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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解决法院首封处分权与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债权冲突问题的请示》(闽高法〔2015〕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三、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四、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此复。
附件:
1.××××人民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
2.××××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函

附件1
××××人民法院
商请移送执行函
(××××)……号
××××人民法院: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写明本案债权人依法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和首先查封法院没有及时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理的情况,以及商请移送执行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请你院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向我院出具移送执行函,将……(写明具体查封财产)移送我院执行。
附件:
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2.有关案件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本案债权依法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具体情况、案件执行情况、执行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申请执行人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3.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人民法院
移送执行函
(××××)……号
××××人民法院:
你院(××××)……号商请移送执行函收悉。我院于××××年××月××日对……(写明具体查封财产,以下简称查封财产)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冻结),鉴于你院(××××)……号执行案件债权人对该查封财产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及你院的来函要求,将上述查封财产移送你院执行,对该财产的续封、解封和变价、分配等后续工作,交由你院办理,我院不再负责。请你院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对我院执行案件债权人××作为首先查封债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予以保护,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告知我院。
附件:
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2.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和说明(内容包括查封财产的查封、调查、异议、评估、处置和剩余债权数额等案件执行情况,执行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申请执行人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3.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发[2016]5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是政府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节奏,促进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层次、类型和区域布局结构,推动重大改革,保障教育质量的必要手段。近年来,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不断改进完善招生计划管理办法,有序扩大省级政府招生计划统筹权和高校自主权,有力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科学发展。但当前招生计划管理仍存在一定问题,如计划审批管理的权限、范围还不够明确,决策程序不够完备,有的环节存在自由裁量空间和安排不公现象,一些地方和高校的计划执行不规范等。为更加公平公开公正配置高等教育资源,进一步健全制度,严格程序,约束权力,不断提高招生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各级招生计划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重要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招生计划管理规程。要广泛听取有关各界对计划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增强计划安排的公平性,切实抓好薄弱环节。要增强大局意识,着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认真落实各类专项计划,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更加公平。要提高计划工作的前瞻性,发挥引导调控作用,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调整优化招生结构,更好服务教育综合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严格落实分级管理和审批制度。在招生计划安排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进一步落实省级高等教育统筹权,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省和有关部门(单位)对所属高校的招生计划编制权。当前,研究生和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管理作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共同实施,分省分部门普通高职(专科)计划和成人高等教育计划由各省和有关部门(单位)统筹安排。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与各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托主管部门做好各类招生的编制和实施,不直接干预各主管部门统筹权范围内的招生计划安排,不受理非直属高校的各类招生计划申报、审批。主管部门要充分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不直接干预所属高校办学自主权范围内的招生计划安排,不跨越高校隶属关系受理招生计划申报、审批。
  三、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全国年度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安排的工作思路、总量安排建议、分省分部门研究生和普通本科计划总量、各类专项计划安排的原则、办法等,纳入我部“三重一大”事项。年度全国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编制、下达等文件,均由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衔下发,各类招生计划均一次性下达到位,不预留机动计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16〕2号)和年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本地本部门年度普通高职(专科)计划和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总量。要完善计划管理决策机制和议事规程,各类分学校计划安排的原则、办法、方案等重大工作安排,要经集体讨论决策。
  四、突出促进公平的政策导向。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招生计划测算模型安排年度分省分部门研究生和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不断加大公平、协调类指标的设置和权重。普通本科计划测算坚持统筹入学机会与公平、高校投入与师资条件、毕业生就业等三方面因素,研究生计划测算坚持统筹学科现状、师资力量、科研平台、科研经费、成果效益等五方面因素。测算模型在我部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系统上公布。主管部门要参考我部测算思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兼顾所属学校培养能力和社会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测算指标和权重,建立测算模型,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安排分学校招生计划,杜绝主观意志和个人裁量空间。要根据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在深入调研论证和专家咨询基础上,适时调整招生计划测算模型,健全招生计划管理基础数据平台,不断提高计划工作科学化水平。部属高校要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综合考虑各省高考报名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科学制订分省招生计划安排原则和办法,严格控制属地招生比例。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坚持“放管服”三管齐下,完善国家、主管部门、招生单位逐级信息公开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适宜公开的信息和数据,计划管理部门要将政策依据、测算办法、相关数据和来源、计划安排结果等信息和数据,分门别类地及时向高校或社会公布,自觉接受考生和社会公众监督。要充分利用统计信息手段,对所属高校的计划安排和执行进行引导和监测,要求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学校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考生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数据,督促高校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生计划的规范执行,严肃工作职责和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要求管理招生计划,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国家下达的计划总量或改变招生计划类型,不得预留机动计划和随意更改高校招生计划。各地要严格依据国家招生政策执行计划,出台与计划执行相关、与招生录取秩序和高校、考生权益相关的政策措施前,应商我部同意。对计划管理不善、所属高校招生办学秩序不规范、实际执行超国家下达计划的省份和部门,我部将在下一年度计划安排、院校设置、经费投入等方面进行适当限制。对师资和办学水平达不到标准的高校,主管部门应坚决控制规模,对超计划招生、招生秩序不规范的高校,主管部门应依法做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我部将建立高校违规行为监管通报制度,对违规情节严重的高校、或主管部门处理不力的,将直接予以查处。
  七、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问责。主管部门要树立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领导,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和可能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计划管理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落实监督问责机制,杜绝审批和管理环节的权力寻租现象。要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对招生计划制定和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违规安排和执行计划的高校,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切实把制度约束的笼子扎紧编实。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坚决排除服务对象的干扰,营造清廉和谐的工作氛围。
  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通报有关情况。  
教育部
2016年3月27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学[2016]5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高校自主招生是我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自2003年启动试点以来,对于促进科学选拔人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个别高校也存在试点定位不明确、招生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指导试点高校对自主招生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并取得积极成效。在此基础上,为落实中央巡视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严格程序、约束权力、加强监督,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试点高校要在自主招生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考生评价体系,加强对学生理想信念、思想品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考核,加强对考核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岗前培训。试点高校要依靠党组织,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自主招生的组织领导,把对自主招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作为学校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严肃自主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要进一步明晰自主招生试点定位,主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要防止自主招生中出现“掐尖”、“小高考”、影响中学教学秩序和权力寻租等问题。要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校内工作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约束,确保自主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严格规范学校考核,进一步健全约束机制。试点高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严格遵守自主招生11个“不得”工作禁令,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程序,严格录取条件,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坚持宁缺毋滥。要合理确定招生专业,严禁在自主招生中招收艺术体育类专业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类型考生。严禁将参加大学组织的先修课程、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作为自主招生的前提条件或者与自主招生考核工作挂钩,影响考核的公平公正。对入校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转专业的自主招生学生,应当严格限定在与其学科特长相适应的专业范围。
  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考核人员的选拔和管理,选拔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的相关专业领域的教师和专家参加命题、制订评分标准、考核评价及监督管理等招生考评工作。要加强对考核人员岗前教育培训,提高考核人员业务水平,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要与考核人员签订利益关系者回避责任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核人员,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对于瞒报情况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所评关联考生成绩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完善评判规则和考核人员组成结构,专家名单和面试顺序应采取现场随机方式产生。对违反招生考核相关规定、影响考核公平公正的考核人员,要列入考核人员黑名单,终身不得参与高校考试招生工作。高校领导干部若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自主招生,须向学校报告并回避。严禁高校及其内设学院(系、部等)、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自主招生考前辅导和应试培训。
  要进一步规范学校考核环节各项工作,加强命题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命题专家和考核评价的教师名单以及所用试题均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管理,规范考试操作流程,确保考试安全实施。要加强考核过程管理,原则上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要加强信息管理,所有审核材料、试题答卷、原始评分等纸质材料应原件保存或完整扫描后电子化保存;考核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凡经会议确定的结论性内容,应留存会议纪要;上述保存材料应清晰可辨、时限不得少于4年。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强化招生监督检查。要完善中学、试点高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教育部四级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中学要将为自主招生报名考生出具的相关材料在校内进行公示。试点高校要将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分别在本校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于自主招生录取开始前从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下载学校考核后确定的本省(区、市)入选资格考生信息,并进行公示。
  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指导、监督试点高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自主招生简章。试点高校要建立校内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学校纪检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完善自主招生举报机制,畅通网站、信函等多种举报方式,并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及时妥善处置自主招生信访问题。教育部将组织开展对部分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情况的抽查督查。
  四、加大违规违纪查处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对自主招生中出现的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权力寻租和失职渎职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管理混乱或存在违规行为的试点高校,要暂停或取消其自主招生资格。对申请报名材料造假的考生,以及在报名、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
2016年3月28日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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