
    第三章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及委员会的管辖权
    获得代表资格
    第四章代表权案件:程序
    第五章代表权案件:适当的谈判单位
    第六章通过不公正劳动行为诉讼获得谈判权
    对雇员权的限制和强制以组织起来
    第七章干预雇员的自由选择权
    第八章干预工会进入公司财产的权利
    第九章雇主对工会的控制和支持
    一致行动的合法性
    第十章宪法对和平性一致行动的保护以及工会暴力的非法化
    第十一章承认设置纠察
    第十二章间接联合抵制
    第十三章管辖权争议
    第十四章额外雇工
    第十五章对工会不公正劳动行为的救济
    经济武器的平衡
    第十六章受保护和不受保护的一致行动
    第十七章雇主对一致行动采取的对策
    第十八章全国紧急状态争议
    与大多数代表进行善意谈判的义务
    第十九章专属代表权原则
    第二十章善意谈判义务
    第二十一章集体谈判的主题
    第二十二章谈判救济
    集体谈判协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章集体谈判协议与仲裁义务
    第二十四章仲裁与继任雇主
    第二十五章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第二十六章对不得罢工条款的执行
    第二十七章劳动与反托拉斯法
    工会与个人雇员
    第二十八章工会保障协议
    第二十九章工会的会员纪律
    第三十章工会的公正代表义务
    规则冲突与调合
    第三十一章仲裁员与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
    第三十二章联邦规则的优先效力
    附录
    附录A制定法文本
    附录B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的官方表格
    附录c参考文献
    案例表
    索引
    译者序
    前言
    导论:劳动法,联邦劳动法
    与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
    第一章美国劳动法史梗概
    第二章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的结构和运作
    第一节导言
    第二节不公正劳动行为案
    第三节代表权案
    第四节司法审查:背景,标准
    第五节司法审查:审判地,当事人
    第六节规则制定与审判
    第七节有溯及力与预期的委员会命令
    第三章劳动法的效力范围及委员会的管辖权
    第一节宪法与制定法管辖权:州际商业
    第二节任意管辖权
    第三节法定排除:雇主与雇员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独立承包商
    第五节农业工人
    第六节监管人员
    第七节经理型与秘密雇员
    获得代表资格
    第四章代表权案件:程序
    第一节导言
    第二节申诉、调查与听证
    第三节选举人资格
    第四节合格选举人的“Excelsior名单”
    第五节选举:举行与审查
    第六节取消工会代表资格,取消授权,及单位澄清
    第七节选举时机:介绍
    第八节选举禁止、证明禁止及承认禁止
    第九节合同禁止规则
    规则的例外
    开放时间与被隔离的时间
    第十节司法审查:法定途径
    第十一节地区法院禁令
    第五章代表权案件:适当的谈判单位
    第一节适当的谈判单位:意义
    第二节工会决议的标准
    集中的雇主政策的制定
    谈判历史
    雇员的选择权
    组织范围
    第三节法定限制
    第四节单一场所与多场所单位
    零售连锁商店
    保险业地区办事处
    第五节同业单位与行业单位
    Mallinckrodt 判决
    第六节多雇主谈判单位
    组成
    退出
    第六章通过不公正劳动行为诉讼获得谈判权
    第一节介绍
    第二节作为对雇主胁迫的救济的谈判令:Gissel判决
    第三节对Gissel判决的实施
    第四节表明多数支持后进行谈判的义务
    第五节现任工会失去多数支持
    第六节 “继任”雇主进行谈判的义务
    Burns判决
    劳动力多数与适当的单位
    谈判义务何时成熟
    对雇员权的限制和强制以组织起来
    第七章干预雇员的自由选择权
    第一节第8(a)(1)条:胁迫、动机及正当商业理由
    第二节雇主对他人行为的责任
    第三节第8(a)(3)条和歧视性解雇;证据与救济
    第四节 向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提出指控或作证的歧视
    第五节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
    第六节工厂关闭与迁移:“逃亡工厂”
    第七节胁迫性言论:第一修正案、第8(c)条和选举诉讼
    第八节默示威胁:判决的标准
    第九节默示威胁:反复发生的事实情况
    第十节虚假陈述
    第十一节种族情绪的渲染
    第十二节雇主许诺或给予利益
    第十三节雇主扣留期待利益
    第十四节工会的威胁与许诺
    第十五节对工会活动的监督
    第十六节对雇员进行讯问或民意调查
    第十七节与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待决诉讼有关的讯问
    第八章 阻挠工会进入公司财产
    第一节雇员为工会在公司财产上从事招徕活动:一般规定
    第二节雇主的不得招徕规则
    第三节限制招徕的劳动合同条款
    第四节非雇员为工会进行招徕
    第五节不当班雇员
    第六节 宪法对工会在公司财产上从事招徕活动的保护
    第七节工会“平等进入”的权利;“受众”
    第八节雇员姓名与地址
    第九章雇主对工会的控制和支持
    第一节背景
    第二节 “劳工组织”
    第三节 “控制”与次要的帮助:区别与救济
    第四节雇主“干涉”
    第五节 “财政或其他支持”
    第六节 区别于支持的合作
    第七节对少数派工会的承认
    第八节雇主中立与Midwest Piping原则
    一致行动的合法性
    第十章宪法对和平性一致行动的保护
    以及工会暴力的非法化
    第一节因工会会员身份或参与工会活动而解雇的权利
    第二节罢工的权利
    第三节设置纠察的权利
    第四节对在私人财产上进行的一致行动的保护
    第五节工会暴力与威胁
    第六节工会责任
    第十一章承认设置纠察
    第一节背景与历史
    第二节第8(b)(4)条和第8(b)(7)条:一般规定
    第三节禁止的行为:设置纠察行为
    第四节禁止的目的:恢复纠察与标准纠察的合法性
    第五节确定工会目的上的证据问题
    第六节为谈判让步而设置的纠察
    第七节第8(b)(7)条各款:一般规定
    第八节第8(b)(7)(A)条
    第九节第8(b)(7)(B)条
    第十节第8(b)(7)(c)条:目的与结构
    第十一节快速选举但书
    第十二节允许承认的纠察:有关信息纠察的但书
    第十二章间接联合抵制
    第一节背景与历史
    第二节直接地点设置的纠察与间接地点设置的纠察
    第三节 同盟原则:将受罢工影响的工作包出去
    第四节同盟原则:共同所有权与控制
    第五节公共地点设置的纠察
    第六节直接地点设置的纠察及保留的大门
    第七节有关制衣业的但书
    第八节间接雇主的“胁迫”与消费者纠察
    第九节宣传但书
    第十节 “劳资争议货物”协议:立法背景
    第十一节第8(e)条及直接与问接的区别
    第十二节制衣业与建筑业对第8(e)条的但书
    第十三章管辖权争议
    第一节背景;委员会程序
    第二节委员会关于工作分配裁决的标准
    第三节争议的私下解决
    第四节对工作分配裁决的执行
    第五节与其他立法规定的关系
    第十四章额外雇工
    第一节背景;联邦刑事立法
    第二节第8(b)(6)条
    第三节与劳动法和州法其他条款的关系
    第十五章对工会不公正劳动行为的救济
    第一节委员会救济
    第二节司法救济:禁令
    第三节司法救济:损害赔偿金
    第四节可选择的救济
    经济武器的平衡
    第十六章受保护和不受保护的一致行动
    第一节介绍
    第二节为“相互”帮助而采取的“一致”行动
    第三节 因目的而不受保护的一致行动:一般规定
    第四节工会不公正劳动行为
    第五节 因抗议方式而不受保护的一致行动:违反联邦法律
    第六节 “自发的罢工”与其他少数派抗议
    第七节州法律禁止使用的方法
    第八节 “不负责任的”与“不可辩护的”方法
    第九节不顺从与不忠诚
    第十节对雇主提起的虚假指控
    第十一节间歇性停工;怠工
    第十二节拒绝越过纠察线
    第十七章雇主对一致行动采取的对策
    第一节雇主的暴力与威胁
    第二节第8(a)(3)条:歧视、动机与商业理由
    第三节经济罢工与不公正劳动行为罢工的区别;“转变”原则
    第四节对罢工者的解雇和替换
    第五节经济罢工者恢复工作的权利
    第六节救济
    第七节恢复参与不受保护行动的罢工者的工作
    第八节对拒绝跨越纠察线的雇员所采取的措施
    第九节非法闭厂;“防御性”闭厂
    第十节进攻性的或谈判中的闭厂
    第十一节闭厂加替换
    第十二节 “部分闭厂”
    第十三节拒绝经济补贴
    第十八章国家紧急状态争议
    第一节立法背景
    第二节 “行业的实质性部分”
    第三节 “国家健康与安全”
    第四节程序
    与大多数代表进行善意谈判的义务
    第十九章专属代表权原则
    第一节专属性与多数原则
    第二节谈判过程中雇主雇员对话
    第三节招徕罢工者
    第四节 “申诉”的陈述与调整:一般规定
    第五节个人调整其申诉的“权利”
    第六节少数派工会在申诉调整中的作用
    第七节调查性和惩戒性审查
    第二十章善意谈判的义务
    第一节善意谈判:一般要求与举证问题
    第二节延缓谈判或者设定谈判条件
    第三节违背谈判诺言
    第四节雇主披露信息义务:一般规定
    第五节雇主对自己披露信息义务的抗辩
    第六节遵守第8(d)条的要求:合同“终止或变更”
    第七节第8(d)条的通知要求与冷却要求
    第八节谈判中经济武器的运用
    第九节罢工期间的谈判义务
    第十节单方行为
    第十一节雇主在单方行为中的抗辩
    第十二节僵局
    第十三节动态现状
    第十四节合同期限内进行谈判的义务
    工会在合同期限内发起的变更
    雇主在合同期限内发起的变更
    第十五节免除谈判义务
    资方权利与“拉链”条款
    谈判中的让步
    仲裁条款
    委员会对仲裁的尊重;弃权新定义
    第十六节谈判桌上的行为:一般规定
    第十七节坚持己见与拒绝让步
    第十八节不合理的实质性建议
    第二十一章集体谈判的主题
    第一节背景:强制性和许可性谈判主题间的区别
    第二节强制性谈判主题:工资
    第三节强制性谈判主题:工作时间
    第四节雇佣条款与条件: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第五节雇佣条款与条件:雇主和工会的关系
    第六节转包工作或关闭工厂或停业的决定
    (1)转包工作
    (2)迁移
    (3)部分停工
    (4)终止营业或者出售业务
    结论与含义
    第七节许可性谈判的主题:一般规定
    第八节许可性谈判的主题:代表权问题
    第九节非法主题
    第二十二章谈判救济
    集体谈判协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章集体谈判协议与仲裁义务
    第一节集体谈判协议
    第二节仲裁
    第三节第301条及lincoln MILLS案的判决
    第四节第301条的可适用性
    第五节联邦法律原则
    第六节法院与仲裁员:钢铁工人三部曲
    第七节实质性排除仲裁
    第八节使用谈判历史来决定可仲裁性
    第九节合同的存在
    第十节适当的当事人
    第十一节程序的可仲裁性
    第十二节与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的冲突
    第十三节利益仲裁
    第二十四章仲裁与继任雇主
    第一节 Wiler判决及继任者的概念
    第二节仲裁义务的例外:加入工会的继任者
    第三节仲裁义务的例外:不充分雇员转移
    第二十五章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第一节背景:司法审查的一般标准
    第二节缺少仲裁管辖权
    第三节仲裁决定或救济缺少权威
    第四节仲裁对协议的“修改”
    第五节违反法律或公共政策
    第六节不完整、不明确或不一致
    第七节程序不当
    第二十六章对不得罢工条款的执行
    第一节普通法与立法背景
    第二节违反不罢工条款的救济:仲裁、损害赔偿、禁令
    第三节 Boys Markets禁令:救济的前提
    第四节罢工禁令案件的程序
    第五节州法院禁令诉讼
    第六节是不公正劳动行为还是抗议不公正劳动行为的罢工
    第七节法院对仲裁制止令的执行 、
    第二十七章劳动与反托拉斯法
    第一节《诺里斯一拉瓜迪亚法案》之前的普通法与制定法规定
    第二节《诺里斯一拉瓜迪亚法案》与“劳动免责”
    第三节工会煽动的雇主共谋:Allen Bradley案与Pennington案
    第四节关于强制主题与雇员联合的“工会鼓动”协议:Jewel Tea案和Con—
    nell案
    第五节证据的数量
    第六节规范“雇主”的“工会”
    工会与个人雇员
    第二十八章工会保障协议
    第一节背景:工会保障协议的种类
    第二节雇员限期入会制、工会代理制以及工会会员资格保留制:比较
    第三节法定的“宽限期”
    第四节应定期交纳的费用与入会费:第8(b)(5)条的意义
    第五节工会保障与委员会选举:合同禁止与取消授权选举
    第六节强制性政治捐献
    第七节其他宪法性质疑:言论自由与宗教自由
    第八节州工作权利法
    第九节工会职业介绍所:一般规定
    第十节职业介绍所的推荐标准
    第十一节资方代扣工会会费
    第十二节程序:当事人、救济及期限限制
    第二十九章工会的会员纪律
    第一节背景: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第8(b)(1)(A)条的判决
    第二节工会纪律权力的限制
    (1)限制会员向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求助的工会规定
    (2)鼓励违反劳动法或集体劳资谈判协议的工会规定
    (3)限制参与工会内部事务的工会规定
    第三节工会纪律的感染性:“会员资格”与放弃
    第四节惩罚性罚款的合理性
    第五节工会对监管人员的纪律
    第三十章工会的公正代表义务
    第一节起源及制定法根据
    第二节管辖权: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
    第三节管辖权:法院
    第四节义务的实质:适用范围
    第五节因种族、性别、工会会员资格或个人敌意而致的歧视
    第六节武断的或草率的工会行动
    第七节工会过失?
    第八节法院救济
    第九节 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的救济
    规则冲突与调合
    第三十一章仲裁员与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
    第一节双重管辖
    第二节委员会对于仲裁裁决的尊重:一般规定
    第三节委员会尊重仲裁裁决的前提
    与《劳动法》保持一致
    程序公正
    一致性问题
    第四节对有关歧视和谈判裁决的尊重
    第五节对有关代表权和工作分配的裁判的不尊重
    第六节委员会推迟到仲裁机构之后再行动:一般规定
    第七节仲裁前推迟行动的标准
    仲裁的可行性
    仲裁裁决将会受到尊重
    争议的一致性
    第八节被推迟案件的标的
    第三十二章联邦规则的优先效力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受保护的行为:优先的范围
    第三节质疑州管辖权的方法
    第四节受保护的行为:允许的州的规则的调整?
    第五节被禁止的行为:优先的范围
    第六节被禁止的行为:允许的州的规则的调整?
    第七节不受保护的行为
    第八节总结与内容说明
    附录
    附录A制定法文本
    附录B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的官方表格
    附录C参考文献
    案例表
    索引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