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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
18
农历八月十八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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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商建函〔2016〕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银监局、各国有大型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商品市场)是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流通的重要载体,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日常生活。近年来,我国商品市场发展很快,成效显著。但同时,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消费发生深刻变化,电子商务迅速崛起,商品市场发展出现很多不适应,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为加快推进商品市场转型升级,发挥其引导生产、扩大消费的作用,促进经济增长,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流通现代化为方向,以信息技术和智慧物流为依托,提升商品市场供应链管理和平台化建设能力,促进其布局优化、资源集聚和创新发展,加快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推动完善现代商品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以商品市场为主,增强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加强政府规划、政策、标准等引导作用,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环境。

2.创新引领,分类施策。促进商业模式和服务创新,推动传统产销体制改革,增强商品市场创新发展能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推进不同类型商品市场转型升级。

3.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加快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推动不同层级市场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强商品市场规划和区域衔接,促进资源共享和对外开放。

(三)发展目标。

商品市场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水平明显提高,供应链管理和平台化发展成效显著,多功能、多层级商品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到2020年,形成一批转型升级绩效较好的百亿级专业市场和千亿级综合市场,建设一批平台化示范市场。

二、重点方向

(一)信息化应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提升改造商品市场,为转型升级提供技术保障。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在线服务平台,拓展商品市场发展空间。应用信息最新技术,推动商品市场价值提升和创新发展。

(二)定制化服务。根据消费需求和商品类别,大力推进定制化服务,促进商品市场由商品集散向服务集聚转变。通过以销定产、以销定进,创新商业模式,降低商品库存,减少资金占用,节约经营成本。

(三)平台化发展。加强供应链管理与服务,推动商品市场平台化发展,促进资源集聚和优化配置。加快以商品市场为核心的平台经济发展,形成稳定的经济产业链和生态圈,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支撑。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商品市场规划引导。

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拓展面向周边国家的区域大市场,利用港域和边贸优势,形成内外联动的市场新格局。在区域范围内,商品市场规划应统筹考虑资源优势、消费能力和服务范围,适应城市发展要求,控制总量、盘活存量,推动实施大型市场规划听证、备案制度。积极推动城市中心区市场功能适度分离,在远郊区配套建设物流园区和加工配送中心。做好搬迁和承接地商品市场建设,保持原有商圈的整体性。推进商品市场兼并重组,促进功能转化和布局优化。

(二)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

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商品市场进行全面提升改造,为整合资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供技术保障。加快与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对接,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建立商品在线服务平台,加强数字化管理和大数据应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互动。探索运用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提升商品市场价值,拓展创新发展空间。优化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电子结算管理系统。整合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提高市场营运效率。加大对经营者技能培训,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三)大力发展智慧物流。

鼓励商品市场依托区位和资源优势,建设一批商贸物流中心、仓储基地和配送中心,引进、培育一批服务优质、运作高效的物流企业,完善运输、装卸、加工等流通设施建设,加快流通设施标准化应用,提高物流科技水平。鼓励建立统一规范的物流信息平台,优化配送流程,提高运行效率。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物流实时跟踪和可视化管理,增强物流安全性和精准性。鼓励商品市场与机场、车站、港口、仓储基地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加强流通节点衔接,开展多式联运,进一步降低流通成本。

(四)加快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巩固传统优势,培育新型功能,加快提升商品市场综合服务能力。倡导品牌营销,鼓励品牌自创,增强市场品牌孵化功能。建立完善诚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建设品质市场。搭建时尚创意平台,支持培育创意设计型企业,引领产业升级并创造消费。着力培育商品市场外贸功能,探索在具备条件的商品市场进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加快建设国际化商品采购基地。大力发展会展经济,提升商品市场展会影响力,组织参加国际性展览展示活动。提升商品市场管理水平,促进经营主体法人化,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扩大质量标准、信用评价、指数发布、货物融资、广告咨询、旅游休闲等增值服务,进一步增强商品市场核心竞争力。

(五)积极推行定制化服务。

加快培育创新主体,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开展商品市场定制化服务。鼓励农产品市场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积极开展农产品订单服务,提高组织化、规模化程度,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效率提高。鼓励工业消费品市场根据消费需求开展定制或轻定制服务,大力推行买手制并建立买手制专营店,解决商品低端过剩与高端不足的矛盾。鼓励生产资料市场加强与生产企业对接,开展大宗类商品预售服务;推动整合中小企业对大宗类商品的消费需求,将有效订单组织起来实现规模化按需生产。通过定制化服务推进以销定产、以销定进,稳定产销关系,减少社会库存,降低经营成本。

(六)实施平台经济发展战略。

鼓励商品市场掌握消费变化与趋势,开展商品供应分类管理,满足消费升级和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推动商品市场与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引导产业优化重组。以产品和产业链为基础,加强资源协调与优化配置,建立供应链管理服务模式。整合既有的平台资源,促进服务功能集成与高效,加快商品市场平台化发展。推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全程集约化发展,形成稳定的产品和产业生态圈,实施以商品市场为核心的平台经济发展战略,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支撑。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商品市场转型升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转型升级工作机制,制定行动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推动工作落实。要深入市场开展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沟通协调,切实解决转型升级中的突出问题,为转型升级创造良好条件。

(二)落实发展规划。商务部牵头制定全国性和区域性商品市场一体化发展规划,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商品市场发展规划,其中涉及商品市场设施用地的内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落实市场及配套设施建设要求,鼓励各地将商务主管部门吸收到城市规划委员会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用地审核,积极保障符合要求的商品市场用地。

(三)加大政策支持。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有关标准和规范,积极争取创新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商品市场转型升级发展基金,优先支持转型升级示范市场发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运输市场管理,鼓励为商品市场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开展甩挂运输和多式联运,提升物流组织效率。有关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完善担保、质押和征信等服务模式,加大对诚信市场和经营者融资支持力度。

(四)开展典型示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商品市场转型升级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审定一批全国性转型升级示范市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创建一批转型升级典型市场,出台相关评价标准,审定一批区域性转型升级示范市场。结合行业实际,总结发展模式,开展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切实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五)做好统计分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联系一批影响大、成效好、有潜力的商品市场,建立信息直报制度,持续做好信息统计工作,对重点商品市场经营情况和重要商品供需形势进行深入分析,加强趋势研判,掌握运行规律,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提供支撑。

(六)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制定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诚信机制,协调解决信访投诉,组织开展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加强分析研究,做好宣传引导,防范市场风险,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银监会

2016年9月1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建城[2016]19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委、交通委,天津市建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局、交通委,重庆市建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文件要求,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调控

  (一)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编制专项规划同时,应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专项规划要突出重点。专项规划应坚持设施差别化供给原则,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对于公共交通发达地区,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

  (三)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可充分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以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

  (四)严格实施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中有关要求应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城市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相应的停车配建标准。

  二、加强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五)明确停车场用地性质。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为鼓励停车产业化,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具体比例由属地城市政府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通过分层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

  (六)鼓励超配建停车场。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以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楼,配建附属商业除外),在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具体规定由城市政府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其中,停车楼项目应符合日照、绿化、消防等相关标准。

  (七)鼓励增建公共停车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加建等,在符合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增建后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可由城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依法进行调整。

  (八)明确公共停车场规划审批条件。地下空间单独出让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项目出让规划条件应明确用地红线范围、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有需要配建附属商业的公共停车场,还应明确商业建筑面积。利用现有城市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报城市政府规划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地下停车库顶板上覆土最小厚度要保证停车场工程质量和安全,并满足绿化种植相关要求,其具体规定以及地下停车库面积占公园绿地面积的最大比例等规定,由城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结合开发的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独立区域、单独出入口、明确的标志和诱导系统。

  (九)简化停车场建设规划审批。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由城市政府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机械停车设备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居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设备类停车设施,还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要征求居民意见),且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

  三、规范停车设施用地管理

  (十)依法确定停车场土地使用年期。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工业、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十一)规范编制停车场供地计划。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其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十二)细化停车场供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标准。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配建停车场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鼓励租赁供应停车场用地,各地可以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让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用地综合开发配建商服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商服等用地可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出让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客观收益情况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地价。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下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具体比例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十三)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车场建设。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十四)加大停车场建设中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的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及时总结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停车场建设技术和利用模式,对节地效果明显、有推广价值的节地模式和节地技术,在划拨和出让土地时,可将节地模式、节地技术作为供地条件,写入供地方案,合理评估出让底价,在供地计划、供地方式、供地价格、开发利用等方面体现政策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对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规划的,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四、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用地监管

  (十五)规范办理停车场产权手续。停车场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政策,积极做好停车场登记发证服务工作。

  (十六)规范停车场土地供后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停车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要及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十七)加强城市停车场建成后的监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停车场建成后的使用监管,对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停车设施,应限期进行整改,并恢复停车功能。

  (十八)加强停车场经营管理。坚持市场化原则,鼓励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鼓励各类配建停车场委托停车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促进各类经营性停车场企业化、专业化经营。同时,各地要尽快研究制订停车场管理规定或运营服务规范,加强停车场运营监管。

  (十九)强化停车行业管理。停车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本地区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的重要性,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有关政策、做好项目储备,并督促、指导各城市加快停车场规划建设。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牵头协调,尽快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作用,建立基础数据库和项目库,统筹各类停车场建设,加强停车场经营管理,切实抓好停车有关工作。

  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充分挖潜、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加快停车场规划建设,既有利于缓解停车难问题、营造城市宜居环境,又有利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依据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有关工作,进一步加快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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