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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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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八月廿七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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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建金[2015]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今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简化业务办理流程,资金使用效率有所提高。但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仍然偏紧,办理手续复杂,结余资金规模较大,制约了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为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落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督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实际贷款额度。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

  二、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同一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应当统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统筹使用贷款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贷款资金不足时,应允许缴存职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三、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

  四、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五、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六、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优化内部人员配置,增加网点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向网点工作人员倾斜。要充分利用受托银行业务网点优势,方便缴存职工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手续。

  七、加快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政策调整和流程优化的需要,加快改造升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集12329服务热线、短信、微信、手机APP、网上业务大厅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办理网上业务,为缴存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八、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考核,将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结果要通报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并作为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重要参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低的城市,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8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9月2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改投资[2015]2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和保险业风险保障的独特优势,支持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对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的支撑作用,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经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长期资金支持

  (一)鼓励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债券。支持保险资金购买重大工程建设主体发行的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专项债券等各类债券。探索实施重大工程建设主体向保险机构定向发行债券,提高债券发行效率,促进资金供求方的有效对接。

  (二)发展重大工程建设投资基金。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股权基金、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工程。鼓励保险资金参股政府出资发起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积极发挥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作用,动员保险资金积极参与国家三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实施。

  (三)拓宽重大工程建设投资空间。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投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重大工程。在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和非重大股权的行业范围,丰富投资计划增信措施,创新交易结构。研究放宽保险公司投资重大工程建设的单一资产集中度比例,为重大工程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四)创新重大工程建设投资方式。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资产支持计划,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金融配置。探索保险资金参与重大工程银团贷款,降低融资成本。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支持保险资金进行养老、医疗、健康等相关领域的股权和不动产投资。

  二、发挥风险保障功能

  (五)大力发展工程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重大工程建设相关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各种机器设备提供风险保障,防范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风险。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为重大工程建设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建议,采取有效防灾减灾措施,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率。

  (六)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大对重大工程建设自然灾害的保障力度。

  (七)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推动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加大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提高再保险对农业、交通、能源、化工、水利、地铁、航空航天、核电等国家重大工程的大型风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强化再保险对我国海外企业的支持保障功能,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

  三、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八)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促进保险资金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有效衔接。探索通过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发布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实现投资信息的公开、及时、准确发布。

  (九)加强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保险机构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保障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信用信息接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十)落实税收政策。对保险资金参与重大工程建设的符合规定的投资收益,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给予税收优惠。

  (十一)加强投资用地保障。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对保险机构依法投资重点工程在建设用地、不动产抵质押登记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加强风险管控

  (十二)加强保险机构能力建设。保险机构参与重大工程建设投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搭建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流程,加强专业团队建设,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切实加强风险管控,维护保险资金安全。

  (十三)提高属地化监管水平。各保监局要根据当地监管实际,研究、反映保险资金投资重大工程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协调、推动和落实保险资金支持重大工程建设的政策,加强对辖区内投资项目的风险监测,加快形成上下联动的资金运用监管工作机制。

  (十四)做好各地统筹协调。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重大工程建设投融资机制,推动落实项目财政资金支持等措施,为保险资金支持重大工程建设创造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国 保 监 会

2015年9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函〔2015〕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安阳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豫晋冀三省交界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安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逐步把安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43.6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5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3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要根据安阳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研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淘汰落后产能,支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确保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林虑山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六、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和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实施好《安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殷墟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修编)》,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殷墟遗址、仓巷街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要统筹兼顾古城保护和新区发展,加强对建筑高度、体量、样式的规划引导和控制,严格保护古城内街巷道路。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保护好自然山体和水体,控制区域生态廊道,构建人文景观与自然山水有机结合,古城特色与现代风貌交相辉映,结构错落、疏密有致的城市景观。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安阳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安阳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安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安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安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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