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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



文物博发〔201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促进文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订了《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并经2016年9月28日第2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

                              2016年10月20日



附件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促进文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列物品为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1949年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三)1949年以前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四)1949年以后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五)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六)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1949年以后已故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文物拍卖管理政策,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文物拍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拍卖活动。



第二章 文物拍卖企业及人员

第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五条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二)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四)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文件、聘用协议复印件;

(五)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受理文物拍卖许可证申领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是否许可拍卖企业继续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依据。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开展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年审、变更、暂停、注销等工作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一条 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不得参与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不得同时在两家(含)以上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



第三章 文物拍卖标的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须在文物拍卖会举办前,将拟拍卖标的整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审材料应当由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共同签署标的征集鉴定意见。

联合开展文物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均应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受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后,应组织开展实物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批复文件,并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参加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的人员,不得在拍卖企业任职。

第十四条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一)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标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

(三)公安、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

(五)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从境外征集文物拍卖标的、买受人将文物携运出境,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文物进出境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 国家对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以协商定价或定向拍卖的方式行使。

以协商定价方式实行国家优先购买的文物拍卖标的,购买价格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不得进入公开拍卖流程。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拍卖记录报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文物拍卖记录报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拍卖企业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发生违法经营行为,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拍卖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 教育部



交人教发〔2016〕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精神,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职业教育,全面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体现。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服务性行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面向交通生产建设一线,承担着普及专业知识、推广实用技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城乡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对创造更大人才红利、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必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以现代理念、战略眼光和务实举措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职业教育,当好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先行官。

(二)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是促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世界交通强国的重要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促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的重要时期。人才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归根到底依靠人才。目前,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众多,其中技术技能人才尤其高技能人才占比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必须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缩小人才保障国际差距,为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世界交通强国提供坚强的人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世界交通强国建设,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统筹推进交通运输职业教育创新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交通运输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德树人。遵循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规律、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交通职业精神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关注学生职业生涯和可持续发展需要,促进学生人人成才、全面发展。

——坚持需求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和交通运输行业需求办学,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进一步发挥交通运输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激发办学活力,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坚持开放创新。用新理念引领,实现职业教育与交通运输行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创新驱动相适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国际竞争力。

——坚持行业指导。加强行业指导、评价和服务,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交通运输转型升级衔接配套,发挥行业企业重要办学力量的作用,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途径,推进行业企业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校企协同育人。

(三)发展目标。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教育教学保障,到2020年,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结构规模更加合理,人才培养和现代交通运输发展需求相吻合,整体实力显著增强,教育质量持续提高,形成产教深度融合,中等与高等职业教育有机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继续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行业特色、国际水准的现代交通运输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1.完善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应从本地区实际出发,规划交通运输职业院校布局结构。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要根据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鼓励交通运输中等职业学校整合办学资源,提高核心竞争力;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应不断强化特色、培育优势,提高现代化水平。中西部地区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提高服务当地交通生产建设一线的中等、高等职业教育质量。鼓励交通运输类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本科高校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办学,培养造就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

2.创新形成多元办学格局。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交通运输职业院校建设与改革,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承租、委托管理等方式改造办学活力不足的公办职业院校,建立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企业和公办职业院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学院(系)。支持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在职业院校建立股份合作制工作室。

3.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科学规划与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办学发展,促进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形成教育链与产业链的融合。组建2—3个行业性示范职业教育集团。支持示范(骨干)职业院校牵头组建面向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要的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支持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复合型职业教育集团。鼓励与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集团化办学建设。建立健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运行机制,提升职业教育集团服务能力和发展活力。

4.建设高水平优质职业院校。以示范建设为引领提升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整体水平,推进建设50所办学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服务能力强、综合办学水平领先、与行业发展需要契合度高、行业优势突出的交通运输高水平优质职业学校。持续深化内涵建设,大幅提升技术创新服务能力,实质性扩大国际交流合作,培养杰出技术技能人才,提升学校对行业发展的贡献度,争创国际先进水平。

(二)完善现代职业院校制度。

5.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高等职业院校要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校长的决策指挥作用,学校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不断坚定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6.健全职业院校治理结构。依法制定体现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特色的学校章程,加强职业院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支持建立由办学相关方代表参加的理(董)事会机构,完善决策议事机制和合作治理制度。完善职业院校内部管理体制与监督制约机制,推进现代职业院校制度建设,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质量,建立依法治校、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完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职业院校自身吸引力、核心竞争力和社会美誉度。

(三)优化交通运输专业结构。

7.引导职业院校调整专业设置。面向交通运输现代化,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推进传统交通运输类专业改革与建设,强化实用性,并注重向高端化、低碳化、智能化方向发展。适应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要求,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融合发展,重点发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等领域新兴专业。

8.重点推进特色示范专业建设。立足行业发展实际,建设100个交通运输类特色示范专业点。突出交通运输专业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相关专业课程改革,强化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以特色示范专业为引领,整体提升交通运输类专业建设水平。

9.建立专业教学诊断与改进机制。探索开展交通运输类专业层面的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以交通运输企业用人标准为依据制订专业诊断方案,通过结果评价、结论排名、建议反馈等形式,建立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与改革的倒逼机制。推动职业院校建立健全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管理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形成可持续的诊断与改进工作机制,全面保证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四)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10.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统筹推进活动育人、实践育人和文化育人,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加强学生文化基础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探索有效方式和途径,把提高学生职业技能、职业素养和培养工匠精神高度融合,形成常态化的职业精神培育长效机制。

11.畅通人才成长渠道。探索构建交通运输职业教育中职、专科高职、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体系,加强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继续教育相互沟通,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畅通一线技术技能人才继续学习深造路径,建立在职人员学习—就业—再学习的通道。

12.大力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鼓励交通运输职业院校与交通建设养护、运输、物流、港口等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试点,完善校企双主体育人机制,明确学校与合作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探索人才培养成本分摊机制。按照责任共担、合作共赢、服务企业发展和促进学生就业的要求,联合开展招生招工、培养管理,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学校与企业协同育人。

13.推进专业教学紧贴生产实际。创新校企协同育人的途径和方式,深化内涵建设,形成对接职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紧贴实际工作过程的课程体系。完善教材开发遴选和评价机制,推进数字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将教学过程和交通运输企业生产过程紧密结合,推行“秋去春回”“三明治”等工学交替的分段式教学组织管理形式。普及推广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积极性的教学方式方法。进一步推进职业院校交通运输类专业“双证书”制度。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五)提升教育教学保障水平。

14.强化专任教师培养培训。依托高水平本科院校、交通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交通运输企业,建立10个左右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基地,开展职业教育师资定向培养。各职业院校应建立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建立教师定期实践制度,强化新型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创新能力,探索高层次“双师型”教师培养模式。培养造就一批“教练型”教学名师和专业带头人,每两年评选30名“交通职教名师”。

15.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交通运输职业院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聘请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主要承担专业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加强兼职教师的职业教育教学规律与教学方法培训。鼓励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为职业院校提供兼职教师,并把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任教情况作为个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16.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以交通运输主干专业和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校企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建成一批职业能力培养虚拟仿真实训中心,推进基础设施建养、道路交通、汽车维修、港口航运、安全应急、信息化等技术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鼓励企业为职业院校提供教育教学实践基地,确保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六)发挥职业教育服务功能。

17.服务国家国际产能合作战略实施。积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职业教育合作,为当地培养交通运输类技术技能人才。发挥职业院校专业优势,配合“走出去”交通运输企业面向当地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培养符合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需要的本土人才。注重培养与交通运输企业“走出去”相配套的技术技能人才。

18.实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精准援助。推进东部地区职业院校(集团)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职业院校,推动建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工作机制。继续推进援疆、援青、援助六盘山片区交通运输职业院校工程,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聚焦援助工作重点,全方位开展对口援助。分期分批对中西部地区交通运输职业院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开展培训,提升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推进交通运输职业教育均衡发展。

19.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坚持全日制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建立有利于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接受职业教育的灵活学习制度。推进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知识更新工程,依托交通运输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新入职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实施“学分制、菜单式、模块化、开放型”教学。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建成一批职工继续教育品牌职业院校,为加强企业职工继续教育提供有力支撑。

20.提高科技应用服务能力水平。鼓励交通运输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多方共建应用技术协同创新平台(中心)、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平台,促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实现先进成熟适用技术的工程化产业化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任务落实。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将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发展规划,积极支持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的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强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举办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办好本地区的交通运输职业教育。充分发挥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功能,发挥各级各类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的作用,履行推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工作职责。

(二)加大经费投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办好交通运输类职业院校,统筹发挥好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加大对职业院校的投入。鼓励职业院校建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来自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捐赠。交通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依法履行职业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

(三)营造良好环境。

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对交通运输行业中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严格落实就业准入法规和政策。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各项待遇。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完善一线劳动者的表彰奖励制度。选拔各级各类一线能工巧匠和技术能手,鼓励在一线岗位建功立业和带徒传承技艺。引导全行业树立重视职业教育的理念,促进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氛围。







交通运输部 教育部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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