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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
19
农历三月十三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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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今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
  (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要在全面公开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及时动态更新,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做好国务院部门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留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国务院审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通过该系统进行归集并公示。(工商总局牵头落实)积极做好各级政府网站与“信用中国”网站的连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三)推进政务服务公开。制定出台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国务院办公厅牵头落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内要制定完善具体办法,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开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及时公开户口迁移政策,明确户口迁移程序和具体要求;公开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信息。(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落实)
  二、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公开
  (一)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以稳定市场预期为目标,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知晓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情况的公开工作,公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内容,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试点过程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调整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负面清单调整时,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落实)
  (三)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围绕铁路、国家高速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的公开,加大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进公共产品供给质量提升。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的试点工作,加快研究起草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标准等。(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四)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研究起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透明运行,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五)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加大对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公开力度,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传播率。(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落实)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标准等,公开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具体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六)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及时公开中央企业改革重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财务状况、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研究制定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启动公开试点工作。(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三、围绕民生改善推进公开
  (一)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政策、扶贫成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各地区要公开年度减贫责任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行动和专项工程信息及落实情况。贫困地区要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确保扶贫对象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指导督促相关社会组织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国务院扶贫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增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开信息的到达率。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方面,重点公开城乡低保对象人数、特困人员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医疗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人次数、资金支出等情况;临时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户次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做好减灾救灾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全国核定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等情况。(民政部牵头落实)
  (三)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加大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公开力度,推动公开相关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信息,并做好集中展示。加强面向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专项活动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就业供求信息,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工作,扩大就业信息服务的受众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落实)
  (四)推进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棚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公开,提高工作的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大全国重点区域及主要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公开力度,细化公开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内容。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自2016年起地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每季度应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督导检查建设单位公开环评信息。(环境保护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落实)
  (六)推进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好国家教育督导报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反馈意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公开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地方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教育部牵头落实)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做好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加强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的公开。(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抽检抽验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发布处罚信息、消费警示信息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四、围绕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
  (一)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推行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落实)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的公开,以公开推动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审计署牵头落实)
  (三)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在做好各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重点推进省、市、县三级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财政部牵头落实)
  五、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
  (一)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省级政府、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国务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加强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要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
  (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更好发挥媒体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造条件安排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重要决策会议。注重加强政策解读的国际传播,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六、围绕增强公开实效加强能力建设
  (一)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选择部分地方、部门开展政务公开负面清单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工作。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提升主动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积极做好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定期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审,确保应公开尽公开。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二)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制定出台全国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增强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提升公开信息的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强化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增强信息传播效果。办好政府公报,着力提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并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加强政府热线电话管理,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三)提高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3年内对全国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的要求,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政务公开工作尚未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的,年内应予纳入,所占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并在本要点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在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有牵头任务的部门还要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指导。国务院办公厅将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等



商建函[2016]146号



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是政府支持并拥有较强控制力,具有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的农产品市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是由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田头市场等各类公益性市场组成的有机整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服务“三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发展滞后,市场公益功能弱,政府调控缺乏机制保障等问题没有很好解决,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文件精神,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补足农产品流通短板,提升服务“三农”能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推动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稳定农产品市场运行,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现就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厘清中央与地方事权,科学规划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创新公益性实现模式,围绕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和民生保障能力的目标,完善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和政府监管机制,强化保供、稳价、安全、环保功能,加快构建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新建与改造并举,统筹规划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优化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促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在地区分布、功能协调、优势互补等方面有机衔接,发挥好协同作用。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投资与运营分离,政府参与市场建设投资,强化公益功能监管。市场运营引入市场机制,按照市场规则运作,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3.创新机制,完善体系。着重在制约公益功能发挥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上大胆探索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公益功能实现和保障机制,逐步完善覆盖农产品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

4.合理分工,因地制宜。中央和地方要加强联动,合力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相关部委负责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和统筹规划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建设和具体项目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公益性实现方式。

(二)发展目标。

争取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全国农产品重要流通节点,以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龙头、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和田头市场为基础的全国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公益性市场的投资、运营及监管机制,形成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与其他市场相互促进、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农产品流通新格局,在保供稳价和安全环保等方面发挥骨干支撑作用。

三、加强规划指导,统筹市场建设

各地要认真落实《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商建发〔2015〕276号)有关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要求,对现有农产品市场的所有制性质、市场规模、覆盖地区和交易品种等基本情况及本地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根据本地农产品流通网络布局及资源禀赋、人口分布、消费能力等因素,统筹规划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田头市场、平价菜店、社区菜店等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

四、完善设施功能,构建市场体系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试行)〉的通知》(商办建函〔2015〕693号)要求,推动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完善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检验检测中心、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处理设施等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功能实现的长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直接投资、改造补助、产权回购回租等方式,建设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组建公益性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建设公益性菜市场、平价菜店等,应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发展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和冷链物流,推动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连锁化经营。加快形成设施完备、功能完善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

五、创新实现机制,确保公益功能发挥

创新市场供应稳定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益性市场纵向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农批零对接”、“农超对接”等各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建立紧密的产销衔接机制,提高货源组织能力,增强货源稳定性;建立关系百姓日常生活需要农产品的市场供应调节制度,增强市场调节能力;建立应急保供机制,在突发事件时保障市场供应;实行较低收费,提供平价或微利公共服务。

创新价格稳定调节机制。市场要建立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传导机制,改善农产品供求信息不对称状况,引导农业按需生产。要对重要农产品价格进行日常监测与分析,建立预警机制,在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根据政府调控要求,通过减免费用、组织货源等手段,平抑市场价格。

创新质量安全促进机制。市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补贴检测费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国家检验检测机构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入驻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引导农业标准化、规范化生产。鼓励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采用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认证手段保障质量安全,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

创新绿色环保引领机制。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建设和完善场内废水、垃圾处理等环保配套设施,提高废弃物收集和处理能力,在农产品运输、冷链等领域积极应用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绿色环保技术和设备,提升农产品流通综合环保水平。

六、强化管理机制,实施投资运营监管

建立投资保障机制。通过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和采取公私合营(PPP)等方式,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公益功能运营,保障社会资本获取合理利润。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

建立运营管理机制。国有全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采取自建自管模式,政府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市场。混合所有制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采取参建代管模式,政府参与市场投资,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管理,市场日常运营按市场规则运作,国有股权收益返补公益功能运营。对暂时不能由政府出资入股、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民营市场可采取契约合作模式,由政府与市场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市场责任和义务,政府给予必要政策支持。

建立政府监管机制。政府对公益性农产品市场进行评估验收和监督,鼓励发挥社区街道作用,对零售市场实行属地监管;建立监管指标体系,重点考察公益性批发市场集散储备能力、价格稳定、质量安全等指标,重点考察公益性零售市场网点布局合理性和居民满意度等指标。

七、加强协调配合,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各地要建立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要推动出台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完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运营相关标准。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确立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法律地位。要完善和落实用地、用水、用电等相关政策,对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要进一步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要发挥国家开发银行优势和作用,强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加大对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信贷投放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政府确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按照公益类国有企业进行分类考核。通过部门协调配合,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共同促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政发〔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主管部门,各农村改革试验区:

  新修订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 业 部

                                                                       2016年4月13日





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新形势下的农村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工作,加强和改进试验区运行管理,切实发挥试验区探索示范、服务大局的作用,促进农村改革试验深入融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试验区和试验任务,是指经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所在部门,下同)会同有关部门批复的试验区和试验任务。

第三条 各试验区要根据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所承担的试验任务,在农村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探索试验和制度创新,为全国深化农村改革探索路子,为促进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四条 开展农村改革试验,要坚持超前探索、创新制度,重点突破、配套推进,统一指导、地方为主,先行先试、封闭运行的原则,突出示范性、代表性,强化针对性、可操作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建立由农业部牵头,中央农办、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研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水利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研室、银监会、保监会、供销总社、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指导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具体工作由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提出农村改革重大试验主题和重要试验内容;

2.审议试验区设立和试验任务安排有关事宜;

3.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事宜;

4.重大问题提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5.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牵头负责主要涉及本部门职责的试验任务,确定试验内容、审核试验方案、提出选点建议、指导业务工作、总结成效经验、开展督察处置;

2.根据批复的试验方案,对相关试验区给予改革放权,必要时按有关程序争取法律授权;

3.在符合规划、符合程序的前提下,对试验区有关项目建设优先给予支持;

4.优先在试验区安排中央部署的农村改革试点试验任务;

5.将本部门牵头负责试验任务的工作部署、进展情况等事项,通报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

第八条 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做好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情况汇总和通报工作;

3.研究拟定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有关制度、试验任务管理有关办法;

4.具体承担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申报受理工作;

5.组织试验区工作督察、考核和试验任务中期评估、总结验收工作;

6.组织开展试验区干部培训和研讨交流工作;

7.协助牵头部门开展业务指导、成效总结、经验提炼等;

8.及时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小组报告农村改革试验工作的重大事项;

9.负责与地方和试验区的日常联系工作;

10.完成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本地区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组织协调。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试验区工作;

2.组织开展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申报工作;

3.组织开展试验区运行管理和试验任务监测工作;

4.组织开展试验经验总结和成果报送工作;

5.具体实施试验区考核工作;

6.及时向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报送本地农村改革试验重要信息;

7.完成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试验区要有农村改革试验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得力人员,保障必要的经费,承担并落实好试验任务。主要职责是:

1.拟定试验工作方案;

2.按批准的试验方案组织实施试验任务;

3.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管控;

4.做好经验总结工作;

5.配合完成试验任务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

6.及时向所承担试验任务的牵头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报送工作计划、进展情况、改革试验成果和重要改革工作信息;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试验区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

2.有明确的试验目的和一定的改革试验工作基础;

3.有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4.符合地方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

5.试验任务组织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申报试验区需同时申请承担试验任务,履行以下程序:

1.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国有农(林)场向省级主管部门及所申请承担试验任务涉及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改革试验方案。

2.省级主管部门汇总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送农业部及试验任务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报送材料包括地方申请文件、改革试验方案和省级审核意见。

3.农业部商牵头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业部联合牵头部门批复试验区和试验任务。

第十三条 已有试验区申请增加试验任务,由农业部会同牵头部门批复试验方案。

第十四条 列入拟提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的农村改革试点试验事项,按照审议通过的方案和程序安排试点。

第四章 督察与中期评估

第十五条 采取试验区自评和专家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承担试验任务一年以上的试验区进行至少一次督察和中期评估,督察改革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改革成效和问题,重点评估试验任务组织实施情况、成果创新性和适用性、存在问题和风险。

第十六条 中期评估具体程序为:

1.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并印发通知。

2.试验区开展自评并向省级主管部门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报告。

3.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试验区自评报告后,报送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及牵头部门。

4.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会同牵头部门组织开展专家第三方评估,完成评估报告。

5.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督察和评估工作情况,并汇入农村改革试验区年度工作报告,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估专家组由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确定,并根据试验任务类型和评估工作质量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八条 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试验区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试验方案执行进度、改革创新举措、试验成果成效等。

第十九条 考核具体程序为:

1.试验区每年开展自我考核并向省级主管部门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改革试验工作考核材料。

2.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试验区考核材料,必要时开展联合现场考核。

3.省级主管部门将考核材料、审核意见、考核结果以及本地试验区工作总结等,年底前报送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及牵头部门复核备案。

4.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会同牵头部门汇总考核情况,并汇入农村改革试验区年度工作报告,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不积极、考核不合格的试验区予以通报,问题严重的取消试验区资格。

第二十条 验收采取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到期试验任务进行验收,重点验收可以推广的创新性试验成果。对各试验区试错的,要具体分析,确有借鉴意义的,也应纳入验收范围。

第二十一条 验收具体程序为:

1.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印发通知。

2.试验区向省级主管部门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各项到期试验任务验收材料。

3.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验收材料后,报送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及牵头部门。

4.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会同牵头部门组织开展验收材料评议,必要时开展实地验收,形成并通报验收意见。验收结果汇入农村改革试验区年度工作报告,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终止的试验任务不再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经考核验收的改革试验成果宣传推广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1.对于做法成熟、各方认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试验成果,应大力宣传推广。

2.对于在地方取得显著成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试点经验,可以组织宣传报道。

3.对于尚不具备推广条件或各方认识尚不一致、容易引起误读曲解的改革做法,不组织公开宣传。

第六章  试验任务终止

第二十四条 试验任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须予终止:

1.因形势变化不再具有试验价值的;

2.产生重大不可控风险的;

3.试验区提出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第二十四条1、2情形的,由牵头部门认定终止,并报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试验区提出终止的,履行以下程序:

1.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国有农(林)场向省级主管部门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

2.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终止申请,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农业部。

3.农业部商牵头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通报终止。

第七章  试验区退出

第二十七条 试验区运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再保留“农村改革试验区”资格:

1.所承担试验任务到期验收或终止后,不再新承担试验任务的;

2.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

3.试验任务均未通过验收的;

4.主动提出退出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第二十七条1、2、3情形的,由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通报不再保留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主动提出退出的,履行以下程序:

1.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国有农(林)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退出申请。

2.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退出申请,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农业部。

3.农业部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通报不再保留资格。

第三十条 所承担试验任务到期验收通过且不再新承担试验任务,但原有试验任务确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探索的试验区,可申请保留“农村改革试验区”资格。保留资格原则上每次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一条 申请保留“农村改革试验区”资格,履行以下程序:

1.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国有农(林)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深化改革试验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改革试验方案。

2.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送农业部及牵头部门。报送材料包括地方申请文件、改革试验方案和省级审核意见。

3.农业部商牵头部门审定同意后,批复保留“农村改革试验区”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农政发〔2010〕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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