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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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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2015年10月12日)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改革持续推进、不断深化,放开了绝大多数竞争性商品价格,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价格改革步伐大大加快,一大批商品和服务价格陆续放开,成品油、天然气、铁路运输等领域价格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同时也要看到,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价格改革还需深化,政府定价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市场价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为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运输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

——坚持放管结合。进一步增强法治、公平、责任意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价格服务。政府定价领域,必须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要通过健全规则、加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坚持改革创新。在价格形成机制、调控体系、监管方式上探索创新,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推动价格管理由直接定价向规范价格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服务宏观调控转变。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坚持稳慎推进。价格改革要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协调,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平稳有序。

(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

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价格改革步伐,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尊重企业自主定价权、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

(四)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农产品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按照“突出重点、有保有放”原则,立足我国国情,对不同品种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调整改进“黄箱”支持政策,逐步扩大“绿箱”支持政策实施规模和范围,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继续执行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改革完善玉米收储制度,继续实施棉花、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完善补贴发放办法。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加快建立全球农业数据调查分析系统,为政府制定农产品价格、农业补贴等政策提供重要支撑。

(五)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择机放开成品油价格,尽快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加快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单独核定输配电价,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电网、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逐步覆盖到各省级电网,科学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模式,逐步形成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在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之前,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标杆电价体系,使电力价格更好反映市场需求和成本变化。

(六)完善环境服务价格政策。统筹运用环保税收、收费及相关服务价格政策,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逐步使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承担的支出高于主动治理成本,提高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积极性。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

(七)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八)健全交通运输价格机制。逐步放开铁路运输竞争性领域价格,扩大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完善铁路货运与公路挂钩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简化运价结构;构建以列车运行速度和等级为基础、体现服务质量差异的旅客运输票价体系。逐步扩大道路客运、民航国内航线客运、港口经营等领域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适时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完善价格收费规则。放开邮政竞争性业务资费,理顺邮政业务资费结构和水平。实行有利于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停车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以及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九)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全面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推行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教育、文化、养老、殡葬等公益性服务要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程,实行分类管理。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公办幼儿园、高中(含中职)、高等学校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省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对“三无”老人免费;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养老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推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经营者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三、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对于极少数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要推进定价项目清单化,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监审,推进成本公开,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

(十)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中央和地方要在加快推进价格改革的基础上,于2016年以前制定发布新的政府定价目录,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凡是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目录内的定价项目要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部门,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定期评估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具体定价项目。

(十一)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监审规则,进一步规范定价程序。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等制度,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十二)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持成本监审原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对按规定实行成本监审的,要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大力推进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十三)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要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规定,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十四)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规范电信资费行为,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为“互联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指导、推动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切实提高宽带上网等业务的性价比,并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督促电信企业合理制定互联网接入服务资费标准和计费办法,促进电信网间互联互通。严禁利用不正当定价行为阻碍电信服务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加强资费行为监管,清理宽带网络建设环节中存在的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十五)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政府已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确保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

(十六)强化反垄断执法。密切关注竞争动态,对涉嫌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依法公布处理决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垄断案件线索收集机制,拓宽案件来源。研究制定反垄断相关指南,完善市场竞争规则。促进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

(十七)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作用,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加强举报数据分析,定期发布分析报告,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建立健全街道、社区、乡镇、村居民价格监督员队伍,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

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

在全面深化改革、强化价格监管的同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能环保和结构调整,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加强通缩、通胀预警,制定和完善相应防范治理预案。健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体系,构建大宗商品价格指数体系,健全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提升价格总水平调控能力。

(十九)健全生产领域节能环保价格政策。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体系,逐步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环境治理成本。继续实施并适时调整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鼓励各地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结合电力、水等领域体制改革进程,研究完善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的差别电价、水价等价格措施,对电解铝、水泥等行业实行基于单位能耗超定额加价的电价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二十)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和财税制度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草原植被、森林植被、海洋倾倒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研究征收水资源税,推动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先行先试。采取综合措施逐步理顺水资源价格,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使用。

(二十一)创新促进区域发展的价格政策。对具有区域特征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已具备竞争条件的,尽快放开价格管理;仍需要实行价格管理的,探索将定价权限下放到地方,提高价格调整灵活性,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加快制定完善适应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价格政策,能够下放到区内自主实施的尽快下放,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六、保障措施

价格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加强组织落实,科学制定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舆论引导,为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形成合力,以敢啃“硬骨头”精神打好攻坚战。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细化工作方案,及时总结评估,稳步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影响重大、暂不具备全面推开条件的,可先行开展试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狠抓落实,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状,定期督查、强化问责,全力打通政策出台的“最先一公里”、政策实施的“中梗阻”与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

(二十三)健全价格法制。紧密结合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加快修订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以价格法、反垄断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律法规,及时制定或修订政府定价行为规则以及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听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二十四)强化能力建设。在减少政府定价事项的同时,注重做好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价格公共服务等工作,并同步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夯实工作基础。大力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为增强价格调控监管服务能力提供有力支撑。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价格与反垄断研究机构,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培养专门人才。整合反垄断执法主体和力量,相对集中执法权。

(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二十六)做好舆论引导。加大对全面深化价格改革、规范政府定价、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力度,加强新闻发布,准确阐述价格政策,讲好“价格改革故事”,及时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有利于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好声音和正能量,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89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
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甲级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 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3 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4 提交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5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6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7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8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 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等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
9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10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11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2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1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4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5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1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7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19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0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地方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22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分为面授和网络教学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机构实施,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23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24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25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交通运输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中交第一、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8家咨询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26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交通运输部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2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2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2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30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水利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水利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32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水利部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3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水利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5 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36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37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38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39 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43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40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可行性报告编制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农业部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41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人银行资信证明 远洋渔业审批 农业部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3年第27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银行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42 远洋渔船船体结构无损探伤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 具有无损探伤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43 远洋渔船船体测厚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测厚报告 具有测厚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测厚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44 远洋渔船氮氧化物排放报告编制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氮氧化物排放报告 柴油机制造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氮氧化物排放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45 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农业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 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肥料产品检验技术评估、评审
46 肥料残留试验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农业部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01年第16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残留试验 农业部指定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残留试验,肥料残留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
47 肥料田间示范试验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农业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具有相应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试验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
48 肥料田间试验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农业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田间试验 具有相应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试验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肥料田间试验技术评估、评审
49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肥料产品代办登记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农业部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01年第161号)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0 成品油经营资格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子项) 商务部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 相关法定验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
51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金证明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52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信证明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53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产评估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54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信证明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55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产评估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56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0〕49号) 中国公证机关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57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49号) 中国公证机关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58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验证试验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证试验
59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验证试验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25号)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49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证检验
60 提供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的小型船舶检验材料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 中国船级社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舶检验材料,船舶检验依法由船舶检验部门开展
61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62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63 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国家煤矿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64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65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国管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机人防〔2012〕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设计文件审查 北京中冶京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国机中元国际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审图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66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中国地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67 绘制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下放后续工作的通知》(气办函〔2014〕34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绘制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 规划、测绘、设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现场测量或现场核查
68 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中国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69 防雷产品测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中国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产品测试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70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中国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71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经营场所、专业试验室(场、厅)、净资产、工程收入以及主要设备及机具审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 《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材料中有关财务审核事项的通知》(资质办〔2005〕6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经营场所、专业试验室(场、厅)、净资产、工程收入以及主要设备及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查报告
72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甲级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73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技术方案评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国防科工局 《关于信息化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技术方案评价的通知》(局计〔2012〕81号) 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方案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方案评价
74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国防科工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科工计〔2013〕101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具有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建议书技术评估、评审
75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国防科工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科工计〔2013〕1017号) 具有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76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国防科工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科工计〔2013〕1017号) 具有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77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国家国防科工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09〕1516号) 具有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78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与使用权登记核准和证书核发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79 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与使用权登记核准和证书核发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论证报告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80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国家海洋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具有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环境监测数据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81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甲级测绘资质审批 国家测绘地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82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人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甲级测绘资质审批 国家测绘地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83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人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检定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甲级测绘资质审批 国家测绘地信局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测绘局1996年发布) 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84 民用机场选址电磁环境测试 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审批 中国民航局 《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电磁环境测试
85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电磁环境测试 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的审批和审核 中国民航局 《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电磁环境测试
86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项目建议书编制 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的审批和审核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建议书技术评估、评审
87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的审批和审核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88 经营快递业务申请人验资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国家邮政局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4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
89 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国家邮政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员工的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邮政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级鉴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员工的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审批部门通过考试或抽测从业人员等方式对企业服务能力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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