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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5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2016年9月14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严肃国家司法考试考风考纪和工作纪律,规范对国家司法考试中违纪行为的处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法律修订制定情况,决定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将第十二条第(十二)项修改为:“非法出售、提供、泄漏应试人员有关情况、数据或者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司法部



  (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令第13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根据本办法规定由监考人员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监考人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由其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

  (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不粘贴条形码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与本人准考证号相符的位置就座答题的;

  (七)答题用笔不符合规定的;

  (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

  (九)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

  (十)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在给予相应处理的同时,应当责令应试人员将有关物品交由场内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二)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

  (三)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四)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五)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协助他人抄袭本人答案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条形码或者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的下列涉嫌作弊情形,由评卷专家组确认:

  (一)应试人员在答卷(答题卡)上做提示标记;

  (二)应试人员答卷(答题卡)笔迹前后不一致;

  (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

  确认前款规定情形的具体标准,由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制定。评卷专家组确认应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由司法部根据其作弊事实和情节,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

  (一)不认真履行考务工作职责的;

  (二)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造成后果的。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并作出禁止其再从事司法考试工作的处理,同时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准予报名、发放准考证的;

  (二)纵容、包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违纪的;

  (三)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或者传出考场的;

  (四)擅自变动每场考试开始或者结束时间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交换负责监考考场的;

  (六)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协助应试人员答题的;

  (七)在运送、接收、保管试卷等环节丢失、损毁试卷,在监考、评卷、成绩核查等环节丢失、严重损坏答卷(答题卡)的;

  (八)指使、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九)在考试开始前泄露试题内容的;

  (十)外传、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考试卷或者偷拆已密封答卷(答题卡)的;

  (十一)偷换、涂改答卷(答题卡)或者私自变更成绩的;

  (十二)非法出售、提供、泄漏应试人员有关情况、数据或者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四)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本办法规定违纪行为的,在依照本办法实施现场处理措施的同时,可以对违纪人员作弊用的工具、材料及相关试卷、答卷(答题卡)采取必要的保全证据措施,并应当将应试人员违纪的事实、情节,查收的作弊证据以及现场处理情况,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作出记录,并由二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考试结束后,《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及有关证据,经考点总监考人审查确认后,报送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 对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总监考人、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作出记录并签字,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加盖公章。

  对应试人员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五条 对应试人员作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决定之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工作中,有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者诬陷等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将本地区考试违纪的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司法部备案。在考试组织和考试进行的过程中发生特别严重的考试违纪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司法部报告。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设置考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司法部令第97号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201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9月11日



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部署要求,坚持和强化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地位,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发挥引领示范和核心支撑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主要载体,以构建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体系为强大支撑,着力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打造全球原始创新策源地;着力推动科技和经济结合,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区;着力构建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支撑引领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着力加强科技创新合作,形成全球开放创新核心区;着力深化改革,进一步突破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持续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强大动力。

二、发展目标

按照“三步走”方针,不断加强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使北京成为全球科技创新引领者、高端经济增长极、创新人才首选地、文化创新先行区和生态建设示范城。

第一步,到2017年,科技创新动力、活力和能力明显增强,科技创新质量实现新跨越,开放创新、创新创业生态引领全国,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初具规模。

第二步,到2020年,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全国,形成全国高端引领型产业研发集聚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的核心支撑区,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支撑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第三步,到2030年,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更加优化,成为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力量,成为引领世界创新的新引擎,为我国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三、重点任务

充分发挥北京高端人才集聚、科技基础雄厚的创新优势,统筹利用好各方面科技创新资源,积极协同央地科技资源,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完善创新体系,优化提升首都创新核心功能,突出重点,在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国家急需的领域取得突破,全面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一)强化原始创新,打造世界知名科学中心。

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超前部署应用基础及国际前沿技术研究,加强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培养,建设一批国际一流研究型大学和科研院所,形成领跑世界的原始创新策源地,将北京打造为世界知名科学中心。

1.推进三大科技城建设。

统筹规划建设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和未来科技城,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管理运行新机制,推动央地科技资源融合创新发展。加强北京市与中央有关部门会商合作,优化中央科技资源在京布局,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大型骨干企业的研发优势,形成北京市与中央在京单位高效合作、协同创新的良好格局。中关村科学城主要依托中国科学院有关院所、高等学校和中央企业,聚集全球高端创新要素,实现基础前沿研究重大突破,形成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原创成果。怀柔科学城重点建设高能同步辐射光源、极端条件实验装置、地球系统数值模拟装置等大科学装置群,创新运行机制,搭建大型科技服务平台。未来科技城着重集聚一批高水平企业研发中心,集成中央在京科技资源,引进国际创新创业人才,强化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打造大型企业集团技术创新集聚区。

2.超前部署基础前沿研究。

北京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加强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衔接,统筹布局重点领域原始创新,集中力量实施脑科学、量子计算与量子通信、纳米科学等大科学计划,引领我国前沿领域关键科学问题研究。瞄准国际科技前沿,以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整合优势力量,在明确定位和优化布局的基础上,建设一批重大科研创新基地。围绕国家应用基础研究领域部署,加强对信息科学、基础材料、生物医学与人类健康、农业生物遗传、环境系统与控制、能源等领域的支撑,取得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大基础研究成果,引领国际产业发展方向。

3.加强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结构合理的创新人才团队,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大师和以青年科学家为带头人的优秀研究群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有条件的企业共建基础研究团队,加快科学家工作室建设,创新青年人才支持模式,形成一批从事基础研究的杰出青年科学家队伍。在全球范围内吸引一批能够承接重大任务、取得尖端成果、作出卓越贡献、形成“塔尖效应”的顶尖人才。在统筹考虑现有布局和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总体部署基础上,鼓励以我为主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吸引海外顶尖科学家和团队参与。

4.建设世界一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推进新兴交叉学科建设,促进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积极推动网络数据科学、量子信息学、生物医学、纳米科学与技术、核科学与技术、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生物信息学等学科发展与完善,加快世界一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建设国际马铃薯中心亚太中心。创新科研院所运行体制机制,推广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等管理模式。

(二)实施技术创新跨越工程,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

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深入实施“北京技术创新行动计划”、“《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互联网+’行动计划”等,突破一批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带动性的关键共性技术,加强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研发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5.夯实重点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以智能制造、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现代种业、移动互联、航空航天、绿色制造等领域为重点,依托优势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一批对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发挥核心引领作用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突破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关键共性技术和核心瓶颈技术,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国际标准。推动科技与产业、科技与金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聚集世界知名企业技术创新总部,构建跨界创新合作网络。完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体系,加强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和融资、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和科技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高端创业创新平台。利用中关村政策优势,推动国防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6.引领支撑首都“高精尖”经济发展。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先导与优势材料、数字化制造、轨道交通等产业领域实施八大技术跨越工程,重点突破高性能计算、石墨烯材料、智能机器人等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培育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推动以科技服务业、“互联网+”和信息服务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向高端发展,促进服务业向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深化科技与文化融合发展,推进“设计之都”与中关村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以北京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为依托,加快推进高端农业创新发展。

7.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全民共享。

实施首都蓝天行动,推动能源结构向清洁低碳转型,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实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行动,加强水资源保护与污水治理、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提升城市生态功能。实施食品安全保障行动,建立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科学高效监督管理体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加强重大疾病科技攻关,在疾病预防、诊断、精准医疗等领域形成一批创新成果并转化应用,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临床医学创新中心。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强化城市综合运行监控与重点行业安全保障能力,提高巨灾风险防范与应对能力。推动大数据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不断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提升维护公共安全、建设平安中国的能力水平。组织实施科技冬奥行动计划,加强北京市、河北省与国家相关部门科技创新资源整合,聚焦绿色、智慧、可持续三个重点领域,集成应用和展示最新科技成果,为冬奥会提供科技支撑。

(三)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培育世界级创新型城市群。

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等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引领作用,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打造世界级创新型城市群。积极参与和服务“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发展战略,有力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8.优化首都科技创新布局。

全力推进高端产业功能区和高端产业新区建设,优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布局,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水平,带动各园区创新发展。推动首都各区精细化、差异化创新发展,形成功能清晰、导向明确、秩序规范的发展格局。首都自主创新中心区(城六区)重点推进基础科学、战略前沿高技术和高端服务业创新发展;首都高端引领型产业承载区(城六区以外的平原地区)重点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生产性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创新发展;首都绿色创新发展区(山区)重点实现旅游休闲、绿色能源等低碳高端产业创新发展;首都军民融合示范区重点打造前沿探索、基础研究、系统集成、示范应用、推广转化、产业发展的军民融合发展链条。加强统筹协调,对非首都功能疏解后的空间进行合理再布局,建设研发创新聚集区。

9.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

整合区域创新资源,打造京津冀创新发展战略高地。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支持,结合产业链布局需要,培育具有产学研协同特征的科技企业集团,推进其在京津冀地区联动发展。完善协同创新体制机制,推动科技创新政策互动,建立统一的区域技术交易市场,实现科技资源要素的互联互通。建设协同创新平台载体,围绕钢铁产业优化升级共建协同创新研究院,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共建科技孵化中心,围绕新技术新产品向技术标准转化共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围绕首都创新成果转化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等。实施协同创新工程,围绕生态环境建设、新能源开发应用、废弃资源利用等重点领域开展联合攻关,围绕钢铁、建材等传统产业转型发展共同开展创新试点,围绕工业设计、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等领域共同组织新技术应用示范等。

10.引领服务全国创新发展。

发挥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辐射引领作用,搭建跨区域创新合作网络,加强与其他地区的科技创新合作。与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长江中下游省市重点推进基础研究和战略高技术领域合作;与广东、福建等东南沿海省份重点推进产业关键技术、创新创业等领域合作;与东北、中西部等地区重点推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合作;加强与港澳台全方位科技交流合作。面向全国开放共享创新资源,推广“一站一台”(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合作站和北京技术市场服务平台)等合作模式,建立跨区域科技资源服务平台,推动科技人才、科研条件、金融资本、科技成果服务全国创新发展。支持国家科技传播中心建设,打造国家级科学文化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双创”支撑平台。

(四)加强全球合作,构筑开放创新高地。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引智引技和引资并举,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以创新提升区域发展层级,使北京成为全球科技创新的引领者和创新网络的重要节点。

11.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

吸引符合北京功能定位的国际高端创新机构、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国际科技组织在京落户,鼓励国际知名科研机构在京联合组建国际科技中心,努力使北京成为国际科技组织总部聚集中心。面向全球引进世界级顶尖人才和团队在京发展。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国际优秀创业服务机构合作建立创业联盟或成立创新创业基金。发挥中国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作用,完善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的服务体系,吸引国际高端科技成果在京落地,形成面向全球的技术转移集聚区。

12.构筑全球开放创新高地。

在研发合作、技术标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等方面为企业搭建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国际化创新网络。构筑全球互动的技术转移网络,加快亚欧创新中心、中意技术转移中心、中韩企业合作创新中心等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推动跨国技术转移。推进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为海外人才在京创新创业提供便利和服务。鼓励国内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加快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参与国际标准研究和制定,抢占国际产业竞争高地。鼓励国内企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技术转让与许可等方式实施外向型技术转移。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优势,提高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促进服务创新国际化,深化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加快推进服务标准、市场规则、法律法规等制度规范与国际接轨。

(五)推进全面创新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与体制机制改革系列重大部署,充分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试验田”的作用,加快推进京津冀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破除制约创新的制度藩篱,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13.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实施更具吸引力的海外人才集聚政策,突破外籍人才永久居留和创新人才聘用、流动、评价激励等体制和政策瓶颈,推进中关村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开展外籍人才出入境管理改革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简化永久居留、签证等办理流程,让北京真正成为人才高地和科技创新高地。开展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制度试点。深入实施北京市“雏鹰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等人才计划,完善人才梯度培养机制,推进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建立灵活多样的创新型人才流动与聘用模式,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人才互聘,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人才兼职。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招聘外籍人才的认定标准,探索聘用外籍人才的新路径。鼓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和积极性,完善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创新评价标准和办法。完善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机制,推进绩效工资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优化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在住房条件、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医疗服务等方面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落实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相关管理政策。

14.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加快发展高端创业孵化平台,构建集创业孵化、资本对接、营销服务等为一体的众创空间,提供集约化、专业化、社区化的创新创业环境。建立便捷高效的商事服务机制,推动集群注册登记、“先照后证”等改革,降低创业门槛。实施中关村大街改造提升工程,加快北京市海淀区“一城三街”建设,以创新创业打造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深入推进国家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探索科技服务业促进创新创业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发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首都科技大数据平台、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等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推广创新券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市场化机制,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加快推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和融资、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质量标准、科技咨询等机构改革,构建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网络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探索推动产业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筹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

15.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

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通过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领域。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制度,完善国有创投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研究探索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支持“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大力推动优先股、资产证券化、私募债等产品创新。开展债券品种创新,支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双创”孵化产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低成本融资。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建设。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探索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支持科技创新创业。

16.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加快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探索药品、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改进互联网、金融、节能、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监管,支持和鼓励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形成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健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体系。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技术标准体系,完善新技术、新产品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

17.推动政府创新治理现代化。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加快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为各类创新主体松绑减负、清障搭台。建立科技创新智库,提升对创新战略决策的支撑能力、科技创新政策的供给能力、创新理念的引领能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探索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机制。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创新服务机构和组织,逐步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市场化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和创新调查制度,加强公共创新服务供给。建立健全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推动创新薄弱环节和领域的地方立法进程,构建适应创新驱动发展需求的法治保障体系。深化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建立符合科研规律、高效规范的管理制度,强化对科研人员的激励。

18.央地合力助推改革向纵深发展。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允许在京中央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授权,试行北京市的相关创新政策。充分发挥北京市和中央在京单位的改革合力,探索新一轮更高层面、更宽领域的改革试点,进行新的政策设计,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上再形成新一批政策突破,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深入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京中央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依法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着力打破创新资源配置的条块分割,支持北京市统筹用好各类创新资源,鼓励市属和中央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完善高等学校与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项目经费管理制度,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其支出依据合同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行。探索创新创业人才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依法自由流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鼓励在京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承担国防科技前沿创新研究工作,并给予相关配套优惠政策。探索开展事业单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及分红激励试点,并根据领导干部职务明确审批程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在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国家有关部门与北京市共建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机制,在顶层设计、改革保障等方面实现上下联动,统筹运用各部门资源建设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北京市建立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统筹机制,形成促进科技创新的体制架构,分解改革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明确财政资金投入重点。切实加强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完善稳定支持机制。北京市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跨越工程引导资金,加大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贯穿创新链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深化科技与金融结合,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三)完善监督评估机制。

加强监督考核,改革完善创新驱动发展的评价机制。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将本方案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北京市各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强化对本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定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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