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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经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01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
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规范司法办案的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第四条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一般由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诉讼过程、要旨、法理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等组成。
  根据不同指导性案例的特点,发布指导性案例时可以对上述内容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部分法学专家组成。
  第六条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设立工作机构,在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和其他日常工作。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负责与其业务工作有关的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
  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本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案例指导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
  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本院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广辟案例征集渠道。根据案例指导工作的需要,可以定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发布重点征集的案例类型。
  第十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案例,可以建议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按照相关程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推荐。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推荐案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
  (二)按照规定体例撰写的案例文本及说明材料;
  (三)有关法律文书。
  上述材料以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形式一并报送。
  第十二条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征集的案例进行研究,认为可以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送有关业务部门、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其他有关单位、专家学者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提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意见,提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
  第十四条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备选指导性案例进行集体讨论。多数委员认为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的,由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报经检察长同意,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检察日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案例指导工作中,应当加强与有关机关的沟通。必要时,可以商有关机关共同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七条 指导性案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宣告失效,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检察日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
  (一)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的;
  (二)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
  (三)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的;
  (四)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指导性案例具有前款规定应当宣告失效情形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告指导性案例失效,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指导性案例编纂工作,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培训,将指导性案例纳入培训课程,以提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高检发研字〔2010〕3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普惠金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增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特制订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呈现出服务主体多元、服务覆盖面较广、移动互联网支付使用率较高的特点,人均持有银行账户数量、银行网点密度等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已达到国际中上游水平,但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普惠金融服务不均衡,普惠金融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商业可持续性有待提升。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借鉴国际经验与体现中国特色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与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基本原则。
  健全机制、持续发展。建立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提高精准性与有效性,调节市场失灵,确保普惠金融业务持续发展和服务持续改善,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机会平等、惠及民生。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让所有阶层和群体能够以平等的机会、合理的价格享受到符合自身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尊重市场规律,使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均衡布局、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引导作用。
  防范风险、推进创新。加强风险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稳定。坚持监管和创新并行,加快建立适应普惠金融发展要求的法制规范和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在有效防范风险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适度降低服务成本。对难点问题要坚持先试点,试点成熟后再推广。
  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和区域平衡出发,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优先解决欠发达地区、薄弱环节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问题,鼓励各部门、各地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扎实推进,做到服水土、接地气、益大众。
  (四)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国际中上游水平。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要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提高利用效率,推动行政村一级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城镇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幅改善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覆盖率。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使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提升至95%以上。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提高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明显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
  二、健全多元化广覆盖的机构体系
  充分调动、发挥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型业态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引导各类型机构和组织结合自身特点,找准市场定位,完善机制建设,发挥各自优势,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全覆盖的金融服务。
  (一)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作用。
  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功能定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
  鼓励大型银行加快建设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继续完善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引导邮政储蓄银行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鼓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扎根基层、服务社区,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城镇居民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推动省联社加快职能转换,提高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加快在县(市、旗)集约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步伐,重点布局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粮食主产区、小微企业聚集地区。
  (二)规范发展各类新型机构。
  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融资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统,研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展,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
  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注重建立风险损失吸收机制,加强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资本约束,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持续向农村贫困人群提供融资服务。
  大力发展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推进建立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省级再担保机构,研究论证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积极发挥保险公司保障优势。
  保持县域内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相对稳定,引导保险机构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支持保险机构与基层农林技术推广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合作,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生产管理、森林保护、动物保护、防灾防损、家庭经济安全等与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相结合。发挥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基层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完善农业保险协办机制。
  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积极引导各类普惠金融服务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延伸服务半径,拓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一)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
  推广创新针对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农户、特殊群体以及精准扶贫对象的小额贷款。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的自助式动产、权利抵质押登记平台。研究创新对社会办医的金融支持方式。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强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开发和推广,完善电子支付手段。引导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无障碍银行服务网点,完善电子服务渠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规模,逐步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发展并购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拓展农产品期货及期权市场服务范围。完善期货交易机制,为规避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提供有效手段。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购买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发展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合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小额人身保险及相关产品。
  (二)提升金融机构科技运用水平。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互联网金融专营事业部或独立法人机构。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电子支付手段,逐步构筑电子支付渠道与固定网点相互补充的业务渠道体系,加快以电子银行和自助设备补充、替代固定网点的进度。推广保险移动展业,提高特殊群体金融服务可得性。
  (三)发挥互联网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有益作用。
  积极鼓励网络支付机构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支付服务,提升支付效率。发挥网络借贷平台融资便捷、对象广泛的特点,引导其缓解小微企业、农户和各类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难问题。发挥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作用。发挥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门槛低、变现快的特点,满足各消费群体多层次的投资理财需求。
  四、加快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金融基础设施是提高金融机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支柱和平台,有助于改善普惠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资源均衡分布,引导各类金融服务主体开展普惠金融服务。
  (一)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
  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农村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服务,拓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广度和深度。支持有关银行机构在乡村布放POS机、自动柜员机等各类机具,进一步向乡村延伸银行卡受理网络。支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专业化支付清算系统。鼓励商业银行代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支付结算业务。支持农村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鼓励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财政补贴、降低电信资费等方式扶持偏远、特困地区的支付服务网络建设。
  (二)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
  加快建立多层级的小微企业和农民信用档案平台,实现企业主个人、农户家庭等多维度信用数据可应用。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降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征信成本。积极培育从事小微企业和农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构建多元化信用信息收集渠道。依法采集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记录、工商登记、税收登记、出入境、扶贫人口、农业土地、居住状况等政务信息,采集对象覆盖全部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及小微企业,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地方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
  (三)建立普惠金融统计体系。
  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在整合、甄选目前有关部门涉及普惠金融管理数据基础上,设计形成包括普惠金融可得情况、使用情况、服务质量的统计指标体系,用于统计、分析和反映各地区、各机构普惠金融发展状况。建立跨部门工作组,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建立评估考核体系,形成动态评估机制。从区域和机构两个维度,对普惠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各地区、各金融机构根据评价情况改进服务工作。
  五、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逐步制定和完善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系统性的法律框架,明确普惠金融服务供给、需求主体的权利义务,确保普惠金融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加快建立发展普惠金融基本制度。
  在健全完善现有“三农”金融政策基础上,研究论证相关综合性法律制度,满足“三农”金融服务诉求。对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技术专利权、设备财产使用权和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益,积极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流转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研究完善推进普惠金融工作相关制度,明确对各类新型机构的管理责任。
  (二)确立各类普惠金融服务主体法律规范。
  研究探索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有关制度。推动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典当业管理条例等法规。配套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从事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组织或机构的定位。加快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推动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将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推动修订证券法,夯实股权众筹的法律基础。
  (三)健全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明确金融机构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的义务与责任。制定针对农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务最低标准,制定贫困、低收入人口金融服务费用减免办法,保障并改善特殊消费者群体金融服务权益。完善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相关执法权限与责任标准。
  六、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
  根据薄弱领域、特殊群体金融服务需求变化趋势,调整完善管理政策,促进金融资源向普惠金融倾斜。
  (一)完善货币信贷政策。
  积极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新增或者盘活的信贷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进一步增强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二)健全金融监管差异化激励机制。
  以正向激励为导向,从业务和机构两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特殊群体等普惠金融薄弱群体和领域。推进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和网点建设。有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三农”金融债券的申报和发行工作。进一步研究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服务、考核和核销方式的创新。推进落实有关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完善尽职免责相关制度。
  积极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作用,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增加有效供给,进一步丰富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方式。
  加强农业保险统筹规划,完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建立全国农业保险管理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运行机制。扶持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支持保险公司开拓县域市场,对其在中西部设立省级分公司和各类分支机构适度放宽条件、优先审批。
  (三)发挥财税政策作用。
  立足公共财政职能,完善、用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针对普惠金融服务市场失灵的领域,遵循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对普惠金融相关业务或机构给予适度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更好地保障困难人群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落实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推动落实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地方配套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衔接与配合,共筑政策支撑合力。鼓励地方财政通过贴息、补贴、奖励等政策措施,激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民生尤其是精准扶贫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排查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有效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七、加强普惠金融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结合国情深入推进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引导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普惠金融实践活动。
  (一)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刊杂志、数字媒体等渠道,多层面、广角度长期有效普及金融基础知识。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开展专项教育活动,使其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注重培养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建立金融知识教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部分大中小学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相关公共课。
  (二)培育公众金融风险意识。
  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金融案件高发领域,运用各种新闻信息媒介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观念。重点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
  (三)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金融机构要担负起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要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试点建立非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四)强化普惠金融宣传。
  加大对普惠金融的宣传力度。建立普惠金融发展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发布中国普惠金融指数和普惠金融白皮书。
  八、组织保障和推进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由银监会、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证监会、保监会、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人员保障和理论研究,制订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规划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根据职责分工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送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
  (二)开展试点示范。
  规划实施应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开展、防范风险。对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难点问题,可在小范围内分类开展试点示范,待试点成熟后,再加以总结推广。各地区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条件下,开展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试点,推动改革创新,加强实践验证。积极探索发挥基层组织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三)加强国际交流。
  深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银行、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开展多形式、多领域的务实合作,探索双边、多边的示范性项目合作,提升我国普惠金融国际化水平。
  (四)实施专项工程。
  围绕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集合资源,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扫盲工程、移动金融工程、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程、扶贫信贷工程、大学生助学贷款工程等专项工程,促进实现规划目标。
  (五)健全监测评估。
  加快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实施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专项监测,注重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有效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要切实落实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等职责。加强督查,强化考核,把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15〕]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我国创业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政策措施逐步健全,培训方式不断创新,培训规模持续扩大,已有数百万劳动者在参加创业培训后实现自主创业,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创业培训工作尚不能完全满足经济新常态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需要,培训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培训模式需要进一步创新,培训质量需要进一步提升,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创业培训是培育劳动者创新精神、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实现个人发展和创造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是激发劳动者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手段。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创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策,健全制度和机制,大力推进创业培训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导向,以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为宗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强化创业培训公共服务,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扩大创业培训规模,提高创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劳动者自主选择的创业培训工作新机制,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大规模开展创业培训,大幅度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使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服务,增强创业带动就业的效应,逐步建立起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模式多样化、培训内容多层次,能够有效覆盖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

三、政策措施

(一)明确创业培训对象和内容。将具有明确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作为创业培训对象,将企业家精神和素质培养、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作为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以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以组织实施专项行动计划为抓手,推动创业培训广泛开展。

(二)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制度。把创业培训制度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范畴。建立培训对象甄选制度,完善创业意愿识别和能力短板诊断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对列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项目按购买服务的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培训主体报告制度,强化财政补贴培训项目实施主体的报告义务。健全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制度,完善师资备案、评价、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考评制度,对创业培训工作成效实施第三方评估。

(三)加强创业培训课程开发。以创业活动不同阶段、不同业态的知识技能需求为导向,编制创业培训大纲和技术标准,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项目的特点,开发创业培训课程和培训方式,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创业培训课程体系。推进网络创业培训课程开发工作。以“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模拟实训”等课程为基础,从已被广泛应用、学员普遍认可的创业培训课程中精选出一批精品课程,供各地优先选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组织开发新领域、新业态的创业培训课程并实施创业培训。

(四)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师资的职业化发展通道,建立创业指导师队伍。各地要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完善师资登记、考核、进出机制,强化对师资能力水平考核和学员满意度评价,对师资队伍进行动态管理。制定长期师资培养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提高培训、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提升师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鼓励将社会专业人士吸纳到创业培训专家队伍中,提升创业培训专业化水平。

(五)规范创业培训机构发展。各地要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加强创业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指导创业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对有需求的学员提供后期辅导服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按照公开规范、保障质量、提升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投入创业培训。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创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认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并登记备案。

(六)创新创业培训模式。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不同阶段创业活动的创业培训项目。积极采取互动式教学培训方式,辅以创业实训、考察观摩、创业指导等培训方式,大力开展能力培训、知识传授、政策咨询等服务。积极探索创业培训与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与区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实训平台等载体,试点推广“慕课”等“互联网+”创业培训新模式,大规模开展开放式在线培训。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研究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技能就业行动,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活动和电子商务培训活动,并将其纳入创业培训政策支持范围。组织开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工作。

(七)强化创业服务。推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有效衔接、统筹发展。完善公共创业服务功能,健全开业指导、创业孵化、项目推介、咨询指导、创业融资、人事代理相结合的创业服务体系。以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为基础,吸纳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相关部门人员,共同推进创业服务工作。加快创业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开展培训档案管理、培训流程监督、培训效果评估、师资库管理、培训资金管理等工作,并与创业培训技术服务平台链接,实现数据、信息、资源联通共享。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人社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要求,推动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社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创业培训工作机制。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制定专项行动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加强工作组织指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扎实有效地推进创业培训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实现创业或就业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创业培训补贴。各地人社部门要根据培训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推动创业培训开展。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工作经费,对师资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加强绩效评估。要结合就业信息化整体工作进展,将创业培训后创业情况与就业数据相对照,将创业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创业成功率、新办企业吸纳就业情况等作为评价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指标,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绩效评估工作。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创业培训机构,要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倾斜。

(四)注重舆论宣传。各级人社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宣传。通过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宣传创业培训,树立创业典型,建立激励机制,从而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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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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