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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规〔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精神,坚决遏制矿业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原则,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步减少协议出让数量,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为此,部于2012年5月15日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

  现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关于取消“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的相关要求,对80号文进行修改。本通知印发后80号文废止。

  一、从严控制协议出让

  (一)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二)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再单独进行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三)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原则上应提交普查以上(含普查)矿产勘查程度的资源储量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价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先依法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程度后再按规定进行价款处置:

  1.国家已出资勘查但未形成矿产地的区块,矿产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的;

  2.属低风险类矿种的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或者采矿权人申请在其深部、毗邻区域进行勘查,矿产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的。

  二、严格规范协议出让

  (四)符合下列两种协议出让情形的,申请人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由项目出资人或者采矿权人持有关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2.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由采矿权人凭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或者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通知提出申请;

  异地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的,采矿权人还应提交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

  (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申请人持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的文件,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申请人持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议出让的书面意见或相关批准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行文、同意协议出让的书面意见或相关批准文件中应明确: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受让主体、拟设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

  (六)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采矿权人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 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采矿权人按照审批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七)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若所扩范围超过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以上(含),需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后,由探矿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扩大变更申请;所扩范围不足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的,由探矿权人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扩大变更申请。

  三、其他规定

  (八)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页岩气和放射性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管理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九)《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关于矿业权协议出让的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5年8月2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规〔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文件精神,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突出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宏观管控能力,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优化调整,现就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制度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部、省两级停止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核准,与之对应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初审、复审、审核等一并取消。
  二、矿业权设置方案相关内容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统一管理
  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中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有机融合,统一为“矿业权设置区划”,作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中设“矿业权设置区划”专门篇章,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行细化安排,编制实施管理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部令第55号)的规定执行。已上图入库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继续有效,直接纳入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在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发布之前,确需增加或调整矿业权设置区划的,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4号),按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的要求对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其中涉及到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以下简称“两矿区”)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部,经报备系统数据检查通过后直接上图入库;“两矿区”以外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由相关地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通过报备系统上图入库。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上报部、省待审批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报备系统数据检查通过后直接上图入库。
  三、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
  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要充分利用和吸纳矿业权设置方案已有成果,切实做好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进一步细化勘查开采的空间布局安排。对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一类的矿产,应依据勘查工作程度进行矿业权设置区划,原则上不要求划定勘查规划区块,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对于第二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二类的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构造条件和勘查程度等,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开采规划区块划分勘查程度要求,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第三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三类的矿产,可直接划定集中区、备选区等,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量控制、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等准入要求;对确需进行详细安排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在规划中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勘查风险分类调整,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勘查深度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经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社会公示后予以实施,调整内容上传至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纳入信息化监管。
  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其中“两矿区”规划矿种的矿业权设置区划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落实。其他矿业权设置区划,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推进,根据实际情况在市级或县级规划中落实具体的矿业权设置区划内容。各地在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中,应优先保证国家紧缺矿产和重要矿产勘查开采。有关编制要求参照《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5〕9号)。
  四、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核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禁止、限制等规划分区管理要求,是否与规划矿种方向一致(砂石粘土类矿产只需矿种大类符合即可),是否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求。矿业权设置区划中明确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原则上一个区块一个主体。砂石粘土类矿产开采,不得位于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范围内,且需符合本地区矿业权总量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准入条件要求。此外,以下几种情形视同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求:
  (一)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探矿权;
  (二)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且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未超出已设探矿权勘查范围的项目;
  (三)扩大勘查开采面积不超过原面积25%的矿业权;
  (四)已设采矿权深部勘查需设置探矿权且为同一主体的;
  (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项目。
  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前,以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和已上图入库的矿业权设置区划为依据进行审核。
  五、强化矿业权设置区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矿业权设置区划编制实施工作,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合理。部将强化对勘查开发项目规划审核情况的信息化监管,重点监管是否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拟配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审核要求,并对相关审核记录存查,作为后续监管工作依据。部将定期组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矿业权设置区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确保应编尽编、科学编制、编批一致,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关于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本通知印发实施前印发的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2015年8月18日

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贷支持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商贸函[2015]600号



为实施积极的进口促进战略,提升进口综合效应,促进外贸稳定平衡发展,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2007年,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出台了《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7〕38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强进口商品信贷支持,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在现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支持范围的基础上,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5年版)》(发改产业〔2015〕1541号)纳入进口信贷支持范围,对该目录中的先进技术、关键装备及零部件和紧缺资源性产品给予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支持。今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将根据该目录调整情况,相应调整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支持范围。



商 务 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银 监 会
2015年8月31日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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