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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
17
农历十月十八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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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


国务院



国发〔201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的原则,现就积极应对东北地区经济下行压力、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内在活力

(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东北三省要全面对标国内先进地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推广“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简化流程,明确时限,提高效率。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开展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推进“法治东北”、“信用东北”建设,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试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辽宁、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下称三省人民政府〕负责)对东北地区投资营商环境定期进行督查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负责)

(二)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2016年底前出台深化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推动驻东北地区的中央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支持部分中央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引导中央企业加大与地方合作力度。(国务院国资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三省人民政府分工负责)在东北三省各选择10—20家地方国有企业开展首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组建若干省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研究推动若干重大企业联合重组。有序转让部分地方国有企业股权,所得收入用于支付必需的改革成本、弥补社保基金缺口。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7年底前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三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支持)加快推动东北地区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改革,提出分类化解林区林场金融债务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称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在东北地区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重点培育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创新环境、法治环境等,增强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三省一区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等指导支持)2017年6月底前,在东北地区至少设立一家民营银行。(银监会指导支持)推动“银政企保”合作,建立融资担保体系,重点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遴选一批收益可预期的优质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三省一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推进创新转型,培育发展动力

(四)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东北地区开展“中国制造2025”试点,提高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服务型制造能力,鼓励国家重点工程优先采用国产装备,在实施“中国制造2025”中重塑东北装备竞争力,积极开拓重大装备国际市场,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加大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在东北地区投资力度,抓紧设立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市场化收购+补贴”的粮食收储新机制,积极引导多元化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支持建立线上销售渠道,扩大东北地区优质特色农产品销售市场,打造东北农产品品牌和地理标志品牌。适当扩大东北地区燃料乙醇生产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支持资源枯竭、产业衰退地区转型。加快推进黑龙江龙煤集团、吉林省煤业集团、阜新矿业集团等重点煤炭企业深化改革,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在专项奖补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三省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支持)以黑龙江省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四大煤城为重点,实施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攻坚行动计划,研究通过发展新产业转岗就业、易地安置转移等方式统筹安排富余人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指导支持)将东北地区国有林区全部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支持开展生态综合补偿和生态移民试点,尽快落实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相关支持政策。支持林区发展林下经济。结合林场布局优化调整,建设一批特色宜居小镇。全面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支持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和工矿废弃地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设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专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大力培育新动能。实施好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加大对东北地区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产业新业态,支持打造制造业互联网双创平台,引导知名互联网企业深度参与东北地区电子商务发展,支持互联网就业服务机构实施东北地区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行动。支持东北地区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三省一区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指导支持)支持东北地区积极发展服务业,培育养老、旅游、文化等新消费增长点,出台推动东北地区旅游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工作方案,完善旅游服务设施,新建一批5A级景区和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设立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专项。(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加强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深入推进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沈阳浑南区双创示范基地,推进哈尔滨、长春等城市双创平台建设。鼓励地方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设立东北地区创新链整合专项。(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加快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支持吉林长春、黑龙江哈大齐工业走廊培育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部牵头负责,三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支持东北地区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等金融改革试点。(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布局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等重大创新基础设施时向东北地区倾斜。支持在东北地区组建国家机器人创新中心。(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抓紧推进已纳入各领域“十三五”专项规划和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三年滚动实施方案的铁路、公路、机场、水利、农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东北地区高速铁路网建设和既有铁路扩能改造,对东北地区支线机场建设补助标准参照中西部地区执行。研究建设新的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制定东北地区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工作方案,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电能替代试点范围,全面实施风电清洁供暖工程,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光伏暖民示范工程。在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中对东北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支持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提高东北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比例。对东北地区新型城镇化试点、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节能宜居综合改造、重点城市“煤改气”和燃煤机组改造等给予倾斜支持。各地建立项目负责和服务推进机制,挂牌督办、包干推进。加快全光纤网络城市建设和无线宽带网络建设。(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开放合作,转变观念理念

(九)打造重点开发开放平台。指导辽宁省做好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起草工作,加快在东北地区推广中国(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商务部牵头)创新完善大连金普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快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规划建设中俄、中蒙、中日、中韩产业投资贸易合作平台以及中以、中新合作园区。支持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快东北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三省一区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指导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研究设立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海关总署、商务部牵头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支持东北地区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进与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进一步加强东北三省一区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十)开展对口合作与系统培训。组织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与江苏、浙江、广东三省,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四市与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四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开展互派干部挂职交流和定向培训,通过市场化合作方式积极吸引项目和投资在东北地区落地,支持东北装备制造优势与东部地区需求有效对接,增强东北产业核心竞争力。2017年2月底前将对口合作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组织部指导协调,相关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依托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组织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专题培训,重点加强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和地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省(区)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培训,并在其他相关调训名额分配上给予倾斜支持。指导地方分级加强县处级以上干部培训。组织全国标杆企业、先进园区、服务型政府、创新院所、金融机构等系列“东北行”活动。(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工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东北三省要组织省内城市、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走出去,学习国内其他老工业城市、资源型城市转型成功经验。(三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

四、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

(十一)强化地方主体责任。三省一区人民政府要强化东北振兴的主体责任,转变观念、振奋精神、扎实苦干,创造性开展工作。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等政策文件提出的重大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要逐项明确责任、提出要求、规定时限,确保各项措施任务落实到位。完善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的领导、协调、推进和督查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各省(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设立办公室,充实地方各级政府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力量。加强重大项目储备,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下基层下企业,帮助重点企业和特殊困难地区,协调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创新招商方式,着力通过优化营商环境等措施加大引资工作力度。(三省一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加大财政金融投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提高对东北地区民生托底和省内困难地区运转保障水平。对东北地区主导产业衰退严重的城市,比照实施资源枯竭城市财力转移支付政策。在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制定实施过渡性措施,确保当期支付不出现问题。加快推进东北三省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东北地区信贷支持力度,对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的企业,应满足其合理信贷需求,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对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大中型骨干企业,要协调相关金融机构积极纾解资金紧张等问题。鼓励各地建立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机制。推进不良贷款处置。(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金融机构按职能分工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优先支持。(证监会牵头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推进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方案并对东北地区企业予以重点考虑。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支持东北地区探索发行企业债新品种,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推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大工程包。(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有关部门和东北三省要建立东北振兴宣传工作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加大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力度,组织各类媒体赴东北开展深度采访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发展信心。加强舆情监测,对不实报道等负面信息,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澄清事实,防止“唱衰东北”声音散播蔓延,赢得公众理解和支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妥善回应社会关切。(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三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十四)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和调查研究,牵头推进重点任务落实。研究组建东北振兴专家顾问团。(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在2016年底前出台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的具体政策措施。各部门组织制定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要优先考虑在东北地区试行,组织开展各类改革创新试点原则上要包含东北地区。(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适时对东北振兴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对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维护全国经济社会大局稳定,意义十分重大。各有关方面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拿出更有力措施,打一场攻坚战,闯出一条新形势下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新路,努力使东北地区在改革开放中重振雄风。


                       国务院

                             2016年11月1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年)的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教师[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推动职业教育发展实现新跨越,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年)。现就计划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7—2020年,组织职业院校教师校长分层分类参加国家级培训,带动地方有计划、分步骤实施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提高教师“双师”素质和校长办学治校能力;支持开展中职、高职、应用型高校教师团队研修和协同创新,创建一批中高职教师专业技能创新示范团队;推进教师和企业人员双向交流合作,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和企业人才到学校兼职任教常态化机制,通过示范引领、创新机制、重点推进、以点带面,切实提升职业院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建设水平,加快建成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二、实施原则
  中央引领,地方为主。中央突出示范引领,明确工作重点,加强统筹指导,强化目标管理,带动地方有效实施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各省(区、市)根据国家要求,做好规划设计、组织安排、体系建设、监管评估,加大经费投入,保障计划有序推进、顺利实施。
  对接需求,重点支持。服务精准扶贫、制造强国、区域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统筹优化教师培养培训资源配置,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扶贫重点产业等紧缺领域教师培训,倾斜支持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及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协同创新,注重实效。推动地方政府、高校、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职教集团)建立协同机制,深化区域、校企、校际合作,完善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校企共建的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应用“互联网+”技术创新教师培养培训方式,形成一批教师培养培训示范单位和品牌专业,提升项目实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规范管理,确保质量。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思路和管理模式,完善竞争择优遴选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吸引行业企业深度参与,建立信息化管理和质量监测系统,强化过程管理、经费监管和绩效考评,切实提高计划的实施质量,确保达到预期的目标效益。
  三、计划内容
  (一)职业院校教师示范培训
  各省(区、市)遴选具备资质条件的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大中型企业等,采取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线上线下等组织形式,分层分类开展教师示范培训。培训要模块化设置课程,将师德素养、工匠精神、“双创”教育、信息技术等列入培训必修内容,实行集中脱产学习和网络自主化研修相结合,开展训前诊断、训中测评、训后考核,加强教师的师德养成、专业知识更新、实践技能积累和教学能力提升。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及特色农业、种养业、民族传统工艺等扶贫产业领域教师培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选派优秀教师校长到国(境)外进修,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职业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手段和先进技术技能。
  1.专业带头人领军能力研修。组织职业院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主持过相关科研教改课题或项目的专业带头人,采取集中面授、返岗实践、再集中面授的交替进行的方式,进行为期不少于4周的培训,重点提升教师的团队合作能力、应用技术研发与推广能力、课程开发技术、教研科研能力,培养一批具备专业领军水平、能够传帮带培训教学团队的“种子”名师。
  2.“双师型”教师专业技能培训。组织职业院校不同层次和基础水平的“双师型”教师,采取集中面授与网络研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少于4周的专项培训,可分阶段。开设专业教学法、课程开发与应用、技术技能实训、教学实践与演练等专题模块,重点提升教师的理实一体教学能力、专业实践技能、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等“双师”素质。
  3.优秀青年教师跟岗访学。组织职业院校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到省内外国家级(省级)重点学校、示范学校等优质学校,采取听课观摩、集体备课与案例研讨、参与教科研项目等方式,以“师带徒”模式进行为期不少于8周的跟岗访学,通过全面参与培训院校教育教学实践和管理工作,帮助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提升教学能力、研究能力和管理能力,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4.卓越校长专题研修。分别组织中职和高职国家级(省级)重点学校、示范学校的校长,采取集中面授、名校观摩、跟岗培训、专题研究等相结合的方式,针对新任校长、骨干校长、知名校长分层分类开展不少于2周的专题研修。围绕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现代学徒制、学校治理、中高职衔接、专业设置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内容,重点提高校长改革创新意识、决策领导能力、依法办学和治校能力,为各地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精通现代学校治理的“教育家”型名校长。
  (二)中高职教师素质协同提升
  各省(区、市)遴选具备条件的优质职业院校、应用型高校、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作为牵头单位,按照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不同阶段人才接续培养的要求,组织省域内学校的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衔接专业教师开展团队研修和协同创新,打造一批定期研修、协同研究、常态合作的中高职教师专业技能创新示范团队。各省(区、市)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协同提升的专业群,支持牵头学校整合优势资源,提供工作室或平台运行条件保障,支持主持人有效开展工作。
  1.中高职衔接专业教师协同研修。遴选国家级(省级)中高职示范学校具有教学专长的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等主持建立“双师型”名师工作室,牵头组织区域内学校中高职衔接专业教师,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研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期不少于4周的团队研修。重点开展理实一体课程开发、行动导向的教学实践与演练、教科研交流与项目合作,协同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科研教研能力、研究协作能力等,共同研究开发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人才接续培养课程、教材及数字化资源。
  2.紧缺领域教师技术技能传承创新。面向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传统(民族)技艺等紧缺专业,遴选具备条件的优质职业院校、应用型高校、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立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组织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名师、兼职教师领衔,采取集中面授、项目合作研发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区域内中高职教师进行为期不少于4周的技术技能实训。重点开展新技术技能的开发与应用、传统(民族)技艺传承、实习实训资源开发、创新创业教育经验交流,提升教师专业实践操作技能、技术应用与创新能力等。
  3.骨干培训专家团队建设。面向承担计划任务的单位、基地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培训者,采取集中面授、网络研修、课题研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期不少于2周的培训组织实施能力专项研修,提升培训者的培训需求诊断能力、教学设计实施能力、课程与数字化资源开发能力、核心技能创新与推广能力、工作室(平台)主持能力和绩效考核评估能力。
  (三)校企人员双向交流合作
  各省(区、市)要联合行业组织,遴选、建设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和兼职教师资源库,将实施教师企业实践和兼职教师聘用有效对接,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企业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的校企人才双向交流机制,促进产教深度融合。
  1.选派教师到企业实践。采取考察观摩、技能培训、跟岗实习、顶岗实践、在企业兼职或任职、参与产品技术研发等形式,组织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进行为期不少于4周的企业实践。重点学习掌握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发展趋势、前沿技术研发、关键技能应用等领域,以及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应用技术需求等内容,推进企业实践成果向教学资源转化,结合实践改进教学方法和途径,发掘学校技术服务企业发展的方式和途径。各地要遴选具有代表行业先进水平、有较强影响力、覆盖专业面广的企业,完善校企共建教师企业实践流动岗(工作站)机制,支持企业常设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岗位。
  2.设立兼职教师特聘岗。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国家亟需特需专业及技术技能积累、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专业,支持职业院校设立一批兼职教师特聘岗位,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工程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到学校任教,兼职教师每人每学期任教时间不少于80学时。各地要建立本地区对接产业、实时更新、动态调整的兼职教师资源库,开展兼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岗前培训,支持兼职教师参与“双师型”名师工作室建设、校本研修、产学研合作研究等。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行业特点、人力资源成本等,具体确定兼职教师聘用人数和补贴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教育部制订计划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指南,成立专家库,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推进优质资源共享共用,组织开展督查评估。中央财政通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渠道,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引导地方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提升计划的实施成效。各省(区、市)要将计划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制订本地区项目实施办法,按年度将规划方案报教育部审核,安排专门机构、专人负责,落实工作经费,做好计划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承担单位要整合优质资源,制订对接需求的实施方案,落实条件、人员与经费保障,开发优质课程资源,做好项目总结和效果评估。
  (二)加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和示范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校企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企业实践基地,支持教师培养培训资源匮乏省份与资源丰富省份联合组织实施计划,建立承担单位工作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组建专业化培训专家团队,建成一批教师教育优势特色专业和优质课程资源,推进有条件的基地试点探索教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学位教育课程衔接和学分互认,构建完备的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
  (三)严格经费管理。各省(区、市)要参照国家关于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范使用管理中央补助经费,严格界定经费开支范围,控制培训费定额标准,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事项实行政府采购。实行经费审计和预决算制度,严禁将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其他资金缺口,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虚列、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专款专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相关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开展督导评估。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要健全计划的绩效评价和激励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自我评估、匿名评教、专家抽评、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工作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经费分配、任务调整、考核奖励、鼓励宣传的重要依据。建立公示制度,按年度对各地、各承担单位执行情况和工作绩效予以公示,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教育部 财政部
  2016年10月28日

关于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的意见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等



商秩发〔2016〕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局)、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人民银行(分、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局:
  内贸流通是国民经济基础性、先导性产业,也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桥梁纽带。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内贸流通现代化,促进了便利消费、实惠消费、绿色消费、放心消费和品质消费,有效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我国内贸流通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市场不协调,一些地区和行业流通效率低、成本高、环境差、供需结构错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适度扩大总需求、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内贸流通改革创新,优化供给结构,扩大消费需求,现就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发展现代流通为导向,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工作主线,以加快内贸流通创新为动力,加快推进流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调整供给结构,挖掘需求潜力,优化消费环境,推动消费需求扩大和消费全面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结构调整,促进供需有效衔接。发挥内贸流通引导生产、促进消费的重要作用,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改善供给结构,提升供给质量。把握消费变化趋势,发展新兴消费,培育消费热点。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调动企业积极性、创造性,主动适应市场供求变化,增强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满足居民消费需求。
  坚持创新驱动,引领消费全面升级。破除影响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释放企业创新活力。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组织方式创新,促进消费品质、消费结构和消费方式升级。
  坚持放管结合,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深化流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保障消费安全,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培育健康科学的消费文化。
  (三)工作目标。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整治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秩序问题,解决一批制约消费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内贸流通引导生产、促进消费的作用明显增强,供给结构显著优化,供需对接更加顺畅,消费需求稳定增长,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创新驱动,转换动力机制。
  1.加强新技术应用。深入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加快流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进程,深化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应用,使新技术对流通发展的要素贡献率大幅提升。鼓励企业应用供应链管理、智慧物流配送等现代管理技术,提高采购、仓储、运输、订单等环节管理水平。推进实体店铺数字化改造,增强店面场景化、立体化、智能化展示功能。支持城市商圈智能化改造。
  2.创新商业模式。推动流通由经营商品和服务向经营生活方式转变,提升生活品质,培育定制化、体验化、社交化等以人为本的新型商业模式。加快商品市场平台化发展,促进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优化资源集聚和配置效率,形成稳定的经济产业链和生态圈。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新服务模式,提高资源利用率。鼓励在部分城市开展流通创新基地试点,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投入,打造一批专业化平台载体,培育一批创新型流通企业孵化器。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改革创新发展,鼓励商业企业开展信用消费试点。
  3.加快融合发展。鼓励实体商业企业利用互联网展示、销售商品,提升线下体验、配送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餐饮、家政等生活服务企业实现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结合,提供智能化、个性化消费服务。引导电商平台与实体企业开展诚信共赢合作,实现客户、物流、库存和数据等资源共享。支持流通与工业、农业、旅游、文化和娱乐等相关产业跨界融合,延长服务链条,实现协同发展。
  (二)深化流通改革,释放企业活力。
  1.改革管理体制。各地加快制订内贸流通行政管理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适应大流通、大市场和新消费发展需要的新型流通管理体制。总结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商务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和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试点的成功经验,逐步在全国推开。加快推进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改革,着力从供给侧优化储备结构,提升储备的效率效能。
  2.取消经营限制。改变汽车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拉动新车消费。完善汽车平行进口政策措施。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措施,为企业开展分时段配送、共同配送提供便利,同时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夜间配送,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积极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对外商投资商贸物流等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分领域逐步减少、放宽、放开对外资的限制。
  3.改进税费等政策。继续落实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开展商业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商业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试点。研究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监管模式,加快设立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境免税店,鼓励进口商品直销,吸引境外消费回流。
  (三)调整供给结构,促进供需衔接。
  1.优化区域布局。制定国际化商圈、世界级消费城市培育计划,提升长三角、京津冀、珠三角等城市群高端消费服务能力。鼓励社会资本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建设专业批发市场、物流配送等公共流通基础设施,优化区域布局结构。引导局部供应过剩的百货店、购物中心、家居广场等有序退出或加快转型。
  2.协调城乡发展。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菜市场、便民菜店等建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进一步向农村延伸服务网络,建立完善适应农村居民需求的养老护幼、购物、餐饮、维修、理发、废旧物品回收等服务体系。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重点完善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积极构建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格局。
  3.加强信息引导。健全商务大数据系统,发挥“商务预报”等信息平台作用,有效引导供给和需求,促进供需衔接。进一步完善内贸流通统计监测体系,优化统计指标,提升数据质量,增强分析能力,做好信息发布。加强对电子商务、服务消费等消费领域的统计调查,更好地反映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情况。
  (四)优化消费环境,培育消费文化。
  1.整顿市场秩序。针对消费环境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维权困难、地区封锁等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围绕关系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消除流通领域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消费者监督作用,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2.完善标准体系。加强商贸物流、农产品冷链流通等重点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扩大标准覆盖面、增强适用性。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提升标准化服务机构对内贸流通创新的服务能力。强化内贸流通标准实施应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中介组织推动、企业示范应用的内贸流通标准实施应用机制。
  3.推进信用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促进政府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建设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流通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建立诚信企业“红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加快实施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打造“守信得益、失信受制”的良好信用环境。深入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4.倡导绿色消费。在全社会培育健康科学的消费文化,倡导绿色环保有机的消费理念,普及绿色消费知识。建立统一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完善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和标准体系,鼓励流通企业采购和销售绿色产品,推进绿色市场建设。制订流通领域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培育一批集节能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和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商场、市场、饭店。创新再生资源回收模式,优化再生资源产业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进度。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重视和支持,将专项行动纳入相关总体工作统一部署,加强工作领导和组织保障。
  (二)落实配套政策。要抓紧出台各项配套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推动内贸流通改革创新、扩大居民消费予以财政资金支持,完善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各项税费政策,全面清理妨碍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的规定和政策。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开展对本地区专项行动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营造舆论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对推动内贸流通改革创新扩大消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积极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改善消费预期。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统计局
2016年11月7日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新法规软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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