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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国知办函协字〔2016〕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切实认定一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化的市场,鼓励其持续做好市场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在本地区发挥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引领示范作用,经局批准,现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联系人:保护协调司 刘 佳 曹建飞

  电 话:010—62086878 62083470

  传 真:010—62083171

  邮 箱:liujia_6@sipo.gov.cn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工作有序开展,规范认定管理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认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综合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申请资格

  (一)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工作的市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确定的市场名单为准);

  (二)已参加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试点工作的市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市场名单为准);

  (三)上述(一)或(二)项市场还应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社会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的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工作。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采取书面综合考核与实地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市场进行评审认定,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名单。

  第五条 参与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的时间

  (一)对于第三条(一)项所述市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市场培育期满一年时进行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

  (二)对于第三条(二)项所述市场,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每年汇总有意向参与当年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的市场名单,于当年2月底前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

  第六条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第三条(一)项所述市场于培育期届满前2个月内,对第三条(二)项所述市场于试点培育结束后,组织各市场填写《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申请表》,开展初评工作。

  第七条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依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标准》对第三条所述市场进行初评,初评时应当采用书面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经考核合格的市场制作初评报告,填写《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推荐表》,择优、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本省参与认定的市场,并将初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

  第九条 评审认定标准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依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标准》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市场进行评审,得到测评分数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调查公司对相关市场开展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工作,根据调查结果得到测评分数2;

  (三)测评总分=测评分数1×80%+测评分数2×20%;

  (四)测评总分在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第十条 评审认定合格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有效期为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称号之日起3年。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在有效期满60日前组织各被认定的市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续延。续延审查程序原则上与认定程序相同。

  第十二条 测评总分在60分以下的市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测评总分在60(含60分)-80分(不含80分)的市场,经过工作改进,次年仍可以申请认定。连续两年申请测评总分均未达到80分及以上的,应重新参与培育方可申请认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及认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本地区培育市场的推荐、培育、日常管理、督查、具体指导和认定初评工作。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明确市场管理责任处室,指定具体负责人员,加强对本地区培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每年对相关市场进行考核。相关地市知识产权局应配合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认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参评资格:

  (一)以不当手段影响考核认定结果公平性,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权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出现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已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的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域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一)未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工作的;

  (二)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发生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权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出现其它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经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复查,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市场在整改期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整改没达到要求的,撤销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被授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的市场,可将相应标识物放置在市场内,也可在各种广告物、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进行宣传和发布。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组织对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的市场进行宣传。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组织对本区域内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的市场进行宣传。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发〔201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对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推行税务行政权力、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管执法、纳税服务和自身建设公开,让税收执法管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
  (一)推进权力责任清单公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和《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全面梳理税务部门权责清单,清理规范权责事项,优化职权运行流程,明确标准规范,做好各地税务机关权责清单之间的衔接。按要求公开税务部门行政权责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强化税务行政权力监督制约。
  (二)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全面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变更实施机关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信息。涉税行政许可事项应发布办事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或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三)推进决策执行信息公开。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税收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畅通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列席会议、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搭建税企互动平台,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更大程度参与税收改革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重大税收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
  二、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
  (四)推进政策法规内容公开。主动公开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税收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及时公开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税收政策措施。
  (五)推进政策发布和解读同步公开。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全面深入介绍税收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可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组织记者专访、集体采访,发布新闻稿,开展在线访谈,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答复记者问询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鼓励运用官方网站和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相关工作。善于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发布信息和解读政策。
  (六)推进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做好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以及税收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和结果的公开。要推进政策执行公开,明确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阶段成果和后续举措,听取纳税人及社会公众意见,持续加强和改进税收工作,强化政策落实。对政策落实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切实增强政策执行力。
  三、完善税收征管执法公开内容
  (七)推进征管改革措施公开。加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宣传,强化对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创新纳税服务机制、转变征收管理方式、深度参与国际合作、优化税务组织体系、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等改革任务的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为税收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八)推进税收数据信息公开。积极参与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建设,制定税收数据开放目录,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税收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建立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全面实现全国发票一站式查验服务。定期公示双定户定额,便于社会各界了解、监督。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将纳税人的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九)推进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主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及实施联合惩戒情况。
  四、扩大纳税服务公开范围
  (十)推进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开。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明确的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办税事宜,促进征纳合作。及时公布和更新涉及纳税人权益的事项,方便纳税人查询。公开税务行政听证、复议和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以及申请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便于纳税人寻求税收法律救济。公布纳税人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纳税人监督渠道。
  (十一)推进重大服务举措公开。重点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纳税服务规范、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出口退税工作规范等重大服务举措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公开纳税服务事项统一办理标准,深化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十二)推进办税服务公开。全面公开办税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税指南,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办税,推动纳税服务向多元化延伸。完善全国12366纳税服务平台,全面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
  五、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
  (十三)推进机构职能信息公开。各级税务机关要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机关机构设置、法定职责、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基本信息,以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和联系方式等机构职能和人员信息。
  (十四)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决算及相关文字说明,做好税务部门预决算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细化预算公开内容,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做好政府采购公开,具体包括采购制度、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
  六、提升政务公开能力
  (十五)完善制度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流程,充实人员力量,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包括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网站信息发布标准要求等。
  (十六)抓好教育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政务公开纳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强对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全国税务系统要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教育培训,力争利用3年时间,将税务系统内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接受相关继续教育,培养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门人才。
  (十七)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将税务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和到达率,开展在线服务,增强用户体验和影响力。
  (十八)强化考评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加大分值权重。借助第三方,对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每年至少对20%以上的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政务公开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提供法制保障。遵循这一指导思想,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要着力推动创新发展,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制度、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制度等,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方面的制度。
  ——要着力推动协调发展,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强文化法制建设,提升国家软实力;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提高融合发展的法治化水平。
  ——要着力推动绿色发展,制度建设要有利于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推动低碳循环发展,用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要着力推动开放发展,不断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透明高效的行政环境。
  ——要着力推动共享发展,从制度上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把“蛋糕”做大,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让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充分体现,保障人民群众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
  二、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过立法为本单位、本系统扩张权力或者推诿责任;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防止因立法中的旁枝末节问题影响改革进程;防止立法为将来改革“埋钉子”、“留尾巴”。立法要吃透、准确领会把握改革精神,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改革方案,要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授权等多种方式,尽快完成立法任务,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法制保障;对于改革还在深入的领域,立法时要给改革留出空间,为先行先试、探索经验留路子;要及时把改革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举措上升为法律法规。
  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继续减少行政审批数量,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涉及现行法律法规修改的,有关部门要同步提出法律法规的修改方案;要统筹研究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避免一部法律、行政法规频繁修改。对于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的管理事项,要同步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严控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行政许可的要加强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论证。要建立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及时清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凡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妨碍创业创新的制度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加快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起草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草案,以及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要依照规定按程序报请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同意。国务院各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工作。要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的奋斗目标,谋划和落实好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要急群众之所急,急大局之所急,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不能为自己服务。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坚持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有效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找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并加以解决,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要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把现实和历史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搞清楚,避免用调研的名义自说自话。在起草、审查法律法规草案过程中,要系统周密、客观全面地考虑问题,不断提高分析能力,努力搞清楚各种不同意见背后的真实原因、利益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要做好法律制度的科学设计,运用备案、抽查、标准、规划、信息披露、利益机制、信用等方式,设计出能够有效维护绝大多数人利益,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有力惩处少数人违法行为的制度。
  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除商国务院法制办同意,明确在上报后由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批准不公布征求意见的外,各部门应当在上报国务院前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国务院各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也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还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入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四、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是各部门开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提前报请国务院同意。起草部门在向国务院上报立法项目送审稿前,应当主动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已经上报国务院的送审稿,如果所规定的管理体制和主要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起草部门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对原送审稿进行修改后重新上报。没有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应当自行充分研究论证,未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协商,不要自行上报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要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制定法律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国务院法制办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送审稿内容涉及起草部门之外其他部门职责的,国务院法制办要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协调、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对有关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国务院法制办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3月17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6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6年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有关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开局之年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立法项目,要根据改革进程和改革方案,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这类项目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社区矫正法(司法部起草),电力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原子能法(国防科工局起草),密码法(密码局起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订)(商务部、台办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行政复议法(修订)(法制办起草),行政机关督查工作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起草),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强制医疗所条例(公安部起草),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快递条例(交通运输部、邮政局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工商总局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法制办起草),以及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项目。
  二、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
  (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件)
  1.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活动,促进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提请审议计量法修订草案(质检总局起草)。
  2.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和各相关方行为,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
  3.为了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制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银监会起草)。
  4.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
  5.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修订专利代理条例(知识产权局起草)。
  6.为了更好地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修订海关稽查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7.为了规范缔约程序,使缔约程序法相关规定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以满足我国大幅增长的对外缔约实践需要,制定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外交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1件)
  1.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与通航环境,保护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提请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
  2.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保基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3.为了减少、控制残疾的发生,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制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卫生计生委起草)。
  4.为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推动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起草)。
  5.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6.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7.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卫生计生委起草)。
  8.为了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9.为了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行为,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起草)。
  10.为了进一步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局起草)。
  11.为了解决改革开放和城镇化进程中城市民族工作产生的新问题,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起草)。
  (三)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2件)
  1.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请审议公共图书馆法草案(文化部起草)。
  2.为了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信办起草)。
  (四)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件)
  1.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请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
  2.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环境保护部起草)。
  3.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提请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海洋局起草)。
  4.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完善溢油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修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
  5.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6.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起草)。
  7.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农田水利条例(水利部起草)。
  (五)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5件)
  1.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提请审议国防交通法草案(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起草)。
  2.为了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现役军官队伍,规范军官的权利义务,加强军官的职业管理,保障军官有效履行职责,提请审议现役军官法修订草案(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3.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提高测绘保障能力,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提请审议测绘法修订草案(测绘地信局起草)。
  4.为了贯彻实施反间谍法,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制定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安全部起草)。
  5.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修订无线电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起草)。
  (六)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件)
  1.为了贯彻实施预算法,进一步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
  2.为了贯彻实施统计法,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局起草)。
  此外,为了贯彻合作共赢战略,保障改革开放有序开展,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做好关于汞的水俣公约,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修正案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等国际条约和协定审核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三、预备项目
  (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5件)
  发展规划法(发展改革委起草),烟叶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船舶吨税法(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保险法(修订)(保监会起草),专利法(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人民银行起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修订)(人民银行起草),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银监会起草),信托公司条例(银监会起草),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暂行条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旅行社条例(修订)(旅游局起草),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专局起草),外汇管理条例(修订)(人民银行、外汇局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8件)
  职业教育法(修订)(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公安部起草),矿山安全法(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看守所法(公安部起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扶贫办起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中国公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社会治安技术防范条例(公安部起草),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重大设备监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修订)(法制办组织起草)。
  (三)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5件)
  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部起草),著作权法(修订)(版权局起草),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电影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信办组织起草)。
  (四)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稀有金属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核电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退耕还林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林业局起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业部起草),湿地保护条例(林业局起草),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起草)。
  (五)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6件)
  粮食法(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能源法(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军港条例(海军起草),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起草),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修订)(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六)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8件)
  审计法(修订)(审计署起草),信访法(信访局起草),档案法(修订)(档案局起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法制办起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法制办起草),国务院表彰奖励工作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地名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
  四、研究项目
  (一)有关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立法项目。(26件)
  价格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反垄断法(修订)(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起草),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人民银行起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银监会起草),商业银行法(修订)(银监会起草),商品流通法(商务部起草),资源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增值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关税法(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电信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铁路法(修订)(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外国国家豁免法(外交部起草),出口管制法(商务部起草),金融统计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支付结算条例(人民银行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财政部、国资委起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商务部起草),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修订)(商务部起草),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保监会起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修订)(自然科学基金会起草),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条例(统计局起草),职务发明条例(知识产权局起草),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起草),口岸管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二)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立法项目。(34件)
  药品管理法(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献血法(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药师法(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法律援助法(司法部起草),社会组织法(民政部起草),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安部起草),建筑法(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监狱法(修订)(司法部起草),民用航空法(修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儿童福利条例(民政部起草),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起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修订)(民政部起草),电梯安全条例(质检总局起草),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教育部起草),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起草),警用品生产销售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修订)(水利部起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城市公园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铁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国家标准时间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三)有关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的立法项目。(8件)
  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文物保护法(修订)(文化部、文物局起草),体育法(修订)(体育总局起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版权局起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修订)(文化部起草),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部、文物局起草),印刷业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体育总局、工商总局起草)。
  (四)有关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的立法项目。(16件)
  海洋基本法(海洋局起草),应对气候变化法(发展改革委起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渔业法(修订)(农业部起草),森林法(修订)(林业局起草),矿产资源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土地管理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地下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能源监管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海洋局、能源局起草),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
  (五)有关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项目。(25件)
  航天法(国防科工局起草),航空法(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防扩散法(外交部起草),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武警总部起草),外国航空器临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管理规定(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起草),卫星导航条例(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起草),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起草),无人驾驶飞行器管理规定(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起草),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安全部起草),国防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军工科研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宇航产品与技术出口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保护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军工涉密业务服务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国防科技工业对外资开放管理办法(国防科工局起草),核安保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修订)(国防科工局起草),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办法(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起草),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起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国防专利条例(修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信办起草)。
  (六)有关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立法项目。(6件)
  政府间财政关系法(财政部起草),人民警察法(修订)(公安部起草),行政执法程序条例(法制办起草),行政调解条例(法制办起草),供销合作社条例(供销合作总社起草),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修订)(国家民委起草)。
  此外,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网络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证券法(修订)等法律案,配合初次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民法总则、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等法律案,做好相关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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