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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5〕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与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建立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制度。有关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接收法律院校学生实习。实习人员由法律院校统一组织和推荐,实习安排应向社会公布。
二、参加实习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实习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实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
三、实习安排应满足实习学生全面了解审判工作,提高在实践中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实习内容应包括人民司法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审判业务实践。
四、实习活动实行导师制。人民法院应指定经验丰富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指导老师。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担任实习法官助理或实习书记员,在指导老师帮助下参与案件审理、案件记录、起草法律文书以及专题调研等辅助工作。
五、实习管理由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用人部门与法律院校共同负责,实习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学习交流等活动由人民法院共青团组织具体负责。
六、人民法院应加强与法律院校沟通协调,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尽量为实习人员提供工作及生活便利。
七、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审判、廉政、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于违反纪律要求的,视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实习资格,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实习活动结束时,人民法院应会同法律院校对实习活动进行总结,根据实习人员的表现情况出具实习表现材料。对实习期间表现优秀的人员应予表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5〕231号
本院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规定》已经院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31日
为加强与法律院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积极推动我国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发展,现就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规定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开展接收全国法律院校、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参加法律研修工作。法律研修活动组织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进行。
二、法律研修内容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及司法改革等工作的重点理论课题,法律研修课题与接收研修人员方案一并公布。
三、法律研修学者应经法律院校、研究机构推荐或同意,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综合素质好、法学功底深厚、科研能力强,有志于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
四、参加法律研修申请由个人根据公布的研修要求提出,经相关专家评议后,按程序批准。法律研修期限一般为1年,集中研习时间不少于60天。
五、法律研修活动根据课题内容具体安排。法律研修成果须经有关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和期终评议,优秀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六、法律研修学者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和安排研修工作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法律研修期间的业务指导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等部门具体负责。
七、法律研修学者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违反纪律要求的,视情节取消研修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八、最高人民法院切实加强与法律院校、科研机构沟通联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认真总结经验,为法律研修学者提供工作便利,积极促进研修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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